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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個月肯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形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因為偵查需要對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而審判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是否犯罪,刑事拘留與是否被判刑之間沒有必然關係。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4條

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


刑事拘留和判刑無必然聯繫。

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30天後,公安機關如認為不構成犯罪,一般會撤案放人,如認為構成犯罪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如認為證據不足,可能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繼續偵查,待偵查結束,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如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就不存在被判刑。

檢察院如決定起訴,起訴到法院後,法院仍有可能認為證據不足或者不構成犯罪,做出無罪判決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如法院最終認定構成犯罪,判刑時會註明判刑前羈押的日期折抵刑期。


1、刑事拘留一個月不一定會被判刑。

2、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判刑是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的判決。

3、刑事案件一般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刑事拘留一個月,一般情況下,案件正在公安偵查階段,有可能不被逮捕,也就是"無罪"釋放。

同時,也有可能已經被逮捕,被逮捕之後,被判刑的可能性比較大,不是肯定會被法院判刑,因為也存在檢察院不起訴,也就是「無罪」釋放的情況。

4、刑事拘留一個月,如果最後被法院判刑,這一個月可以折抵刑期。


抵一個月刑期


不一定,逮捕也不一定,本人就是,近四個月的冤屈終於昂首挺胸跨出監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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