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博士不讓車加塞被打成高位截癱,打人者家屬扔3萬離開拒絕再賠償,你怎麼評價?


看了樓上很多回答,有感而發。

打人者肯定不對,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作為受害者就一定沒有一點錯嗎?大多數人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去譴責別人。你加塞就是你不對,我是受害者我有理。

機場路一般都是高速或者快速道,對方車道前方有障礙物,而且是凌晨。車速應該不低,視線不好。可是想像一下,如果事先不知道道路異常,剎車來不及,選擇緊急變道。如果因為你沒有讓道,導致對方車毀人亡,而且有可能連累到你的時候,你還會堅持加塞都該死嗎?如果是你站在打人者的角度考慮,你會怎麼做?

這麼明顯的事情,為什麼法院到現在沒有宣判?我們知道的事,警察會不知道嗎?可見這事雙方都有責任,只是受害者高位截癱了,站在了道德的制高點。

如果對方沒有急事剎車,沒有變道。最後車毀人亡。結果會不會變成:博士拒加塞,導致對方車毀人亡!可以預見的是博士因此受到網友譴責,最後丟掉工作。而網友的評價估計又該是這樣一番景象:讓一下怎麼了?還博士呢。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拒絕路怒症,如果碰到路怒症,鎖緊車門。別下車,及時報警。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沒有贏家,只要不是惡意加塞,能忍就忍,能讓就讓。退一步海闊天空。


看了很多人的回答,有感而發,我們先來理清現有的觀點,無非就是這麼兩個:打人者有錯,受害者亦有錯。

有些人回答說,讀了這麼多年的書,就應該凡事都讓一讓,不讓就是你的錯了;也有的人說,只是變道這麼一件小事,不至於打人。這些都是自己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去評判別人。在這種情況,請別什麼情況都冠上「博士」等限定詞。這跟是不是博士,跟什麼學歷,跟什麼職業,都是無關的。有一句話說:世界上永遠沒有感同身受這件事,因為針不是扎在你的身上。針對這件事,如果我們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就不難理解,是人都會有自己的脾氣,不是我不發脾氣,而是沒有觸碰到我忍耐的限度。

從當時的情況來看,我們可以知道,當馬超駕駛著汽車要通過臨時車道的時候,有兩輛車想超車。那麼此時涉及到3個駕駛人的心理,事情也因為這三個駕駛人的心理狀態,而發生不同的走向。在國內的駕駛人,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每個人都想快,到最後就是大家一起不要動。且不說當時他們的心裡狀態,也不說誰對誰錯,畢竟已經過去了,再追究誰應該讓一讓,也沒有啥意義。而這件事造成的後果,就是馬超被打成重傷,從法律的層面來說,打人者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而什麼是故意傷害罪呢?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要成立故意傷害罪,需要有一個主觀要件,那就是要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馬超已經傷城這樣子了,如果說這不是傷害,說出去恐怕沒有人信。而關於故意傷害罪,在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所以,既然這件事已經發生了,我們就要反思,是什麼,讓原本毫無關聯的兩個人,變成了如今這個狀態呢?我們常說「退一步海闊天空」,但是有的人也會想,為什麼是我退,不是你退?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你覺得呢?


怎麼說呢,我對博士被打一事不敢隨意判斷誰是誰非,因為不知道事情的詳細經過,但表示對博士身殘志堅的敬佩!另外對如今社會上出現越來越多的路怒症者也表示無奈和痛恨!

前幾天我剛提新車上路,一邊慢開一邊摸索車況,後面的車嫌我慢直嗯喇叭,正好前面紅綠燈我在直行車道停車,後面的車行駛在左轉車道經過我旁邊的時候突然用車尾甩了我一下,啊么么我著實嚇了一跳。但是我能怎樣啊,雖然平時也很有脾氣,甚至以前偶爾還會路見不平一聲吼,可我分的清輕重緩急,記得教練給我上的第一堂課說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不要帶著情緒開車,也不要開英雄車。遇到這樣的易怒者,路怒症,還是要保持冷靜平和,不能與之抗衡,那種人屬於不帶腦子上路的而我不是。希望大家都不要帶著情緒行車,也不要跟路怒症者較量高下,保護好自己,讓我們遠離垃圾人!


這件事情無論對雙方誰來說都是一個悲劇,影響都是終生的。對於這個問題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見解,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首先一點,這都是路怒證惹得禍,在我國經濟社會的轉型期,人們的思想有一個適應的過程,生活節奏的加快導致了人們的浮躁情緒,這種浮躁情緒體現在方方面面,路怒症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的表現,類似於哈工大博士的事件時有發生,每次發生都惹起了人們的唏噓,但是都沒有給整個社會帶來教訓。

其次,按照報道的情況來說,無論是什麼原因引起的,博士構成重傷是一定的,構成了重傷就是很嚴重的刑事案件了,從整個報道的情況來看,打人都不存在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犯罪產生的要件,所以說打人者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是無庸置疑的,受辦案時間程序等方面的影響,可能在時間上要拖後一些,但是不會就這樣不了了之的。

第三,關於民事賠償問題,由於我國在刑民交?領域的規定不是很完善導致有一些刑事案件可能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即使判決了也執行不了,導致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得不到賠償,國家也採取了比如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理等制度設計但總體效果不是很好,所以說這個問題還是存在於當前的一個難題,需要在今後的法律實踐中不斷的進行完善。

總之,對於這個問題還需理性地進行處理,對於馬超博士來說無疑是一場人生的悲劇,值得同情,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因為一時的衝動可能要面臨著多年的牢獄之災,又何嘗不是一個悲劇。退一步海闊天空。


這麼囂張!不作死就不會死!來世做個好人吧!

