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罪行需要把罪犯的身份公佈於眾?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到刑事司法公開的範圍、方式、程度的問題,僅以我國刑事審判公開理論及實踐為例談幾點自己的看法,以期與各位朋友共同學習探討:
1.審判公開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即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公開進行(如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商業秘密等)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審理;
2.即使不公開審理過程,宣告判決,也一律公開進行,即所謂宣判公開。這意味著人民法院必須將該案件的最終結果公知於眾,讓被告人及其家屬、辯護人、社會公眾知曉;
3.在2010年之前,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尚未明確規定須在互聯網上公布之前,社會公眾對於裁判結果的了解是極為有限的。這導致宣判公開,在實質程度上是大大受限的;
4.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力度的進一步加強,特別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全面實施以來,裁判文書公開的廣度開始擴張;
除了部分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都必須在互聯網公布,這些特殊情形為:(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公開的範圍與限度。一般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但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要對其姓名進行匿名處理。
應當刪除部分信息。如被告人的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銀行賬號等。
5.2016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則進一步大大擴大了裁判文書公開的範圍。與2013年的規定相比,以下案件的裁判文書也要在互聯網公開;
- 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如強姦案件,強制猥褻婦女類案件,但需要對被害人進行保護處理;
所有被告人的姓名均要公開,而不再匿名處理。
總之,根據現行規定,除了未成年被告人、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案件等外,對於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信息均應通過互聯網公開。當然,公開的被告人信息一般包括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民族、區縣一級的戶籍地等,同時公開裁判文書也必須加強對商業秘密、被害人個人隱私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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