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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審開完庭後當事人向法庭當庭遞交的辨護無罪證據全部丟失,當事人該怎麼辦?


首先要說,假如你陳述事實屬實,那麼法院就有責任保管好你的材料。現在舉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丟失了,我個人觀點就是把你的複印件拿上,去法院進行核對,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有記錄,有舉證,質證的程序,核對後再複印一次,將複印件交給法院,自己保存一份。也只有這樣了,再沒有別的辦法。如果條件許可再次收集證據。當然法院把你的證據丟失了,有責任。法院審理案件對證據收集,一般是要複印件,不要原件就是防止這些情況的發生。當然個別法院可能存在差異。


一般在法院開庭,不管有沒有當庭宣判結果,按照程序,法官都會問犯罪人(這個時候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了),有沒有什麼話需要向法官陳述的,就是說有什麼事要跟法官說,這個時候,一般實物的證據是沒有了,都是一些口頭上犯罪細節,或者就是自己的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自己當時的犯罪動機,又或者自己家裡的老人,兒女沒人照顧希望法官判刑的時候,能夠少判一點等等,這些都是提前就用書寫的方式寫好了,到時候法官問的時候,犯罪人就可以給法官了,但基本上是沒有一點點用,再說了,如果有證明自己有好處的證據,早就拿出來了,在法庭上只有陳述書。


如果是交到法庭以後丟失的,那就是法院的責任,如果是在你自己手裡丟失的那抱歉你還得從新搜集正據,如果在法院里丟失的你就有權向更高級的法院起訴這家法院,但前提是你必須要有確鑿的正據正明你的正據的確交到了這家法院。


記得唐僧取經里有一段,無奈之下把紫金缽盂送了出去,悟空找如來要說法,如來護短說那是世俗之物,唐僧已成佛不應在拿著了,樓主你可明白這個道理,唐僧為公都要進人事,你這為私需要自己想想,再說那玩意又不會滿天飛,法院怎麼會沒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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