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獨子已婚未育的男人被判死刑,家屬要求留後,會怎麼辦?


這個問題本身就有斷章取義的情節。試問一個被判定死刑立即執行的人,其罪大惡極程度有多少,你想過同樣一個孩子跪地求饒求殺人犯不殺的樣子嗎?你想過那個同樣的孩子父母是怎樣的憤怒和絕望嗎?你又想過法律對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均等的嗎?你沒有,所以才會提出這種問題。我能想像,這樣一個蔑視生命與他人健康的人,其十惡不赦。他所處的教育環境和家庭氛圍,其罪大惡極。那個生養之後,只想著自己衣食無憂,對孩子不管不問的人,其醜惡嘴臉。孩子走上犯罪道路,想到的居然是留後,這種人壓根里不曾想過其他人的感受,這樣的自私自利,市井小民,其對社會的危害是點點滴滴,慢慢走向罪惡。

《刑法》里,能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有這麼幾種:搶劫銀行和金庫;販賣國家重大歷史文物並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壞的;故意殺人,並且情節特別嚴重的,造成社會不良後果的;強姦殺人並毀壞屍體企圖消滅證據;綁架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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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問題的前提是被判處死刑絕大部分是重刑犯,為何此人犯罪時未考慮受害人的家庭?但是其被執行死刑時法律卻要考慮他的未來?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一個人被判死刑他還能活多久

刑分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死刑緩期的只要兩年不犯事就能降為無期,來日方長暫且不表

說下死刑立即執行,雖然叫立即執行,可不是判玩隔天就殺,所有死刑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個死刑複核制度

大致包括死刑案件的報請複核、複核和核准等。這個過程的時限,沒有明文規定,從不到一個月到數年不等,一般情況下怎麼也得幾個月。

所以 一個獨子已婚未育的男人被判死刑,一般情況下他還有幾個月可活

  • 第二個問題,在我國對於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能不能過夫妻生活

先看一則過期的新聞

2002年7月  

據甘肅省監獄管理局教育處潘處長講,10年前,在甘肅省的17座監獄中,酒泉監獄第一個吃「螃蟹」,在獄中設立「夫妻同居室」。此後在蘭州、平涼、武威、臨夏等監獄相繼推開。當時,酒泉監獄騰出兩間空房,購置了床具。對入住者作了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具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要絕對保證是人犯的配偶。享受「夫妻同居室」的人犯要先提出書面申請,監獄方面根據其表現及評分情況,審核同意後報監獄領導批准。目前享受「夫妻同居室」的僅限男性人犯。女性人犯尚不具備設立「夫妻同居室」的條件,一是監獄的硬體達不到要求,二是女性人犯如避孕失敗而懷孕,根據相關法規要解除監管。

(p.s. 後來 夫妻同居室 被取消了)

在介紹個名詞——聽妻入獄

聽妻入獄

古代律法規定,如死囚娶妻無子,甚至允許其妻入獄,待妻子懷孕後才對囚犯行刑,即「聽妻入獄」。此規定始於漢成於魏晉。先是長吏法外行仁,後來著為成例。 明清時期,聽妻入獄寫入刑律,成為常行制度。

(待完善)

我國對於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能不能過夫妻生活的問題,木有法律明文規定

  • 問題三,這裡又派生出一個問題,「留後」可以通過非接觸的人工輔助手段(比如人工授精)實現,那對於正在服刑中的罪犯通過人工輔助手段懷孕呢?

(待完善)

最後給一個現實的案例

案情:據舟山晚報報道,2001年5月29日,舟山海口港城貿易有限公司職工羅鋒因瑣事與公司副經理王瑩(女)發生爭執,將王殺死。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羅鋒死刑。一審宣判後,羅鋒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訴。其間,羅鋒妻子鄭雪梨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請求。一審法院告訴鄭雪梨,對此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且舟山也沒有進行「人工授精」的條件,拒絕了其請求。同年11月11日,鄭雪梨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書面申請。為慎重起見,二審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認為法律對此類問題沒有規定,這種請求也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而且如果滿足鄭雪梨的要求則導致小孩一出生就沒有父親的後果,這對小孩以後的成長極為不利,也將致使鄭雪梨這個單親母親以後的生活非常艱難,遂決定對鄭雪梨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予以了拒絕。2002年1月18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後,舟山中級人民法院讓鄭雪梨與羅鋒見了最後一面。隨著—聲槍響,鄭雪梨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希望化為泡影。(《瀟湘晨報》2002年1月21日綜合報道)

