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組織願意無償參與的志願者進行的活動,為什麼還有所謂的管理費?


公益組織的管理費問題,在我們國家一直是是比較有爭議的話題。當然,這也說明了我們國家的公益慈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既然是公益、既然是慈善,為什麼還要有管理費呢?

首先,公益機構收取管理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公益、慈善也是一項專業的工作,需要有專業的人士來完成,但要想公益能夠持續,人員首先要保持穩定,但專業人士也要穿衣吃飯啊,這些人沒有收入,怎樣堅持做公益?

公益機構是不是要有辦公場所?辦公場所是不是要花錢?

公益機構是不是要列印資料?印表機是不是要花錢?

等等…………

我來說一個大家都比較熟悉的公益案例,比如資助山區貧困生。

你在大城市,想資助山區貧困的學生,你很難找到這樣的學生。

但公益機構通過前期的走訪、調研,可以掌握很多貧困學生的資料,這些孩子的家庭情況、收入等等。但這些走訪也是需要經費的啊,要坐車吧?要吃飯吧?要住賓館吧?

學生拿到資助了,公益機構還要定期去回訪,看看這些錢是不是使用到了該用的地方,通過資助,家庭生活有什麼變化,等等。

這些都需要專業人士來做啊,這些都是要成本的啊。


謝謝邀請,遠鑒智庫一直都很關注大家對於公益活動的各類問題。

大多數人會習慣性的認為,公益既然是無償參與的志願活動,那麼管理費的收取是否不合理?其實網路上關於公益管理費的問題也有很多的答案,感謝您邀請遠鑒來一起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範圍包括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發生的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基本分為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3%。相比國內,境外公益組織的管理費政策要相對寬鬆。根據美國《1969年稅制改革法》規定,基金會每年有必須用掉的資產比例,根據美國稅法規定,對於私營基金會而言,公益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比例應達到5%。而且,根據《公益時報》調查結果,2010年,英國救助兒童會在全球管理成本佔比7%(不包含人員工資),香港樂施會管理成本佔總支出比例在19%,美國福特基金會北京辦事處管理費用佔比18%.

對於這一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管理費是公益組織正常運行的保障。但是,民眾對此依然存在著認知偏差,甚至陷入「零成本」、「零管理費」的誤區。這就出現了公益組織管理費使用的信息公開問題和公眾認知問題。其實,真正的「零成本」是不存在的,一個組織的運行必然需要成本的投入,對於當前存在的公眾質疑應當注重對管理費的財務公開,讓公眾參與到管理費的監督過程中,增進民眾理解,共同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當然,這僅僅是簡單的介紹,也希望大家積極的和我們進行更深層次的討論。

PS. 關於管理費的情況,遠鑒也在相關問題下面做了回答,大家可以搜索遠鑒智庫,查看我們的回答並在各媒體平台與我們互動。


謝邀,本人是某公益組織的負責人,公益活動志願者們確實是無償參與的,但是一個組織要想更好的發展,必須要有資金的支持,舉辦活動也會有必要的開支,所以,有管理費也是正常的。再舉個簡單的例子,黨員也要交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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