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火鍋店亂跑,被燙傷,家長要求店家賠29萬,合理嗎?


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就該問題回復如下: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火鍋店作為經營者對來店消費的顧客(包括顧客攜帶的未成年孩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該保障義務應該限於合理限度之內,而不是在店內受傷,店家就必須要賠償。

相信如何認定「合理限度」將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對此,法律並沒有對該限度進行細化,實務中要靠法院自由裁量權。理論上,有個「善良家父」標準,筆者認為是比較恰當的。也就是說,商家如果已經盡到一個善良父親應該做到的注意義務,則屬於「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

雖然本案所知信息不多,但是文中提到「小男孩火鍋店內奔跑」,而且與小男孩隨行的家人是否也應該注意到在火鍋店奔跑有可能產生風險呢?自己的「善良父親」都沒有注意到保護孩子,是不是火鍋店就可以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我們認為火鍋店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理由是:所謂的「善良家父」標準應該是指巨大多數的家長,而不包括個別粗心的家長。而所有的火鍋店都應該注意到的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一般可以包括:

(1)在醒目位置張貼警示標誌後者可以使用廣播,提醒顧客尤其未成年人注意安全,不要在店內奔跑;

(2)對於奔跑的孩子店內的人員應該進行必要的個別提醒;

(3)尤其重要的是,對於滾燙的鍋底,可以採用密閉的容器裝盛,然後再倒進火鍋中;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遇到奔跑的孩子,服務員也可以停下來,提醒孩子離開後再繼續走。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家長也不能放任孩子在店內奔跑,這裡畢竟不是遊樂場。自己孩子的安全,應該比火鍋店想得更周到。以上可以看出,火鍋店和受傷孩子的家長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應該是一方承擔。至於承擔責任的比例,需要在查明細節的基礎上確定。當然,具體比例的確定,難免會有一定的主觀因素。

最後,我們想說明的是,法律對該類侵權責任的認定結果,其實與我們每個人的利益相關。一方面,如果對商家作更嚴格的要求,商家就會在安全保障方面投入更多,消費者也可以更安全。另一方面,在商家在安全保障方面大幅增加安全保障的投入的同時,必然將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此,兩者之間要達到一個平衡,也要與我們的國情相符合。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如需諮詢或交流,請關注後,直接通過頭條「私信」聯繫)


這種官司,一般都是後果已經造成了,作為受害者一方,已經造成了後果的話,進一步就要追求利益最大化,這個時候,平常商家的管理方面不足也好,觀察責任方面也好,都會被無限的放大,這是典型現象不可避免。這樣的情況,法院只能儘可能的調解,調解不成的話,也會有公正的責任分析機制,有據可尋才行,並不是簡單幾句話,就可以說的清楚的。

作為受害方的小孩子,是可憐的,小孩以後將面臨的生活上的痛苦,很多人都無法體會,我想一些燙傷患者應該懂得,燙傷疤痕是最難處理的,尤其是小孩子,隨著身體的發育成長,疤痕成為制約身體發育的枷鎖,不得不面臨一次又一次的松解手術,這個過程,誰都不願意去體驗。

最後,希望事件圓滿解決,小孩健康恢復,網路言論,不要過激,不要傷害,正能量的才是該追求的。


看到這個消息,心裡各種不是滋味。

不管合理與否,最大的傷害著,都是小孩,和深愛自己的孩子的父母親了。相反過來,作為店家,肯定心裡也覺得很冤。一般情況下,店裡都會有指導性語句,店裡不準嬉笑打鬧,注意安全啊等等。店家認為這是家長自己沒有管理好,孩子導致的。

我們都承認這是一種意外,什麼叫意外:指的是意料之外、料想不到的事件,也指指突如其來的不好的事件;發生這件事大家都沒意料到的,都不是期望他發生的。所以最終都糾結在兩個方面了 ,店家認為家長沒有管理好孩子,而孩子家長認為店家管理上的問題。好像都有道理,如果孩子不奔跑,事故不會發生。如果端著鍋底的傳菜員,在轉角地方多注意,或者壓根就是考慮到可能和人裝上燙傷他人,壓根就不用先加熱鍋底,直接端涼鍋底呢,是不是就不會這麼嚴重。

因此,從各自的角度來講,都是有道理的。像此類事情,已經發生過很多了。比如說前不久發生的,小孩翻過了商場保護欄杆墜亡。

因此從我們吃瓜群眾理解都是合理的情況,那我們就只好看看法律解釋了,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從法律角度講很明顯了,店家肯定是要承擔責任了,如果店裡明確有不準奔跑,嬉笑打鬧的警示性標記,那麼家長看護不到位的責任,那也是需要承擔的。正常程序就是能協商就店家和受害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只有向法院申訴解決。

我認為各大50大板比較合理,作為人員繁忙的餐廳,奔跑起來確實是風險係數很高的,家長應該有如此的警醒。試想如果不是撞到店員了,而是裝到別的吃飯客人了,舉個更極端的例子,撞到了一個老人了,並把老人撞傷了。你孩子會承擔責任嗎?或者就全部要店家承擔這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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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故,店方沒有責任。孩子是家長帶來吃飯的,家長負有監護責任,而且燙傷是因為孩子亂跑誤撞傳菜員造成的,不是傳菜員失誤造成的。店方賠償了醫藥費已經是仁至義盡,如再要求巨額賠償實屬不當,有敲詐之嫌!這樣的顧客得罪了也無妨,所有的店家都應該拒絕這種無理無德的顧客進店,做生意不缺他這一個!