(未完待續)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無非就是強調個人的生育權利是根本的人權。這裡暫且承認生育權利是基本的,人人享有的。但是,請考慮一下,如果夫妻中丈夫沒有生育能力,妻子也是人,她的生育權利也是基本人權,那麼是妻子合法到外面去找有生育能力的,還是精子庫?選擇丁克家庭的,是不是違反了生育權利而要被處死?對不起,從古到今,生育權利從來不是絕對的。十幾歲當兵戰死沙場的,十幾歲丈夫去世一輩子守寡的,還沒有生育就不幸病故的,千千萬萬不育不孕的,出家的,當修女的,一輩子找不到老婆的,堅持獨生主義的。生育權從來就是一項普通選擇,上帝,社會,家族,國家,都從不保障的。


家屬可以要求留後,可這個要求並不能向司法機關提出。司法機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依法扣留依法判決依法槍斃!嫌犯在拘留扣押期間是不可能隨意接觸外人的,即便家屬探視,也必須依法探視,由此可見,留後是不可能的事情。樓上說了那麼多,說最大惡極的人生了孩子以後也是個最大惡極的人,這跟一個連出生都沒出生的孩子有什麼關係呢?要照此理論,是不是應該把死刑犯的爹也槍斃了?我認為,操作上留後不是可能,例如在槍斃之後,家屬會認屍,認屍時可以人工取精,然後再人工授精,應該可以留後。


電視看多了吧!既然判死刑,說明是罪大惡極,對正常人危害極大,依法死刑還想留後?這開玩笑的么?你死啦孩子怎麼辦?這平白無故添加社會負擔,而且,如果孩子沒有一個好的生存環境,不一定將來又是什麼情況?所以如果有點人性他也不會犯那麼大罪,有點人性也不會讓孩子生來就沒爹沒媽……所以別想那麼輕鬆啦


對家屬的這種要求可以理解,但問題是假如這種要求成立(僅是假如),孩子以後的成長的確是一個大問題。外部的環境,家庭的教育,都將使他的心靈產生深刻的影響。外人的歧視(不要把社會理想化,一切都要現實的去看問題),自己身世處境,對孩子的心靈都會造成扭曲,孩子一輩子都將生存與痛苦悲哀之中。因此,對犯人的家屬來講,如果你真的為了「未來」著想,還是現實些好吧。


曾經有過這樣類似的案子,世紀初發生在寧波的。丈夫因瑣事激情殺死上司,一審判處死刑。其妻子要求為其生育試管嬰兒。當時也在社會上引起了討論。此事的結果如何我不知道,但是……

但是,法律總會向尊重人性和其基本權利的方向發展。將來的刑法修正案應該可能會加入保障死刑犯的各項權利甚至生育權的內容。


提出這種問題的人……,也未免太奇葩了吧?死刑犯一旦被終審裁定了死刑,那麼只要最高法的死刑執行通知一下達,就隨時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了,按照法律規定,從死刑犯作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一直到終審判決結束,被裁定死刑,在最高法死刑執行通知下達之前,是不能和家屬見面的,只有死刑執行通知下達,在臨執行前,法院和看守所才會安排死刑犯和家屬會見一次告別,會見時,法院,檢察院,法警都在場,時間也只有20到30分鐘左右,會見結束,死刑犯就被押赴刑場依法執行死刑了!家屬提出留後的要求不切實際,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是不可能同意的。


這個事情簡單,首先男子犯了死罪,肯定是罪無可赦的,但他還有妻子,而且家屬要求留後,只要妻子沒意見,法院可以在男子死前帶男子與其妻去醫院做人工受精手術,以確保真實而見效快,早知道男子妻子是否懷孕而不影響行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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