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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的「執行迴轉」是什麼意思?


執行迴轉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

執行迴轉的基本特徵包括:

1、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

只有在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迴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後,是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 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麼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

3、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執行迴轉的程序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迴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並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

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迴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4、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執行程序中的執行迴轉是指: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因為某種原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已經被執行給執行申請人的標的物又被執行回來還給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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