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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哪些方面的勞動爭議不予受理?


首先我們看一下勞動委員仲裁會受理的範圍有哪些: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下幾方面就是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4、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係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6、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

不是任何情況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希望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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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哪些方面的勞動爭議不予受理?

答:以下方面,勞動者去了也白去,仲裁的人根本不受理!

一、企業沒有在當地登記註冊的:

比如前幾天,有兩個工友在佛山工作,公司是湖南茶陵縣的一家企業,企業在佛山設的分公司或辦事處。

當工友發生勞動爭議去佛山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勞動部門卻說查無此企業,不予受理,要求勞動者去企業註冊地,即湖南茶陵縣去!

這兩個勞動者因嫌路途遙遠,就放棄了! 但明明有規定,勞動者是可以在勞動履行地,或企業註冊地申請勞動仲裁!但當地有關人員怕麻煩,就是不受理,致使勞動者仲裁無門!

二、關於補繳社保或公積金方面的:

我有一個老鄉,單位繳了一年社保,他想讓單位把前三年未繳的一起補繳!可勞動仲裁的又不受理,而推到社保。可社保又無強制力,推來推去!他跑了十多趟還沒個頭緒,只得放棄了! 規章都有,但不執行,推三阻四,勞動者欲哭無淚!

20年資深人事經理為你解答,請加關注,一旦日後遇到了勞資糾紛,可以無償指點你去正確應對!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哪些方面的勞動爭議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即應是符合《勞動法》第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的內容和事項必須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範圍。以下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發生爭議,若勞動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已領取退休金,則按勞務關係對待。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政策項下的待遇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3、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下崗分流引發的職工整體被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係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有關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但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則屬勞動爭議。

4、依法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其與聘用人員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其對外招聘人員發生的用工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特徵的,應按勞動關係處理。

5、破產清算組作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並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組織,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其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係,其屬於僱傭關係。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6、企業破產申請被受理後,勞動者因與管理人之間就勞動債權清單發生爭議,依據《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屬勞動爭議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7、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如僱傭家庭保姆、臨時幫工、家庭教師等民間僱傭勞動發生的勞務報酬、債務、損害賠償等糾紛,則屬於一般民事權益爭議。

8、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因社會保險待遇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10、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11、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12、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1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公積金從繳存、提取、保值、增值、監督、處罰等全過程和管理職能;如果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行政法規確定了住房公積金糾紛納入行政處理的渠道,不應作為勞動爭議。

14、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15、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16、到用人單位實習的學生、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在實習期間發生的爭議,既不構成勞動關係,也不存在非法用工關係,可按僱傭關係處理。

1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辦理退休手續所涉及的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基數等屬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範圍發生的爭議。

18、非法使用童工引起的童工傷亡,由於該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主體不合格,因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應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

19、國家機關與公務員之間及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但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員,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其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2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但農民作為鄉鎮企業職工的除外。

21、軍隊與現役軍人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2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或台港澳企業未依規定通過相關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23、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於《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24、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之間因合夥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體利益分配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應按照《民法通則》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另外,辦理轉所手續等爭議屬於司法行政管理範疇,應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25、高校畢業生根據國家和所在省有關規定在就業見習期間與見習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勞動爭議。

26、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已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糾紛,勞動者申請仲裁和起訴的,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而應通過行政途經或行政訴訟解決。但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能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過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則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27、對於以自己的技能、知識或設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係,一般不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員,應認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28、實行「包廚」的飯店,如廚師和廚房工作人員系承包人從外部招用,工作期間這些人員只接受承包人的指揮和管理,由承包人支付其工資,則不應認定其與飯店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承包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9、建築工程的用工關係中,勞務分包人與發包單位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係,勞務分包人請求支付勞務費(承包費用)、工資、勞動報酬的,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30、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駕駛員、乘務員等勞動者與掛靠單位之間不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3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與所在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支付勞動報酬等爭議,屬於主體不適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已經工商登記變更,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就其任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除外。

32、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欠條和僅就勞動報酬達成的調解協議作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按普通民事糾紛案件受理。

34、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基本養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殘)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等發生的爭議。

35、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者的退休手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辦理。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對辦理退休手續的具體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資料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是否能夠辦理退休手續是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審核、批准並予以辦理的,用人單位不能決定並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是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職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此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以上僅供參考。alsjs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部分省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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