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房後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在合同約定租期內佔有、使用房屋,並取得合法收益。
(二)優先購買權,即租期未滿時,出租人出賣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 (三)優先承租權,即租期屆滿時,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規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愛護併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八)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九)非經房屋產權人許可不得轉租;
(十)租賃終止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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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鑒完之後,房主和租房子的人關係用法律的稱謂叫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都要履行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享受權利為:(一)出租人未安時交房,亂收費,房子有安全隱患,承租人可以拒交部分或全部租金,可解除合同。(二)有權拒交超出標準租金的費用。(三)房子維修費用由租房人出。(四)繼租和購買在同樣條件下有優先權。義務是:(一)按時交租金,違約交違約金。(二)不能因自己原因免租金。(三)房子結構用途不能擅自改。(四)房子有問題要通過租房人。(五)使用不當造成損失自己出。(六)不能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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