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不是婦女地位高嗎?為什麼還有「客女及婢,雖有子息,仍同賤隸」這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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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婦女地位高不高?首先要看這些婦女處在什麼樣的社會階層。武后「內輔國政數十年,威勢與帝無異,當時稱為二聖。」皇室貴族女子不乏公開參政的,上官婉兒得到中宗賞識,令其「專掌制命」;「太平、長寧、安樂、宜城、新都、安定、金城公主並開府,置官屬」。太平公主更是直接參与了皇權的更替,倚仗光復唐室的功勞,顯赫一時,「儀比親王」。
但僅根據這些,能不能得出唐朝女性整體地位比較高的結論呢?並不能,即便是貴族女性,仍然處於同階層男性的附屬地位,她們本身並不擁有合法的政治權力,其政治權力可以看作是男性權力的衍生,具有不穩定性和局限性。武則天的皇帝之位,仍然由姓李的兒子繼承,並且唐朝之後再無女皇。
我們還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看看唐朝婦女的整體處境到底是怎樣的。
1.經濟基礎:《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記載:「凡給田之制有差。 丁男中男以一頃……寡妻妾以三十畝,若為戶者則減丁之半。 」也就是說,唐代婦女受田僅限於寡婦、尼姑、女冠。其她女性是不受田的,因為家庭分工是按照「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家中男子受田,女子「主『中饋』之事——做飯洗衣洒掃等家務勞動,生養及撫育後代,代男子行孝侍奉翁姑,讓丈夫滿意還不夠,還得「和親族」,讓丈夫的家族都滿意,除此之外還得「務蠶織」,男耕女織嘛。那麼她們的家務勞動有報酬嗎,有保障嗎?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夫家的經濟情況以及有沒有良心了。
2.財產繼承:唐代法律規定,父親作為一家之主亡故的情況下,出嫁了的女兒,沒有父家財產的繼承權;未出嫁的女兒可以分得相當於未婚兒子娶妻所備聘禮的一半;在夫家守志而又沒有生男孩的寡媳,可以繼承丈夫的那一份,但若改嫁,亡夫那份繼承份額就不能帶走,應由原夫家「應分人」均分;如果家族沒有男丁做為子嗣,出嫁的女兒才有繼承父親財產的資格。丈夫先於妻子去世的情況,一般來講,遺產繼承權歸子,妻子是沒份的,她唯一的私財是她帶來的嫁奩。假如妻子死在丈夫前頭,那麼她帶來的私產及奴婢,妻家不得追理。
3.婚姻關係:唐朝女性在擇偶和再嫁的問題上,有一定的自主空間,但根本談不上有什麼平等的婚姻關係。必要的時候,女子的婚姻隨時會被父權主宰,成為行賄物品,政治鬥爭或戰爭的犧牲品。唐朝有20位貴族女子被送去和親,其中皇帝親女3人,宗室女4人,有皇室血統的異姓女子7人,高級官員的女兒3人。
漢《大戴禮記》中的「七去」,在唐朝也是適用的,即「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 淫,去;妒,去;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 《唐律疏議》中規定了三種情況,夫家不得以七出之名休妻: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如果妻子有惡疾或通姦行為的,則不用此律。有婦之夫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另外娶妻,會受到「徒一年」的懲處;但有夫之婦如果私自出走,處罰會更重,「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4.教育與事業: 唐朝女性受教育多以家庭教育為主,學習的內容側重於婚前技能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貴族女性受教育的條件可能要更優越一些。
唐代官辦教育系統設有女醫科,但它與太醫署的醫學生不同,讀書的場地也不同,於「別所安置」。女醫取自「官戶婢 」,屬於賤民;而其他男性醫學生身份為良人。女醫學習的內容也與男醫有別,只由醫博士口授 「產難及瘡腫、傷折、針灸」等內容,並不包括讀醫典和醫方。
順便說一下,問題中所說「客女及婢,雖有子息,仍同賤隸」,是指人有良賤之分,客女指部曲之女,和奴婢一樣屬於賤民,地位低下,「律比畜產」,這倒不是單單針對女性而言,賤民中的男性也差不多。良賤不通婚,賤民所生之子,仍是賤民。上段所說的唐朝宮廷女醫,別看是為後宮服務的女性,身份仍然屬於賤民。
即便部分唐朝女性有不輸於男性的才華,科舉考試只限於男性,女子是沒有資格參加的。科舉之路行不通,種地也沒有資格受田,爵位有嫡長子繼承製,那麼女子參軍取得軍功行不行?那更是難於登天,除非遇到特殊情況:平州刺史鄒保英妻奚氏率家僮及女丁幫助守城,擊退契丹軍隊,被封為誠節夫人;古玄應妻高氏固守飛狐縣城,使得城池未被突厥攻陷,被封為徇忠縣君;「安史之亂」中,衛州女子侯氏、滑州女子唐氏和青州女子王氏誓與叛軍周旋,皆補果毅。
但是如果想當然地覺得有戰爭也不錯,女性保不齊會有建功立業的機會,那又大錯特錯了。安史之亂時,唐將張巡鎮守睢陽,被叛軍圍困, 城中糧盡,張巡 把小妾殺了,以饗軍士。殺妾還只是個開頭,後來張巡的部下「乃括城中婦人;既盡,以男夫老小繼之,所食人口二三萬!」
以上就是唐朝女性大致上面臨的情況,穿越有風險,沉迷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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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大約是因為唐朝出了武則天這個女皇,才因此得出「唐代婦女地位高」的錯覺了吧?
