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出台後,應該如何區分夫妻之間的債務?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因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而在法庭上爭論得焦頭爛額,不經意間往往忽視了與個人利益攸關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結果可能就是一段婚姻中不僅賠盡了自己的芳華,還給自己今後的生活背負了沉重的債務負擔。
為避免背負不必要的夫妻共同債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下知識你可能需要掌握:
一、一個中心原則: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共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立法目的:
防止「假離婚,真逃債」,保護市場(不知情第三人)交易安全
二、兩類官司兩種舉證責任分配(一)離婚糾紛案件——內部關係,由舉債人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舉證不利的,舉債人的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
(二)債務糾紛案件——對外關係,由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能夠證明的,舉債人的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三、三個例外規定: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一)、夫妻之間對財產有約定,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認定為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一方與他人串通,虛構債務以及因一方違法犯罪行為所負債務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證明債務的真實存在及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一方,被坑一方(即舉債人的配偶,常見於廣大婦女朋友)不要一個勁的把證明債務非法性的舉證責任往自己身上攬~~
四、明確是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四個要點(一)、明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二)、明確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三)、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劃、重、點)。
溫馨提示:在夫妻一方大額舉債的情形下,非舉債方要想免除自身責任,可以運用排除法,即證明共同生活所需實際花費,說明無對外舉債之必要。收集日常生活開支證據,包括銀行流水,信用卡記錄,支付寶賬單,微信轉賬記錄,手賬,購物發票等反映日常衣食住行及因教育、醫療等產生的日常共同生活開支。
(四)、明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感謝邀請。在離婚糾紛中,債務是雙方沒有辦法迴避的內容,如果雙方沒有債務還好,如果有說不清、道不明的債務,那就是要慎重了。
一般來說,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以下幾類債務是認定為共同債務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這些債務用途為家庭的開支,往往沒有什麼很大的分歧。但是要注意,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為賭博所欠的債不認為是共同債務。
其實從實踐來說,夫妻之間的債務認定最主要的就是證據。很多時候,在離婚糾紛的時候,有的當事人會虛構債務,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因此,必須謹慎的對債務證據認定。而在對外的認定時,如果存在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情況,必須由夫妻舉證證明存在這個約定,避免存在逃避債務的情況。
謝謝邀請,這些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專業性知識是你們學法懂法者的專利。個人認為所有婚續期間的財產(資產)在離婚時要分割,那同理債務也得分割。得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想一想,在一起時,有福同享有難同擋,分開時還是這個原則。是不是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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