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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向業主收取春節期間小區景物裝飾彩燈、外請娛樂節目費用和彩燈耗的電費,合理嗎?


還真的沒有聽說過這種呢!如果物業真的這樣做,那麼充分說明這家物業公司存在亂攤派,變相各種手段賺錢,那麼,如此這樣,大修基金的使用,設施設備的大額維修費又怎麼能夠保證他不亂整呢?

本人在業委會任職過五年時間,與物業公司合同中,就有一條物業在春節中,作為小區的維護服務公司,有責任和義務製造一些熱鬧氣氛。

事實上,小區的設施設備分兩種,一種為硬體設施,一種為軟體設施,硬體就是電梯,消防等,而軟設施則是燈箱,廣告,標語彩燈之類的,遇上春節或者隆重節日,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服務者,有義務進行設置和製造熱鬧氣氛的,而且,是不應該另外收費的。


肯定不合理。一般物業公司是屬於幾級物業,是由政府主管部門以文件的形式所規定好了,幾級物業服務就按照對應的文件收取規定的物業費。當然也存在有些的物業公司比較霸道,不按照政府文件執行,業主往往沒辦法,維權比較難的現象時有發生。物業費包括了打掃衛生,垃圾處理,環境綠化,物業小區裝飾等,春節期間物業為保證業主過個喜慶、祥和的年,所進行小區彩燈裝飾、表演節目燈是屬於物業服務於廣大業主,這一部分費用應該早包含於各位業主平時向物業繳納的物業費用之中了,不應該再次向業主收取。業主也可以向業主委員會訴請、討論,拒絕繳納。


不合理,己經超出了物業管理費的範疇,屬於亂收費,不符合物業管理條例,這種變向的收錢方式,用老百姓的話來講:有點扯蛋了。

首先小區物業在做這個事情之前,要告知所有業主,徵得大家同意後才能實施,然後統計一下有多少人贊成,需要多少錢,跟業主講清楚,這種先斬後奏的辦法,不會得到認可,有一種強買強賣的意思,讓人無法接受。

美化小區,搞娛樂活動原本是件好事,但自作主張就不對了,小區居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物業來收取費用,有想法和意見是正常的,如果強行攤派給用戶,大家可以通過投訴來維護個人權益,可以到物業站(物業所)上一級單位,如物業管理公司或者房產主管部門(房產局)去反映問題,從中得到妥善解決,希望以後不再有此類事情發生。


謝邀請。我覺得這個問題有點矯情,包括有些人的回答也是,不過本身就是見仁見智的事情,無所謂對錯。我是挺贊成物業進行這種類似的園區布置的,美化了園區,也增加了節日氛圍,給我們的生活也增加了一些新鮮感。至於錢,本身這部分物業也沒有額外收業主的錢,從物業費中支出了,又有什麼好計較的。即使收點電費,又有幾個錢。

那些說要要徵求業主意見的,試想 如果連這等小事都要挨家挨戶徵求意見,造成的人力資源浪費也夠買這些東西了


物業公司除了向業主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以外,還有諸如停車費、廣告費和公共設施的租賃費等收入,這些錢理論上講應該是全體業主共有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業主並沒有看到也不知道它用在哪裡了。我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管家」它有義務在節日期間為營造節日氣氛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當然要視財力適度而為,因為每個小區的上述額外收入是不一樣的。綜上所述,營造節日氣氛的費用當然不應該再向業主攤派。


這個還沒有聽說過。

節日小區裝飾彩燈完全是物業分內的事,外請娛樂節目的活動應該物業承擔。

有錢辦有錢的事,沒有錢就不要裝門面。

這個錢沒有人會出的。


這問題是怎麼想出來的?那可能有這回事啊?有些無腦!物業公司如果這樣做不是自己找彆扭嗎,又沒有人要求你張燈結綵,怎麼可能向業主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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