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已對李楓提起刑事訴訟,李楓有多大可能獲刑?
李楓的這個控訴,我認為郭敬明幾乎不可能被追究任何法律上的責任,無論是行政還是刑事。
客觀條件分析一下,李楓身高183cm,郭敬明身高149cm(這個數值不一定真實),郭敬明不可能以暴力強制。
而脅迫的法律解釋是:已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 榮譽 名譽 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 名譽 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以脅迫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郭敬明當時是李楓的老闆,有一定的脅迫的條件。但李楓的文章中,並未出現郭敬明的脅迫的話語。如果郭敬明有威脅的話語,李楓應該披露。
如果郭敬明沒有威脅的話語,那麼脅迫也過為牽強。
至於其他方式,我也想不到。
如果李楓說的是真的,那麼郭敬明實質上是性騷擾,求歡不成。
男性朋友之間一般的身體接觸,拍拍肩膀、胸、屁股什麼的,其實都沒啥,但是不能發生在就寢的床上;在雙方沒有默契的情況下,提出要給別人口交,這也的確令人厭惡和反感。
但也最多只能定性成性騷擾,不是犯罪。
這件事屬實,能把郭敬明的名聲搞臭,這件事如果不屬實,那麼郭敬明可以控訴李楓誹謗。
而如果真的不屬實,郭敬明在名譽上以及心理上受到的創傷會是非常大的。
1. 同性戀在中國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污名化
2. 李楓控訴中郭敬明的行為被認為是變態
3. 公眾(特別是社交媒體上關注八卦新聞的用戶)對於男同不切實際的審美幻想和預期,和郭敬明自身形象的巨大反差,會造成無底限的調侃乃至侮辱。
1、李楓被郭敬明以誹謗罪起訴,這是刑事自訴案件,不告不理。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也就是,如果誹謗罪成立,李楓可能最高會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李楓是否構成誹謗罪,關鍵點在其是否有「捏造事實」,如果有,雖然沒有暴力,但符合「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誹謗」,也屬於情節嚴重。所以,如果李楓不能提供合理的證據,可能將非常被動。
3、現實中,指控性侵的案件很多,其中相當部分因為缺乏完整的證據鏈,而無法讓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但指控者卻沒有因此而陷入「誹謗罪」的泥沼,何以?
主要有兩方面原因:1、當事人沒有提告;2、同樣缺乏證據鏈,指向指控性侵的人是捏造事實陷害。
4、李楓案不太一樣的地方在於,指控郭敬明性侵發生在事發7年之後,而在這7年之中,雙方仍存在良好的合作關係。
除非李楓還有未曝出的猛料,否則從目前的情況看,李楓可能無法提供任何證明郭敬明涉嫌性侵的證據。
而兩人7年來的良好關係,也對李楓頗為不利。這次雙方撕破臉,一定是因為存在利益衝突。所以李楓可能需要仔細應對如下的指控:他是在利益衝突的前提下,捏造事實誹謗郭敬明。
5、李楓還指控郭敬明性侵其他合作作家。這方面能否提供證人及相關證據,將對他非常重要。
7年前李楓與郭敬明同屋是否遭遇侵犯即便無跡可尋,但只要有郭性侵其他人的證據,李楓的誹謗罪也註定無法坐實。
但如果,他同樣無法提供其他人被性侵的證據。他的麻煩可能比較大了。
關於李楓多大程度上會獲刑,關鍵還是要看雙方的舉證情況。誹謗行為,一般情況下多屬於民事侵權案件,鑒於刑罰的謙抑性原則,司法實踐中很少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這裡有幾個核心問題,即是否存在捏造事實的客觀事實、是否存在誹謗他人的主觀故意、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情節。
所謂捏造事實,即無中生有,所謂誹謗他人,即讓他人名譽掃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屬於刑法誹謗罪中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樣該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構成刑法誹謗罪中的「情節嚴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舉證方面,由於是自訴案件,需要自訴人來提供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就自訴人郭敬明而言,目前李楓的言論在網上被傳播的次數超過了法定次數,但其還需要證明李楓的言論是在捏造事實,且誹謗行為在客觀上切實、嚴重損害了其名譽。
而就發帖人李楓而言,為自證清白,則需要舉證證明自己在網上發帖所反映的事實客觀存在。同時,如果李楓反映的情況屬實,雖然郭敬明多年前對李楓所實施的不法行為已經過了治安處罰及刑事追責的法律時效,但對其他人的不法侵害可能在持續進行,公安機關應該介入調查。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郭敬明會把他送進監獄嗎?
