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缺席無遞答辯狀,法官的立場是「相對消極中立」還是使用「自由心證裁量權」?


謝邀!

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法官地位作用的研究,有法官保持中立和自由裁量權的辭彙。由於本問答屬於普法性質,在此就不專業論述了。

法官在審判中保持中立與自由裁量權不是二選一的關係,而是全部都必須要做到的。缺席審判也是如此。

法官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是審判的靈魂。中立當然有相對消極中立和相對積極中立之分,目的是取得訴訟程序的平衡,我們叫程序的公平正義。當訴訟各方處於認知、技巧、攻守平衡的時候,法官需保持消極中立,當發生上述不平衡的時候,法官應該相對積極中立,就是對處於程序上弱勢的一方,通過提醒、釋明、指導的方式,保持均衡,達到通過程序揭示真相的目的。當然,這不是簡單誰幫誰的事情。

為什麼要追求程序公正?我們知道,審判的目的是還原事實真相。過去發生的事情,如果當事人說法各異,辨別真相是非常難的一件事。人類通過幾百年的現代審判實踐總結,保持程序公正是最穩定的揭示真相方式。儘管這樣的程序公正可能會導致事實上的不公平,但總比長官意志任人自由評說的更為可靠!所以,程序法的不斷完善,壓縮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空間。當然,在證據展示、舉證分配完成後,任然不能確認真相的時候,自由裁量權任然發揮這非常重要的作用。自由裁量權不僅僅是法官通過自己的學識、經驗、閱歷等等對真相的判斷,而且也是對法律適用的選擇。時時考驗著法官的智慧和道德素質 。

我們再回到缺席審判。我們通常把它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開庭傳票已經送達本人而沒有到庭出席,另一種是開庭傳票無法送達而被告本人不知情的情形。

對於前者,我們認為是被告放棄的抗辯權,法官採取形式審查判斷即可,只要基礎證據存在,原告表述明確,證據與表述邏輯關係恰當應該判原告勝訴,我們可以看成法官採取的是相對消極中立態度。

對於後者,由於被告可能是非主觀原因不能到庭,不能歸錯於他。法官除了形式審查判斷外,可能對事實真相的追求更為積極,通常圍繞原告的證據和表述(原告陳述)展開更為廣泛的調查了解,若有疑問還可以主動行使調查權查明真相,儘可能排疑務盡,再通過自由心證判斷原告是否勝訴。這應該是相對積極中立態度。

在這裡,我們任需要對缺席判決書做出一些拓展理解。如果缺席判決錯誤(可以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判斷,就是老百姓說的申訴),法官不承擔責任,因為法官也知道的真相十分有限,也沒有權力拒絕裁判。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缺席審判的原告有偽造證據、虛構或隱瞞事實行為造成誤判的,應該以虛假訴訟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任何人不可借用缺席審判之機,胡說八道,濫用訴訟權利。做人本分最好。


謝謝邀請!

其實在我沒有經歷過此事之前,我也象題主一樣有好多好奇和未知。

打民事官司,本來就是原、被告倆個人之間的事,而到開庭時被告不來,那只有缺席審判了。

至於法官在庭審時是否相對消極中立?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試問,兩個打官司的,開庭只來一個,作為法官怎麼個中立法?被告沒來,法官自始至終只能審原告一個人,而到提問或法庭辯論的時候,法官總是以審判者和缺席者雙重身份向原告提問和與原告辯駁。後來才知道,法官之所以這麼做,其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盡最大努力查清事實,防止誤判。

至於是否使用「自由心證裁量權」?我想以我的親身經歷來回答這個問題。

2016年,我代理了一個民間借貸案,由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負責審理,被告不到庭,缺席審判。(2016)蘇0621民初2228號《民事判決書》判我方勝訴,要回了40000元;

2017年,我代理了一個確認合同無效案,由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負責審理,被告不到庭,缺席審判。(2017)蘇0981民初6189號《民事判決書》判我方勝訴,撤銷了顯失公平的工傷私了《協議書》;

2018年,我代理了一個民間借貸案,由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不到庭,缺席審判。(2018)蘇0682民初4059號《民事判決書》判我方勝訴,要回了145000元。

我感到,雖然是有一方未到庭而缺席審判,但還是體現到人民法院在裁量及裁定上公平、正義。

也不是說我能贏就說法官好,這三個案子雖然均為缺席審判,但全都是一審生效,且無人上訴。由此也能證明其裁判的公正。

上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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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過官司就明白,應訴是你的權利也是義務。法人告你。不收傳票,不交答辨,不去開庭,也不委託律師開庭,都是不妥的。至少你應發函說明你無法應訴的充分必要理由。不應訴或不出庭,或出庭不答辨,一紙不具,一言不發,後果如何?法官會聽取原告的訴求後,合理合法的,都會支持,中國是大陸法系,但歷年案例對自由裁量是影響很大的,同一地區案例影響更大。比如,精神損失,一般不管原告怎麼說,支持力度不會很大。

很多人留言,對法失望什麼的,那沒有法的社會你歡迎不?醫生面對死亡和巨痛沒有太多情感上的關心,那是他的工作。法官也是如此,案件在他們眼裡是工作,如今法官工作很重,結案率是硬指標,不要指望法官會問你缺席的原因,缺席判決後你可以申辯不,可以,一樣的,晚說早說還得拿出你的證據。


謝謝邀請:

一是無理不亂告狀,原告得到立案,說明起訴基本證據齊全,符合立案條件。

二是《送達回證》證實開庭《傳票》已送達被告簽收;被告有理不需懼怕上閻王殿,到法院應訴講明原因更應當。

三是心有鬼胎,理屈詞窮不敢出庭應訴。

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授權,審判法官有權先判決原告方勝訴。

五是原告證據鏈沒有形成,重要環節缺證據;《送達回證》證實:簽收人不是被告本人,而被告是成年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收人也沒有出示證詞證實開庭《傳票》是否送達被告?

判決原告勝訴事實根據和法律條文規定不成立。

裁定:中止審理。

補充調查被告不出庭應訴原因?預防虛假訴訟。


相對中立,嚴格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盡量還原案件事實


被告放棄自己的權利,法院不是被告!


沒有任何法律授予「自由心證裁量權」。被告缺席,只能視為沒有舉證和沒有明確意思表示。法官對原告舉證,在沒有明顯瑕疵情況下應採信。被告不服舉證不能造成的敗訴後果時,自行上訴,並說明理由,或者控告偽證。法官行使「自由心證裁量權」,實質上就是既幫被告質證且又當裁判,違背了迴避制度。


在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有些案件對原告來講可能舉證責任更嚴格。比如拖欠工程案件,法官會叫施工方提供收款流水。


在民事訴訟糾紛中,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階段,原告起訴,法院受理立案,傳票送達,開庭審理。

如果按照上述程序,通知了被告,尤其是通過郵寄傳票無法榮達,還需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期滿和舉證期滿後,才能開庭審理。

如果開庭的時候,原告無故缺席,按照撤訴處理。

如果被告如缺席,視為放棄了答辯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法官可能會缺席判決,但是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原告證據比較確實充分,能夠證明其訴訟主張,那麼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如果原告證據不足,法律事實不是明確,法官也可能會缺席判決,但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民事審判,主要是審證據。缺席審判也是如此,而且應當查清楚案件事實,因此相對於被告到庭的情況而言原告的舉證責任應當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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