三個月前 ,上海一家火鍋店內,發生一起事故 ,一個小男孩火鍋店內奔跑時,轉角撞上正端著一鍋滾燙的鍋底準備送給客人的傳菜員 。小孩子當時就被灑出來的湯燙傷脖子、手臂與胸口。

醫院鑒定為小男孩達到三級燙傷,面積達5%。過了三個月,男孩家屬認為火鍋店管理有疏漏,開始要求賠18萬,後來增加到29萬。火鍋店己經賠償了醫療費 。

我認為,如果這孩子坐在椅子上乖乖等吃飯,被服務員不小心燙到,理應火鍋店賠付醫藥費 。而現在是因為孩子亂跑撞翻服務員的湯料,是家長疏於管教自己的孩子,主要責任是在其父母 , 責任應該自己承擔 。

火鍋店出於人道主義精神,承擔看病的醫療費已經不錯了 。 這種動不動把責任推給別人,亂要賠償的行為應該進行制止 ! 出了事故 ,當事人不要一唯的把責任都推給對方 ! 有理有據 ,才有說服力 !


這就類似於交通事故,你開車在大街上亂開,被車撞了,還想要對方全責?不存在的。交通事故有保險,我見過有些人出於人道主義,認全責,由保險公司賠償,結果事後卻被糾纏不清,這種事還誰誰就誰誰,別扯什麼人道主義,火鍋店老闆出錢那叫於情,火鍋店老闆不出錢,那叫於理。還索賠?我第一個不認同!


這種事情發生了,是火鍋店和家長都不愛發生的事情……!火鍋店已經盡到了人道主義的責任!你家長也有主要責任,你的孩子也太調皮了......!不能出了事情全推別人身上!你要是早有責任心孩子也不會出現這種事情......!


我個人認為這件事情雙方都有責任,家長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職責,店家的管理有漏洞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但是店家應該付主要責任。首先小孩並沒有處於店家禁止客人進入的區域(比如後廚),其次小孩也沒有做出任何危險性的舉動(比如踢,拌服務員),所以小孩本身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如果被燙傷的是一個成年人,那肯定是店家全責。至於賠償金額,需要看具體損失才能判定,但是小孩被燙傷肯定會造成一輩子的心裡陰影。

冬天來臨了,一家人出去吃個火鍋熱熱乎乎,是冬天聚會的最佳選擇。但是火鍋的溫度很高,火鍋店對小孩來說是一個很危險的環境,我盤點了一下最近幾年的多起火鍋店小孩燙傷的案例,最終的處理結果都是店家負主要責任。但是小孩被燙傷,不管陪多少錢,受傷的都是小孩家庭,再次提醒各位家長,帶孩子出去吃飯時,千萬不要讓孩子坐在上菜的位置,很容易被燙傷,也容易亂跑。


若真的像您所說這樣,不太合理,家長要求店家索賠29萬,有點太牽強。首先:飯店是用餐的地方,不是遊樂場所。小孩子不懂事亂跑,嬉戲。做為孩子的家長——監護人根本沒有盡到阻止,教育,監護的責任!因而不僅造成孩子的燙傷。也給店家造成了物質上的損失和營業不能正常。因為哪裡用餐的不是你一家一戶。你們還干擾了別人!這純粹是你們個人行為所致。孩子家長最好不要無理取鬧,如果你認為想怎麼樣,可報案,走法律程序。不要粘上敲詐勒索之嫌疑。……至於說店方:因為事發的場所是你們的門店。你們店有沒有設服務生?服務生!就是對前來你店用餐的食客——老人,孩子,殘障人士進行專門的服務,引導,提醒,阻止。你們肯定沒做好!對嗎?既然你們沒有做好!就得為你們的服務不到位買單。家長沒有盡到對未成年孩子的監管責任負主要責任。店方在你營業範圍內沒有盡到提醒,告之義務負次要責任。若店方需要賠償,也可走法律渠道。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個人認為,家長問題過多,不是說就餐環境問題,你自己帶孩子,應該清楚知道孩子是需要家長監護的,那麼家長就應該減少和意識安全危機意識,至於店家,你開店,不管客人什麼類型,你都要做好萬無一失的準備,所以賠償無話可說,但是應該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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