事實上唐代婦女地位在很多程度上是低於前朝的。
比如最重要的衡量標準——土地問題,自北魏孝文帝實行計口授田以來,婦女一直享有授田權,但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國家明文取消了婦女的授田權,僅允許守寡妻妾無子者一次性分口分田30畝。分田是家庭、稅賦、徭役和法律權利義務的基礎,授田權被取消,是婦女地位極大弱化的標誌。
武則天的上位並非「女權的勝利」,恰相反,她是先後作為兩代男性皇帝的女人,在權利縫隙中拼殺出來的,且最終她也認識到只能把權利歸還給男性親屬——即便沒有「神龍革命」,她也只能要麼將權利傳承給姓李的親生子李顯、李旦,要麼將權利傳承個姓武的侄子武三思、武承嗣,更何況,如果把武則天的掌權視作「女性地位高」,那爭權失敗慘死她手的王皇后、蕭淑妃,難道就該被視作「女性地位低」的象徵么?
您文章中說到的「客女及婢,雖有子息仍同賤隸」則根本不是婦女地位範疇的問題,而是直到清代才算解決的「良賤」問題,唐代雖然推行科舉,但並未徹底解決世家門閥問題(這一問題是經過五代十國之亂,到宋代才得以基本解決),官場上世家子弟雖不能平流進取但仍佔盡便宜,科舉雖開始成為正途但仍然「公卷」盛行。至於「良賤」,相對穩定的唐代甚至比前代更殄域分明,您那句的實際意思,是如果女性身份仍然是「客女」、「婢」等「賤籍"即女奴身份,即便和主人發生關係並生下孩子,她也仍然會被視作女奴,而不能享受妾的待遇——其實同一本《唐律》里還規定,即便是已經被解放為」庶人「的前女奴,只要是女奴出身,她就」聽為妾,不聽為妻「,連給其他」良人「當老婆的資格都沒有。簡單說,她們是奴,不是人,對她們的歧視和婦女地位高低毫無關係,因為她們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是」婦女「,而只是會說話、能給男主人生兒育女尋歡取樂的寵物。
至於拿」唐代婦女可以改嫁「或」唐代婦女活動自由較多「來證明」唐代婦女地位高「則更蒼白無力——在唐以前的任何朝代,這些都是存在的好么?
「唐朝婦女地位高」是一個相對性概念,一般是對比宋以後的婦女地位逐漸下降趨勢,而發出的不那麼嚴格科學的感嘆。
要從整體來看,唐朝仍然是前工業時代的帝制社會,以農業生產為立國基礎。這樣的社會,由於男女體力的天然差別,再加上積累的儒家文化思想影響,婦女沒有生產資料(國家和宗族、家庭都不分給土地),缺乏獨立經濟基礎,沒有受教育的權利,沒有社會工作權利,沒有階層上升通道,只能人身依附於男性和家庭,地位是不可能高到哪裡去的。
唐朝不但沒有「男女平等」的大概念,甚至都沒有「人生而平等」的大概念,男人和男人生下來階層不一樣,命運待遇也不一樣,同性別的人也不會認為自己和上層人擁有一樣的權利。當然同階層內,男人會默認自己比女人強,可做主,大部分女人也默認這一點。這就是所謂的時代局限性、階級局限性。
一般所說的「唐朝婦女地位高」,主要體現在:平民以上階層的婦女,有一定的獨立財產權,主要是自己的嫁妝可由自己支配。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比如父母死後無兄弟的話,女兒可繼承家財(宋以後就要把大部分絕戶財沒收入官,女兒只能拿到少部分)。離婚較自由、較多見、社會輿論對此寬鬆。貞節觀淡薄,「非處去死」的觀念不流行。婦女外出機會多、社會活動多。不裹腳,反而有較多體力遊戲等等。
至於生了孩子的婢妾,仍然是賤籍,那屬於良賤身份的區分問題,與婦女地位關係倒不大。賤籍身份的男性,這方面比女性也沒好到哪裡去的。
提高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人還是和原來一樣的。這就像美國,以為選出了一個黑人總統,就是民主的大勝利,但當上總統是個人的事,黑人的整體利益、整體狀況得到改善了嗎?只有階級的翻身才是徹底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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