交通法還是不夠嚴!取消所有私家車短程上路資格,路程不超過100華里不準開車。這樣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又能減少交通事故率城市擁堵問題。

公交車不允許有站票那怕一站只有二十米。地鐵也不允許有站票務必上車就有坐。這樣能有效提高國民幸福度和就業率還有刺激經濟增長和配套行業生產力。同時大幅度改善環境問題和交通問題。同時有效改進城市風貌。

公共交通系統是國力增長的重要標杆,無論從軍事民生都有重要意義。


馬博士的遭遇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大關注,事件就不複述了,事情經過也很清晰,誰對誰錯更是不必多說,現在大家關注的很多的是事後的處理工作,賠償事宜,施暴者的處罰措施,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此次事件給馬博士造成了巨大的不可逆的傷害。

據說這樣的傷害,都是拳腳所致,沒有兇器的介入,這不是失手,甚至有從背後的攻擊,這是被害者要逃離現場卻被施暴者強行拉回,導致了這麼嚴重的後果(我王者榮耀被坑的時候都沒這麼生氣過)。這種人如果法律不給予嚴懲,他對社會的危害真的是不可想像的,事後施暴者家屬想以3萬塊了事,可見其對本次事件的輕視,不說這數字的多少,只說對方的態度,我覺得這不是處理事情的態度,一個博士他對社會的貢獻會有多大!這絕對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事件最觸動我的並不是時間本身的惡劣程度,也不是強烈的社會譴責聲音,更不是上升到道德角度對一類人進行攻擊,而是被害者事發之後的心態,面對困難的處理方式

被害者在事件之後沒有隻把生活重心放在案件的事後賠償事宜,在這樣的身體條件下,他完成了學業,甚至還要展望未來,希望從新回到講台,而且一直不斷努力,克服各種困難,他沒有糾纏於賠償金,就連醫療費用也是通過網路平台湊集。可能是他及他的家庭無力與施暴者你來我往,這種事肯定是無恥的人更有經驗也更丟的掉他們看似不重要的東西,其實判決結果不會有懸念,但是執行難度過來人都懂,他是怕這些瑣碎嗎?我更覺得他是個向前看的人。

事件的升級到社會輿論後,馬博士沒有扮演一個楚楚可憐的角色,這也是讓我尤其佩服的一點,他依舊會燦爛的笑,依舊勇敢的迎接挑戰,他的生活里還有遠方,如果人的意念真的有那麼一點點作用,那我願意貢獻我的一點意念,希望馬博士早日回到講台,甚至是站到講台!


這樣一件事,我相信所有有爹娘教育的小孩子都會知道是非對錯,在此不過多討論。關於賠償,賠再多也沒辦法讓受害者回復常人生活,所以不僅僅要重罰,還要重判。

現在社會上有些人的梟氣太重,動不動就蠻不講理、動手傷人。最可氣的是評論裡面有個「不知道先生」,我想問:你父母怎麼教你做人的?只容一輛車經過的路如果叫變道的話,那打人者和你老婆交朋友叫談戀愛嗎?他往你家門上潑糞便那叫施肥嗎?別不愛聽,道理都差不多,如果我們都為自己找借口,那還要世俗常理、法律法規做什麼?

讓你過那是客氣,不讓你過那是本分;不讓插隊就罵人,回你兩句就動手,還有沒有常理國法了?人家是應該讓你插隊還是應該讓你罵的?

還是那句話:重罰、重判。罰到傾家蕩產,判到這輩子都後悔。也警醒一下那些有手無腦之徒。


從法律角度的責任,顯而易見,不過多評論。但從事實的角度,就因為一個插隊導致一個嚴重傷殘,一個承擔責任,對兩個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何必呢?!

傷人的一方,受到了網友們的譴責,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從哈工大博士的角度,這樣的結果值得嗎?

我們更多的應該思考,面對這種情況,自己應該如何應對,我們每一個人都不是只為自己而活,為一時之氣,給家庭釀成可怕的後果,又是何必呢?!

很多人都在尋找責任的承擔方,但後果卻是大家共同承擔的,輿論的目的應該是,告誡、警示作用,避免這種情況再次發生。

在每次不理智的時候,想想你的家庭、關係你、愛護你的人,比起對他們的傷害,你的屈辱、委屈、傷害算得了什麼!


現實社會這種有家庭背景和社會背景的人確實有,因為我就過上了!我家老母親85歲,我兒14歲,都被嚴重打進醫院。我也被打了,一家三代人都被打了,可到現在一年多了到處都告不翻,只有自認倒霉了!唉!


如果不考慮其他,只考慮法律責任的話!

第一,打人者要進行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賠償內容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三萬元很顯然是不夠的。

第二,被打者傷勢已經構成重傷,也就是說,打人者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犯罪,《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被打者可以通過向公安局報案來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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