文/劉龍珠
郭敬明果然聰明,一點就通。在劉律師首次評論該事件《性侵,郭敬明也無罪;不性侵,必須告李楓誹謗》後,立刻下手。
據郭敬明方面可靠消息,郭敬明已向法院起訴,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據了解,李楓21日晚發布微博後,郭敬明律師團隊調取和固定相關證據,今天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
一、李楓的責任
1、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246條規定: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這是一起刑事自訴案件,不告不理。郭敬明需要向檢察院舉報李楓涉嫌誹謗罪,只要微博官方統計數據證明李楓的帖子被瀏覽了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那麼誹謗罪則成立。實際上,郭敬明的律師團隊在取證時已經確定這兩個數字早已超過。
但是,這起案件告了,也不一定理。
因為能否立案進行審理,不在於郭敬明能不能給出足夠證據,而是擁有最終決定權的檢察院來確定是否立案。所以李楓能不能入刑,尚未可知。
2、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那麼,本案中,網路上所有對郭敬明的惡意評價都可以成為他名譽受損的證據,依法向李楓要求民事賠償。
因此,李楓要不要坐牢我們不能確定,但是這筆錢,賠定了。
二、舉證責任
中國法律奉行「誰主張,誰舉證」,意思就是說,你要告人家,必須拿出人家損害你權益的切實證據。
在這起事件中,李楓目前沒有拿出任何實質性的證據證明自己遭受了郭敬明的性騷擾和性侵。雖然在他的聲明中提到據他所知有五人和他有相同的遭遇,可是即便這些人都拿出曾遭受性侵的證據,也無法直接證明李楓遭受性侵,只能是增加事件的可能性罷了。
畢竟被「污衊」遭到性侵併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若為子虛烏有,當事人必定會鄭重發聲澄清事實。雖然我們不知道具體是哪些人,假若事後李楓能夠提出具體姓名和當事人的證詞,或許能佐證他本人遭受性侵的真實性;假若李楓無法給出證據,或是當事人否認,李楓「誹謗」的罪名就要坐實了。
對於郭敬明而言,看似他需要承擔誹謗罪的舉證責任,即證明李楓的言論是虛假捏造的。可是不存在的事情是無法被證明「不存在」的,所以只能由李楓來證明他的言論屬實,並不是毫無理由抹黑郭敬明,從而反證郭敬明的誹謗指認不成立。
因此,無論是性侵案還是誹謗罪,說到底,舉證的責任還在於李楓。
有不少網民認為,李楓的目的完全是炒作。不能否認確有炒作嫌疑,可是事隔年數久不代表李楓在說謊,也不能說明這件事情一定不存在。
雖然我個人一點都不喜歡郭敬明,但是這件事還是要依法律標準進行判斷。
關於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犯罪,兩高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這裡面必須指出的是,利用互聯網信息誹謗他人和一般的誹謗他人行為認定標準不同。
在一般的誹謗案件中,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而在利用互聯網誹謗他人的案件中,同一誹謗信息實際瀏覽超過5000,轉發超過500,即構成情節嚴重,而李楓發布的遭到郭敬明性侵犯的微博,瀏覽量遠超千萬,如果無法拿出進一步的有力證據,李楓恐怕很難挺得住。
我們進一步分析李楓所說的關於郭敬明性侵他本人的兩個情節,第一個是把手放在他身上,這個情節即便有也只能視為試探,雖然郭敬明的性取向已經幾乎是一個公開的秘密,但是把手放在同性身上,除非直接接觸性器官,都很難被認定為猥褻,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並未專門就性侵犯立法,在性侵犯上適用的是關於猥褻行為的有關規定,即指為追求刺激或滿足性慾,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那麼這個行為顯然不符合淫穢的定義,而第二個關於郭敬明要求為其口交的行為,只有五個字的描述,即便是有,這也只是一種邀約,並不帶有強制性,具體的行為也沒有實施,最大程度上構成挑逗,也無法認定成猥褻。
而李楓還指出至少有五名作家遭受過郭敬明的性侵,即便這五名作家集體站出來,各自提交證據證實郭敬明對他們有猥褻的行為,也無法證明對李楓本人猥褻的行為存在,法律對於證據的要求是嚴格的,對邏輯的要求是同樣嚴格的,而有一句話更需要大家牢記「法律面前沒有事實存在,只有證據足以證明的事實存在」,缺少證據的支持,不能發表指控他人的言論,否則就會使自身陷入困境。
所以說我們都要多多學習知識,加強證據意識,積累人生經驗,猥瑣發育別浪。
無論結果如何,我們尊重法律的判決!網路是個好東東,但網路也成為了有些人泄私憤的地方。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對於公平正義我們支持,對於利用網路造謠傳謠,法律一樣不會放過。近些年,對於郭敬明的非議不少,傳言也不少,我倒是期待這次官司,也算給公眾一個交待,清者自清,濁者自濁!
