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判了死刑緩期三年,是三年期間表現良好不犯罪,死刑也不用執行了嗎?該如何理解?
問題本身就出錯了,死緩又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注意,這裡的緩期只能是兩年,因為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為兩年。
一般而言,一個人一旦被判處死緩,我們可以說他死裡逃生了,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兩年後死刑不會再執行。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我國刑法50條規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只有一種情況才會執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這兩年的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屬於過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類型里),而且還得是情節惡劣的,什麼叫情節惡劣?如果兩年內手賤偷了獄友的東西,或者因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構成故意犯罪(盜竊或故意傷害),但是由於情節輕微,並不屬於惡劣,所以依然不會執行死刑,只不過會面臨考驗期重計。考驗期重計的意思就是從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的考驗期,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不單獨計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輕刑原則)。
通過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個被判處死緩的人,在監獄裡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兩年的考驗期?我相信,哪怕是一個窮凶極惡的人,只要腦子不笨不傻,也會忍得住不去觸碰那些情節惡劣的犯罪的。綜上所述,被判了死緩的人撿回了一條命,應當好好珍惜法院給的這次機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謝謝邀請!
沒有死刑緩期三年的說法,一直是判處某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死緩了。
死緩,其實就是死刑,以字面含義來說的話,就是這個人已經被判處死刑了,只不過我現在不殺你,2年後再執行死刑。
不過我國刑法第50條又規定:
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也就是說,被判處死緩的,只要在2年緩刑期中認真改造,不故意犯罪,就可以改為無期徒刑,也就是死不了。
以現實的角度,一般判處死緩的就代表著你不用死了。
而之所以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主要是在整個案件中,有一些客觀的原因,因為你確實犯了死罪,但有些客觀原因不必立即執行。
比如,在共同犯罪中,拿刀砍人故意傷害罪致死,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手段特別殘忍。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最後一刀致命傷是誰砍的,雖然理應立即執行,但因為這個因素,可不必立即執行。因此判死緩,也算是退一步的一種妥協。
比如,一個人不斷的侮辱一個人,忍無可忍,拿刀捅了對方几十刀,導致對方死亡,罪名為故意殺人罪,理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過由於被害人有一定的過錯導致了慘案的發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於是由於這個因素,可不必立即執行。等等。
首先,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不是三年,這個期限是固定的。
從現實角度來說,只要是被判處死緩,就意味著不死了,雖然它也是死刑。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死緩的適用條件,但是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一般都是民憤不是很大,或者有自首情節,或者被害人有過錯的激憤殺人等,還有也就是證據不足,為了避免誤判錯判的等留有餘地的情形。
死緩的作用一般是這幾點: 1 給那些雖罪已至死,卻又不是最大惡極的人留下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2 利於打擊最嚴重的犯罪分子。 3 盡量避免錯判。特別是第三點,死緩能夠最大限度減少死刑的應用。
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只要在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就減刑為無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現就可能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重新犯罪查證屬實那就執行死刑,所以說這兩年只要不越獄,死刑就不再執行,而是變成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再則,減刑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有些暴力犯罪國家法律明文規定是限制減刑的,比如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後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這類被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其他死緩犯減刑後刑期執行不得少於15年。
首先要告訴你,我國刑法中並沒有死刑緩期三年,正確的是死刑緩期二年,這屬於是死刑的一種制度,適用於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
一、判處死緩的條件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罪犯存在一些認罪悔罪或者是自首等從輕情節,時間的發生受害方可能有過錯等等,可以適用死緩。
二、死刑緩期兩年的執行
1、如果緩刑期間沒有新的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會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兩年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為25年的有期徒刑。
3、如果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緩刑期間必須是故意犯罪才會執行死刑。
死緩制度的建立,體現了慎用死刑的觀念,也給了死刑犯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一般情況下,只要罪犯好好改造,有生之年還是有可能回歸社會的。
樓主的問題的確問錯了,不應該是死刑緩期三年,刑法里只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律方面的問題其它回答已經說了很多,我就不再重複了,我說點大家沒說的。
首先說一下對於死刑緩期兩年的判決標準。很多人認為,不是已經判處死刑了嗎?為什麼還要緩期兩年執行。這是因為隨著國家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完善,再加上國際輿論對我國人權方面的指責,可以說我們國家現行的刑罰里,一般情況下都不會判決一名罪犯死刑立即執行。這個可以說是一個趨勢,從輕判,從嚴管。這個怎麼理解呢?
