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身出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這個法律問題我關注了三年,也和多個同行溝通過,也關注過最新的規定,目前可以給你一個準確的回答:

凈勝出戶條款一般無效,約定可履行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可以支持的。

一、凈身出戶條款是什麼?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

二、一個極端案例

前段時間,寧波的一個論壇上爆出的一份「不平等條約」,新郎在領證當日悔婚。新郎亮出來的這份5大條18小項的「婚前協議」中約定:

男方婚前所有個人財產在領取結婚證後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每月工資發放日後由女方給男方發放零花錢,由女方決定零花錢的數額及是否可以超支,預支;

雙方結婚後,對於生育和教育問題,以女方意見為主;

婚後男方從父母方受贈、繼承等方式得到的財產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且要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等等。

如果男方違反三條核心守則中任意一條,女方有開除婚籍的權利,且離婚後,男方需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凈身出戶,並且在離婚後賠償女方120萬,一年內付清。

這個協議據說還是其找了學法學的閨蜜幫寫的,筆者看到這裡,只能給跪了,瞬間覺得做男人好難,這閨蜜也是實力坑閨蜜。

三、凈身出戶條款效力的爭議

對於凈身出戶條款的效力,其實目前仍是有爭議的,但大方面是確認的。

一方觀點認為:凈身出戶條款有效,因為沒有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雙方自願簽訂的合同。所以有效。

一方觀點認為:凈身出戶條款剝奪了另一方的基本權利,違法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應屬無效。

就目前來所,大部分觀點是支持第二種的,具體來說,法院認為:如果涉及到剝奪全部財產權,往往是無效的。即使雙方沒有明文約定,無過錯方在訴訟中主張多分財產或請求損害賠償時,根據這條法律,法官也可能會判出軌一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多賠償對方10萬乃至更多,雙方如果在婚前協議中約定了一個更高的數字,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但是如果說所有財產都歸屬給無責方,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講,就違反了一項「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的原則。


「凈身出戶」只是通俗的說法,並不是法律用語。主要是指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如果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比如婚外情、家暴、賭博等嚴重過錯情形),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時不得分配任何的共同財產。

1.如果是在協議中約定了若提出離婚誰便凈身出戶等類似的條款,這類條款會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條款無效。

《婚姻法》第二條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之一。婚姻自由包含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若協議中只約定財產問題,約定一方在例如婚外情、家暴等情況下離婚後不能分得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不過在審判實踐中,如果該協議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導致另一方當事人分得財產過少或者無法分得財產時,分不到任何財產的一方生活可能都將成問題,出於公平及保障過錯方基本生活水平的角度出發, 人民法院一般會作出適當調整,酌情判決少分。


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尚無關於「凈身出戶」的法律規定,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夫妻之間針對忠誠義務而進行的財產分割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此類財產約定必需具備三個條件:

首先,要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必需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最後,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已實際發生。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如果朋友們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先關注中顧法律網頭條號諮詢,頭條號內也有相應文章進行說明。


無效,大環境大背景基本上都是這樣認定的。

全國第一份支持《忠誠協議》的判決是在2003年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但在當年就被上海高院以內部文件形式給全盤否決了。

當初在《解釋三》的討論稿中,是有明確否認《忠誠協議》效力的表述的,但在定稿中考慮到社會影響就沒有明文寫上去。

關於《忠誠協議》基本上全國大都是這樣的審判口徑。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團隊:

鍾延成律師:現行的司法實踐的基本態度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訂立如果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離婚時無過錯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財產約定為由主張據此分割夫妻財產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等因素,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所以一般該條款無效,無效的一般分為以下幾種:

(1)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

(2)「忠誠協議」內容本身就不合法或違背道德。

(3)「忠誠協議」本身並不平等公正。若協議本身只是對夫妻雙方其中一人的約束,另一人則不在此協議的約束範圍內。比如,夫妻雙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歸不能私自外出遊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約會,違反就要交「罰金」;而另一人則完全隨心所欲。這樣的協議內容太過於嚴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財產分割方式已經嚴重導致受約束方生活困難。那麼這樣的協議執行無效,存在一種欺壓的狀態。

(4)協議中有關財產部分的承諾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協議無效。

(5)協議並非自願簽訂。忠誠協議一般是在婚前簽訂,用於約定婚後兩者的義務,合理約束雙方的行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簽就不結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脅等不正當手段來達到簽訂協議的目的,那麼此協議本身就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律師提醒:在司法實踐當中,當事人不能一味的追求通過忠誠協議的方式來讓對方凈身出戶,而應當理性的表達自己的訴求。


凈身出戶協議是一種合同。既然是合同,只要它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又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它當然是有效的。事實上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合法有效的凈身出戶協議也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凈身出戶,沒有法律效率。


法律基本不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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