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那有什麼限制措施嗎?
近年來,精神病人以暴力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多有發生,或有沖入學校砍傷學生的,或有隨機針對周邊不特定人群的,讓人心有餘悸。由於我國刑法對不具有辨別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且實踐中確有訴訟程序中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經鑒定為精神病人而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宣告無罪的情形,導致人們對這一類人群的人身危險性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恐懼。
事實上,對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在其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不會得到任何形式的處理,從世界範圍內,大部分國家對此規定了相應的保安處分。我國也專章規定了適用於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這意味著被強制醫療的對象有著嚴格限制,並非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一律進行強制醫療,而需要達到「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前提條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條件的判斷可以行為方式、危害後果以及所涉嫌的罪名為參照標準。同時,此處的「精神病人」需經鑒定程序來確定,而不能僅僅依靠醫療診斷或民間判斷。
強制醫療的申請一般按照訴訟程序進行,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意見,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直接決定啟動強制醫療程序。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既要達到保護社會的目標,更要做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諧。
你好,精神病人出現違法犯罪行為要做司法鑒定,由專家判定發病時的精神狀況,是否處於發病期,是否受精神癥狀支配犯罪,才能決定是否負法律責任,負多大責任。並不是大眾認為的只要有個精神病證就可以不負責任,這都是大眾和一些媒體的誤傳。
即使判定病人無行為能力人,不負法律責任,也會視情節輕重由家屬監視治療或者由司法部門專門的精神專科收治患者,後者是否出院決定權在司法部門,家屬無權接出院。
精神病人作為一個特殊人群近年來收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各種福利待遇也是逐年提高,比如現在,被判定可能有危險的患者由家屬簽約看護,國家給發一部分補助。希望大家多關注一下這一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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