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保安無證駕駛撞損客人賓士 ,酒店稱其實個人行為,酒店有責任么?


據媒體報道,9月27日,來自上海的高女士到杭州酒店瑞萊克斯酒店開會,車子在被「無證」保安駕駛時發生刮擦,導致財產受傷,而酒店方對此的態度則是完全撇開責任,表示是保安個人所為,與酒店無關,不願意承擔責任。個人認為,酒店方這種說法肯定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在上述事件中,保安方肯定是全責,而保安的責任認定需要明確兩點:其一,是否在上班時間;其二,是否身著酒店的制服,如果是下班期間,保安出於臨時幫忙,導致車輛被刮擦,在這種情況下,保安的責任肯定是大於酒店,但是如果是上班時間,保安的所作所為則是職務行為,而且地點就是在其工作的酒店。

實際上,類似高女士的這種經歷並非孤例,互聯網上有關這種的事件新聞報道很多,比如無證保安代客停車時撞車或撞人,造成車主的財務受損等,不少酒店也是擺出自己的理由,酒店方沒有提供代客泊車的業務,保安其行為系個人行為,但是從酒店服務業管理角度出發, 一個並沒有駕駛證的人員讓其在上班時間和地點,給前來消費的車主代客泊車則有管理不到位之責。

實際上,在法律法規上,有關責任劃分方面已有體現。比如《合同法》有條文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酒店保安接下車主額鑰匙那一刻起,車主和酒店雙方即已形成保管關係,即使保管是無償的,但是保安給車主提供停車的出發點則是為了酒店的業務發展,與此同時,保安的的行為也是為了考慮酒店的車輛停放更為方便,便於管理,因此,酒店理應負有責任,而後者將責任轉移到保安個人,則是沒有單位和社會擔當之表現。


首先肯定保安就是酒店員工,應該由酒店來賠償全部責任,然後酒店再跟該員工進行個人賠償協議達成一致,酒店也是過錯方,客人來吃飯才造成車輛損毀,是管理不善,保安付三分之二責任,其它由酒店承擔,如果對方車主走保險理賠,相應的減少過錯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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