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的口頭轉讓具有法律效應嗎?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問題,你這種情況並不屬於肖像權的轉讓,只是授權他人可以發布使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項條款明確了,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說對方在拍攝並使用您的照片時,只要沒有以營利為目的,就不構成侵犯您的肖像權。

相反,如果對方拍攝並發布您的照片是有商業用途,那就需要您授權使用了。您所說的口頭授權,只要是您真實的意思表示那就是有效的,法律並未規定肖像權的授權使用必須以書面形式,所以您的口頭授權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但口頭授權通常都會存在約定不明的地方,比如使用範圍、時間長短等等,這個時候您就可以明確要求變更使用範圍和時間了,也能夠有效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但注意收集好相關證據。

但是,是不是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是不是就可以隨意使用和傳播他人的照片了?這個當然不是。因為在拍攝和使用他人照片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他人的隱私,就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等,如果出現此種情況,同樣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要求停止侵權並索賠。

所以,您這種情況本身存在爭議,如果確實是商業用途,可以先要求明確其使用範圍,讓他刪除照片。如果侵犯了您的隱私權,同樣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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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你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一、不侵犯肖像權

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侵犯肖像權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未經權利人同意。三是客觀上確有使用行為,包括做廣告、商標等。

題目所描述的情形看,沒有體現營利目的,而且合理使用經過口頭同意,合理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照片著作權屬於攝影者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攝影師和拍照人可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屬於攝影師。按照題主的描述,被拍照,作品沒有約定,著作權屬於攝影師。

三、可能侵犯隱私權

侵犯隱私權的方式是未經權利人同意而披露。隱私權的範圍比較廣泛,不願意公開或者讓別人知道的信息。

題主說先是口頭表示同意,那攝影師公開照片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題主可以選擇撤銷同意,需要保留證據,取消同意以後,如果攝影師可能涉嫌侵犯隱私權了。不過,一般來說,普通的照片的合理使用,比較難認定侵犯隱私權,畢竟任何權利都是受到限制的。


感謝邀請!

首先釋明一下肖像權的內容。肖像權是指權利人可以授權或者禁止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那麼便沒有侵犯其肖像權。具體到本題,我們分兩種情況進行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非以營利為目的發布他人肖像

這種情況,由於只是單純地將他人肖像發布到網上而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況且,權利人當時已經明確表示同意,因此,將其在網上發布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至於後來,權利人反悔要求刪除該照片,那就只需從網路上刪除該照片,而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雖然當初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但已經獲得權利人同意,因此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權利人反悔,要求你從網路上撤回該照片,你該如何應對取決於當時的約定。如果當初你們協商一致,權利人明確授權你可以使用他的肖像,那麼他也不能隨意反悔。因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你出於商業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他如果可以擅自反悔肯定會給你造成經濟損失,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如果他只是同意你發布到網路平台上,而並沒有和你達成具體明確的肖像權使用協議,那麼他當然可以臨時反悔,要求你在網路平台上刪除該照片。當然,由於當初你經過了他的同意,他也無權要求你賠償損失。


這裡需要明確幾個問題:

1、公開發布,不等於侵犯肖像權。

照片的發布分成很多種不同類型,發布到印刷品上,發布到網路,發布到朋友圈,發布到比賽中參賽,發布用於廣告,都是不同的概念。新聞類的照片,作者可以授權給媒體來使用,採用編輯授權方式,不需要獲得肖像權。被授權方應該給作者報酬,不可以進行商業用途。

2、公開發布,有可能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比較寬泛,一般公開場所也不會侵犯到隱私權。不要偷拍別人在家裡、在車裡。不要偷拍別人故意想要躲避、遮擋的內容。

3、商業用途,需要有肖像授權協議。

有肖像內容,需要商業用途的照片,作者一定要取得肖像授權協議,才可以出售,或者用於商業用途,盈利目的。

如果肖像權所有人,一開始表示可以發布,不代表可以用於商用。而且光口頭同意的同時,如果用於商用,應該給予肖像擁有者一定報酬。沒有報酬也是不合理合法的。

4、建議攝影人,一定要仔細了解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版權的內容。

5、建議遇到特殊情況,諮詢律師機構。或與當事人共同諮詢律師機構。

扭曲變形的抽象人物,是否涉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呢?

