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商場儲物櫃的東西丟了,誰該負責?
09-08
多數大型超市在購物區外會設有儲物櫃,供消費者存放隨身物品,消費者通常不需要支付費用或者支付很少費用即可使用。對消費者存放的物品,超市是否負有保管義務,如果物品丟失超市是否需要賠償損失?
1、合同法角度
實際上,超市與消費者之間成立的合同關係最接近於租賃合同關係。超市將儲物櫃無償(或者以很低的價格)租賃給消費者使用。租賃合同是諾誠合同,不以轉移佔有作為合同生效要件。超市作為出租人在租賃期間負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如儲物櫃物品丟失則超市應承擔責任。
2、侵權法角度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共同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安全」不僅指人身安全,也包括財產安全,超市未盡到對消費者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顧客放在超市自助儲物櫃中的物品丟失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最高法公布的案例判決中也採用了這一觀點。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因此,超市對消費者所提供的儲物櫃等寄放物品的場所,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如出現丟失,超市應承擔責任。
這個得分情況,一般我們在商場存包的話,會有一張小票,你的小票還在你手上,而柜子里的東西不見了,這個商場就得負責,如果你的小票丟了,東西不見了,商場應該要協助調取監控來找到拿東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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