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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直在看守所關著,家人和朋友可以去探望嗎?


分幾種情況:

未決犯:就是在偵查、起訴階段,一直到法院的判決生效為止,都是未決犯。這時候一般是不給家人會見的,律師可以會見。但也有幾種情況下經辦案單位允許是可以會見。像需要和受害人進行賠償、民事訴訟等,家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是可以會見的。

已決犯:就是判決已經生效的。這時候就可以會見了,但一般會限制人數,並有固定的時間。

還有一種就是有死刑犯的案子,因為死刑犯只有在執行的時候才會讓家人見面,所以同案犯即使判決已經生效也可能不給會見。

所以,如果有家人被關進看守所,要先弄清楚是在什麼階段,如果有律師,律師會告訴你一切。如果沒有律師,可以向辦案單位諮詢,一般的來講,辦案單位也會告訴你;也可以向看守所、檢察院的駐所檢察室去諮詢。

辦案單位就是給你發各種法律文書的政法機構。如發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的一般是公安局;發起訴書的一般是檢察院;發開庭通知的一般是法院。你接到什麼樣的文書案子就在什麼單位辦理,就可以向該單位諮詢和申請。


不請自來回答問題

你朋友或者親人關進看守所是看不到的。

不過零幾年的時候看守所是可以讓親人朋友見一下的,見一下是隔著電視屏幕見,就是視頻一樣,只能看不能說話,不能做手勢,只能就這樣看著電視屏幕,後面看守所改革就看不到了。

為什麼看不到了呢?

首先,人被公安機關抓到後,會突審,在突審過程中有些事情沒明白的,又到了48小時要放人的時候,公安機關會讓你簽個拘捕令,然後把你送到看守所羈押起來,然後在把你所犯的事情上報給檢察院,檢察院收到後會在十五個工作日,或者半個月之內對你實行批准逮捕,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是直接送到看守所你所在的監牢的,要本人簽字,簽完字就等待公安機關三個月的調查取證吧,如果三個月事實調查,證據什麼沒調查清楚,就會無限期羈押。

為什麼不能探望?

被抓進看守所後,只有律師,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才有探視的權利,因為犯罪嫌疑人沒判決,公安機關,檢察院,沒把犯罪事實調查清楚之前是不會把案件材料移送起訴到法院的,如果法院受理了這件案子,最短一個多月開庭,最長半年會開庭,這要看案件複雜不複雜了,判決下來以後就會收到判決書,你們親人朋友也就可以探望了,衷心祝願各位朋友不要犯法,人生最大的悲哀莫過於失去


被逮捕羈押在看守所的是絕對不能見家人朋友的;在監獄可以見,在某些地方的監獄甚至可以和家人過夜,特優會見(合法不用走後門那種)。

這裡,首先要說清看守所、監獄的區別。

1.先說看守所是幹嘛的吧。看守所和監獄不同,看守所的主要功能是來關押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他們是否犯罪還需要等待法院最終審判,不過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已決犯,也在看守所執行;

監獄就是關押已決犯(已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即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人,犯罪嫌疑人先是關在看守所等待判決,判決如果在3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就投去監獄,俗稱「上山」;如果在3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就繼續在看守所執行。

還有一個拘留所,是指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和刑事案件無關。

2.所以題主說的人一直在看守所關著,應該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此時,為了保證刑事偵查順利進行(比如防止串供等),是不允許家屬見面的,朋友就更不行了。但是家屬可以寄錢給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其近親屬也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如看守所會見。

3.如果是已經被判決了,比如去了監獄或者在看守所執行判決,就可以一個月和近親屬見一次,當然,在內地某些地方,托托關係也能見多幾次和見見朋友。在北方某些地方,監獄甚至可以允許犯人和家人過夜,跟美劇里一樣人性化。


這裡首先得區分當事人是由於刑事強制措施所關押還是由於生效判決書關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由此可見,看守所關押兩類人:一是未決犯,二是已決犯。不同性質被關押,直接決定家人和朋友能不能探望。

對於未決犯,偵查、起訴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而對於已決犯,留所服刑人員家屬是可以探視,正常看守所每月會有一天允許家屬探視,具體時間可以前往看守所詢問具體情況。


這個要分為未決犯和已決犯。

對於未決犯,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對於已決犯,留所服刑人員家屬是可以探視,正常看守所每月會有一天允許家屬探視,具體時間可以前往看守所詢問具體情況。


這個要看關在看守所是判決生效後或是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

只有判決生效後,余刑在3個月以下的在看守所服刑。家屬一個月可以會見一次。

不是服刑的,在看守所只有委託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才可以會見,家屬不能會見。


雖然我國的《看守所條例》與《看守所實施辦法》都明文規定,近親屬有會見權。但在實務上要經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基本上不會批準會見。只能委託律師參加會見。


不請自來!

基本上(判決後在看守所執行的除外)被關押在看守所的人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嫌疑的意思就是案件可能是他犯下的,也可能不是,在人民法院未審理判決之前,所有因涉嫌犯罪被羈押的人都不能稱為罪犯,只有被判決後的人才稱為罪犯。

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一方面是為了便於案件偵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另一方面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存在社會危害性,對其進行關押可以防止二次犯罪的發生。還有一個原因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銷毀犯罪證據,給偵查帶來困難,也不讓犯罪嫌疑人出現串供的可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判決,在監獄服刑改造,家人和朋友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對其進行探望,案件已經審理完畢,其不再是嫌疑人,已經變為罪犯,作為罪犯有被探視的權利。

被關押在看守所內,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見面的有公安機關辦案民警、檢察官、律師。辦案民警需對犯罪嫌疑人進一步訊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後,負責辦案的檢察官也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聘請的律師,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情況,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以後的案件審理做辯護。其他人員一律不準和犯罪嫌疑人見面,家人和朋友可以通過律師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情況。

希望能幫到你。如有錯誤之處,歡迎大家指正!

謝謝!


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以下回答:

得看您是因為什麼被關在看守所,如果是因為刑事拘留,家屬不能探望,只能由律師會見,如果是因為服刑在看守所,就可以去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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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探望,我們家鄉有個人叫湯洋現在被關在從化看守所一個多月了,他偷人家一部蘋果手機還用它打電話,和玩微信結果被定位了,有一次他休息玩再也沒回去,他媽報警了一查還是犯事抓去了,現在法院的傳票先是打他老家,老家人把傳票又打回他媽這,他媽看了湯洋一次,只講幾句給律師一次就是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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