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一方的借貸婚後是否為共同債務?


婚前一方的債務,應由債務一方歸還,但若這筆錢用於共同生活,仍可能會被視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只要是婚前個人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的,都屬於婚前個人債務,作為配偶的一方無須償還。對於配偶,並不需要特別擔心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因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是不會支持債權人向配偶索要債務的。

三、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房產,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當平分。

這個證據應該不難,結婚證證明時間,欠條證明,借款證明,證人或債權人的陳述也能證明,但是也要防止一方出假證。

附:新《婚姻法》第八條財產分配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普及法律常識是我的職責,我經常參與婚姻家庭事務調解,對婚姻法內容比較了解,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婚姻法》對夫妻之間的財產是這麼規定的: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之間婚前的一切債務都是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管這個債務怎麼形成的。自然夫妻婚前的「借貸」是夫妻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唉,剪不斷,理髮亂!按說,婚前一方的借貸,婚後應為共同債務。

如果一方的借貸太大,比如達到500萬元,那當然是危險的,可壓的婚姻變故。

前二年,有個中年婦女搞集資300萬元,投資於房地產,利息較高,後期地產商賣不動房跑了,中年婦女馬上賠了,群眾圍來討錢,把其在城的樓房給佔了。

在農村的老房也有人想占。後老公上班,與婦女離婚,老公的農村房子才得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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