你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被判處死刑,那麼對這個人的家屬而言,這個家庭就徹底的毀了。而且從人權的角度來說,這也是非常不人道的。如果人不死,這個家庭的親屬至少還有個念想,可以去監獄看望他,從人道的角度來說,這是一種比較人性化的做法。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比如美國的刑罰里一個人可以被判處幾百年的刑,那還能出的來嗎?所以跟死了也沒什麼區別。而且說實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實際刑期是非常長的,幾乎沒大有可能再出來。
那麼什麼樣的會被判處死刑,什麼樣的會被判處死緩呢?法院裁量的一般標準是什麼呢?我可以告訴大家,除非有我們常說的三個「特別」,否則一般是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那什麼是三個特別呢?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材料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會有一個綜述,如果性質惡劣,就會出現以下字句「其手段特別殘忍,數量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這就是三個「特別」。可以說沒有這樣的字眼,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但在執行的時候還是有區別的,下面我具體講講監獄裡的執行情況。
首先,死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的犯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是不算刑期的。一般死緩的犯人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都比較長,因為這中間牽扯很多程序,死刑都是自動上訴的,你不上訴都不行,而且要包括高級人民法院的複核,為了防止冤假錯案。所以這個時間都比較長,至少要一年以上,大部分在兩年左右。也就是說,你這兩年時間是白白浪費了,不算刑期的。
其次,同樣是死緩,還是不一樣的。法院對於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性質,在判決時會考慮增加「限制減刑」這個裁量。一旦加了限制減刑,這個差別就大了。一般來說,正常的死緩到監獄執行滿兩年,沒有再犯罪,就可以減為無期徒刑。這樣造成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的死緩與無期的區別僅僅兩年。也就是說死緩只是比無期多服刑了兩年!但現在完全不一樣了,同樣是無期改成有期徒刑,死緩改判就是二十五年,而無期改判是二十年到二十二年。而如果加了限制減刑,那麼死緩改成無期以後,至少要7年以後才能申請改為有期徒刑,7年啊,然後還是改為25年有期徒刑。所以大家可以算算,一個死緩需要在監獄裡呆多少年!
最後,即便是減刑,死緩與有期徒刑的間隔期也是不一樣的,要比有期徒刑的間隔期長,也就是說,別人服刑5年時間可能減刑一年,而死緩只能減刑半年!而且還有這樣那樣的限制等等,就不一一說了。具體的樓主可以私聊,有這方面問題的可以關注我,謝謝
首先,這個問題存在一點瑕疵,即三年應該改成兩年。其次回答這個問題前有必要解釋一下死緩這個死刑執行制度。
一、關於死緩的性質
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執行兩年執行,不是獨立刑種,是死刑的執行制度。
二、判處死緩的條件
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三、緩期執行期
兩年。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刑二年的期限之後。
四、緩刑執行期滿後果,分為3種情況。
1.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可決定貪污、受賄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從死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之前羈押的不折抵。
3.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院核准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院備案。
所以,如果死緩兩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表現良好,那將不再執行死刑,會減為無期徒刑。當然,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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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犯罪分子輕易死=下次還有機會犯罪
法律上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但是沒有緩期三年的。
對這個問題可以這樣理解。
1、這個犯罪分子罪行很嚴重,例如殺人。
2、這個犯罪分子沒有必要立即執行死刑。例如,他是殺人,被殺的人也有小的過錯。
3、兩年的緩期期間,如果沒有新的犯罪行為,就不再執行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
4、兩年緩期期間如果惡習不改,(例如越獄),應當在查明事實後撤銷緩期執行,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問題本身就出錯了,死緩又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注意,這裡的緩期只能是兩年,因為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為兩年。
一般而言,一個人一旦被判處死緩,我們可以說他死裡逃生了,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兩年後死刑不會再執行。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我國刑法50條規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只有一種情況才會執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這兩年的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屬於過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類型里),而且還得是情節惡劣的,什麼叫情節惡劣?如果兩年內手賤偷了獄友的東西,或者因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構成故意犯罪(盜竊或故意傷害),但是由於情節輕微,並不屬於惡劣,所以依然不會執行死刑,只不過會面臨考驗期重計。考驗期重計的意思就是從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的考驗期,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不單獨計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輕刑原則)。
通過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個被判處死緩的人,在監獄裡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兩年的考驗期?我相信,哪怕是一個窮凶極惡的人,只要腦子不笨不傻,也會忍得住不去觸碰那些情節惡劣的犯罪的。綜上所述,被判了死緩的人撿回了一條命,應當好好珍惜法院給的這次機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你說的是死緩,不過不是緩期三年,是緩期兩年。被判死緩的,一般兩年後都會減為無期徒刑不會執行死刑,除非他在死緩期間又故意犯罪了,而且還是犯罪情節嚴重才會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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