八月份的事,如今還要邀請回答嗎?不是看到這題目我完全忘記了這條八卦。甚至不知道小四還提訴了,我一點也不想知道關於他的事。不過,既然進來了,就稍微認真回答下。小四既然棄民事訴訟而選擇刑法上的誹謗罪,那誹謗罪是什麼?
刑法定罪可比民法嚴多了,所以小四的律師團就要搜集證據來證明李楓主觀上是不是故意,客觀上是不是捏造及散播虛構的事實,並且情節嚴重。缺一則不可定罪。從這件事來看,李楓時隔多年重提舊事追求郭敬明的法律責任很難,郭定他的罪一樣也不容易。一個明知是虛假編造謊言的人如果還這麼理直氣壯的艾特上述主體,一般人都會認為他肯定不是瘋子就是傻,反過來,小四如果要證明這個問題估計自己困擾也會很大,證明不了的話,那李楓就是無罪。也就沒了刑期一說。
其實吧,真也好假也罷,李楓的說法民眾自有理解,在法律之外或許早已定了小四的罪與惡。而郭敬明呢,如果按兵不動相當於坐實了這份控訴,所以必須要有所行動,民事看起來不如刑事那麼厲害,為了自證清白必須訴而且要刑訴。輿論造出去再說,補補自己垮掉的城牆先。
那訴了之後呢,即便開庭時允許不公開審理,但現在法律文書都上網的好吧,有的文書古意優美,有的則寫實的有點過頭,而且開庭審理時都會錄音錄像中。所以啊,無論如何這場庭審都會是一場尷尬和難堪,時間持續的越久對郭敬明來說絕不是好事。他巴不得這事趕快過去,先告上擺明立場獲得輿論平衡就可以了。
事到如今,這事結果還有點水花嗎,倆人沒準早和解了,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事,都聰明著呢,還刑期什麼呀!
還在炒作這個問題,大家都醒醒吧!請問李楓是sb嗎,那麼久之前的事情早不說晚不說?要這個時候來說?而且說的內容都是公開的秘密了,就差實錘的東西!那麼為什麼要在這個時候鬧這一出呢?
首先要從爵跡說起,在物慾橫流這類價值觀以及鮮肉電影的社會背景導致小時代這類毀三觀的電影都票房高揚,然後爵跡一部電影讓郭敬明回歸現實,輿論驚人有理所應當的統一,口誅筆伐,郭敬明的電影就是垃圾的代名詞了。加上gay的影響,郭敬明可以說以後很難在電影圈吃香了,然而隔壁的韓寒卻票房口碑與日俱進,這是郭敬明不能接受,那麼怎麼才能改變這一現狀呢?
炒作!只有炒作!只有提高自己的曝光率的同時,順便把貼在自己身上gay的標籤撕掉,利用高曝光,高話題率來帶動新電影票房。
那麼應該怎麼做呢,郭敬明就在思考了,總不能自己跳出來說我不是gay,以前大家都誤會我了,這不就是告訴大家,對對對我就是gay嗎?思前想後,郭敬明覺得需要有一個人跳出來指正他,這個人就是李楓,他的自己人!一切都在他的控制中,指正,曝光,否認,上訴,打官司,然後贏官司,一個持久率高,話題感足,娛樂性強的操作就誕生了,結局當然只有一個李楓默契的敗訴,拿他該拿的錢,轉至幕後,郭敬明勝訴,撕去gay的標籤,並且獲得估計長達一年的高曝光率,直到曝光至他的新片?悲傷逆流成河?發布,這已經是娛樂圈常有的手段,大家權當看戲,不要較真,是不是gay自己心裡清楚就可以,當然以上所有言論僅僅是我看了頭條這麼多評論集眾家之所長的匯總,並不代表我個人意見,我個人覺得郭敬明先生是個非常成功的人,尤其是他的小說夢裡滑落知多少寫的特別好!我也堅信郭敬明先生的性取向沒有問題,畢竟我是個噴子,萬一被告上了法庭,我是沒有好處費的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
不構成誹謗罪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對於郭敬明起訴李楓一案,李楓估計什麼事都沒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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