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事案件三人合議庭其中二名是陪審員有法律依據嗎?
很簡單的一個法律常識問題,看了部分朋友的回答,有些回答是錯誤的,現簡單回答一下:
1.在我國刑事審判中,審判組織主要有三種形式: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
2.只有採用合議制形式審判的刑事案件才有可能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
3.採用合議制形式審判的刑事案件由一定數量的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刑事案件的庭審,共同決定對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即所謂的參審制;在刑事審判程序中,人民陪審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同的義務;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適用一審程序(包括一審宣判後上訴、抗訴並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案件)的刑事案件在採用合議制形式審判時,才可能需要適用人民陪審員;二審程序不適用人民陪審員,全部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5.合議庭的人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6.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比例。《刑事訴訟法》對此並未明確規定。但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對此進行了明確: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7.關於再審程序中的陪審員適用問題。再審程序可能適用一審程序,也可能適用二審程序,是否可以由人民陪審員根據具體適用的為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而定。
最後總結,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允許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加審判的案件,只能是適用一審程序審判的案件,且人民陪審員的比例不少於1/3,因此由三人組成的合議庭中,陪審員的人數為二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三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該條只是規定在適用人民陪審員的情況下,人民陪審員的下線,沒有規定上限,故,個人觀點,刑事案件三人合議庭其中二名是陪審員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不過,刑事案件審理,一般組成成員是審判長一人,審判員一人和人民陪審員一人共三人。《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情況是二名審判員,一名陪審員,也有出現個別案件是二名陪審員,一名法官。現在司法改革,案件多,平均一天審理一個案件,簡單案件要求一名法官適用簡易獨任審理。
有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單一制合議制,混合制合議制!單一制只能由審判員組成!適用於二審、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混合制需有人民陪審員,且比例不大於三分之一,適用於一審、直接發回重審的案件!三人組庭至少得有一名陪審員,也可以有兩名!但不能全是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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