能否有足夠的辨識度,比較重要。

有些時候,背影也不能徹底排除肖像權問題。


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況下,民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它法律規定的形式。

我國法律規定採用特殊形式的,應當遵照法律規定。

口頭協議同樣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真實有效。這件事中,有錄音錄像,證據確鑿,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

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合同。 口頭合同比起書面合同簡便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雙方的協議必須要訂立書面合同,而口頭合同是雙方真實的共識,同樣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協議的: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採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麼可視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法海一粟的觀點:法律上,肖像權是不能轉讓的;法律上能夠轉讓的是肖像使用權。

1、肖像權的概念。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再現和使用的權利。一般認為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範疇。在法律上,財產權可以轉讓,但人格權不可轉讓。因此,肖像權不能像財產權那樣可以轉讓。

在法律上,肖像權人所轉讓的是肖像使用權,就是允許他人在雙方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肖像權的肖像。

2、題主肖像上存在兩個權利。根據題目所描述的情況,當攝像人為題主拍照後,題主的肖像就會涉及到兩個民事權利,即題主的肖像權;攝像的著作權。如果是題主是委託攝影者為自己拍照的,其肖像著作權應歸題主所有。

3、題主的口頭表示,包含兩個內容。題主「不介意發到網上」的口頭表示,包含兩個內容,一是轉讓肖像使用要的行為,一是轉讓著作權中的發表權的行為。鑒於雙方沒有約定是無償還是有償,因此,法海一粟認為,這裡可能推定題主的意思是無償轉讓。

4、題主要求收回的意思,就是解除雙方轉讓合同的意思。題主的肖像發到網上後,題主又要求收回來。這說明,題主已經解除了雙方的轉讓合同關係。儘管雙方在轉讓肖像使用權和著作發表權時,沒有約定期限,但是,沒有約定期限並不影響題主要求解除使用合同的權利。這時,作為攝像人應當按照題主的意思,不再使用並撤回已經發表的題主的肖像。如果在題主要求解除肖像使用合同之後,攝像人還在繼續使用題主的肖像的話,就構成了侵權。

5、鑒於網上的特殊性,題主的肖像發到網上後,就會被第三人複製和使用。對此,攝像人不承擔責任。即便是第三人侵權,也與攝像人無關。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謝謝邀請!

這不是肖像權的轉讓,而是肖像權的許可使用。

口頭許可他人使用,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不過你既有權許可他人使用,也就有權拒絕他人使用。如果你認為他人使用你的肖像權有違你的本意,或者根本就是不想讓他用了,你應該明確向他表明不許可他使用了。使用人應該立即停止使用,否則,你有權起訴他停止侵權,法院會支持你的請求的。


1、口頭授權有錄音錄像的,具備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2、授權對方使用照片的方式和途徑,需要有明確約定,否則有權提出異議,並撤銷授權。

3、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看情況不對的實際情況,從而綜合認定。


謝邀!題目表述有誤,肖像權不存在轉讓問題。《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受法律保護。允許他人使用肖像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法律形式。因此,口頭同意他人將照片放到網上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

至於是否能要求對方刪除照片並追究責任,關鍵是看對方是否有侵害或損害你本人利益的行為:

1、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行為人非法律規定或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如果你要求對方刪除照片,對方不同意,也符合法律規定。

2、如果對方利用你的照片進行了盈利活動,或者照片的公布對你的日常生活或精神造成了損害,那麼你可以通過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你拍的是裸照,由於在網上公布傳播這類涉黃照片,是現行法律法規不允許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你也可以通過法院撤銷這一民事法律行為,並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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