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單明了,現到審查起訴階段,從審查起訴至審判需要多長時間才可以結案?
這問題裡面包括兩個流程,審查起訴和審判
一、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要做的,就是定罪量刑、證據;是否遺漏同案人;是否屬於不當追究;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涉案款物的處理等。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已經,記錄在案。這個階段,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
審查起訴的結果,主要有三個:
1.提起公訴。審查後,符合公訴條件的,移送法院提起公訴
2.程序倒流。不符合公訴條件的,退回補充偵查等情形。
3.不起訴。又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二、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的審理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的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過審理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較短,一般在法院受理後20日內審結;如果可能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有下列情形的,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其他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
公訴案件:法院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刑訴法第156條規定的幾種情形的(交通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准。
請對號入座。
分為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分別來回答。1、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在檢察院。檢察院正常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15天)。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如果檢察院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的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仍為一個月。如果檢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的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仍為一個月。2、審判階段。審判階段在法院。一般法院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個月,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二審一般法院的審理為兩個月,可以延長兩個月,最長期限不會超過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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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十五日。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個月,最多可以退查兩次,但是退查後重新報送檢察院後,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那麼,最多可以有三次審查期限,三次延期,兩次退查,最長可以有六個月十五日在審查起訴環節,到期後必須作出決定。
其次,法院的普通案件審限一般為兩個月,可以延至三個月,特殊情況還可以報最高法延期。
接著,如果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抗訴或被告人上訴,二審也是兩個月審限,有附帶民事的或死刑的還可以延長兩個月,同樣還可以報最高法延期。當然,還有再審三個月,可延至六個月。
最後,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限是二十日,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刑法的可延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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