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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收費到底合不合理?作為業主我們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小區停車收費這個問題其實不同的人肯定會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覺得,小區是小區居民的公共場所,本來也是屬於小區共同所有的地方。自己的地方停個車還需要收費,這個就不合理了。

但是在我看來,小區停車收費還是比較合理的,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現在的很多小區,都是封閉式小區。那麼物業作為管理方,對於小區的公共場所肯定負有管理的責任。既然物業有管理的行為,那麼對於個別車主的停車行為收費其實就是合理的行為。而且,既然小區物業收費了,那麼對於車輛也是負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的行為。所以,如果物業真的停車收費了,那麼對車輛的安全也是負有一定責任了。

第二,既然小區公共場地是公有的,那麼對於其他不停車的車主來說,你停車了也是有損害到他們的一定權益的。而物業作為代管方,收取一定的費用也是很正常的。

但是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既然物業收取了費用,那麼就真的需要在管理方面做好自己的分內工作。特別是亂停亂放和佔用消防通道的行為,是負有管理責任的。

而且,小區物業收取停車收費,這個收費並不是完全物業所有的,而是部分歸小區所有業主共同所有的。這個作為業主也是可以要求物業公開財務報表的,這個收費在扣除管理成本之後,應該用於小區的維護管理方面。這個各個省都出台了相關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裡面有相關的規定。物業在收取的停車費扣車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後,按30%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而我國的物權法也是對於小區停車收費有一定的規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物業公司在設置停車位時一定要首先考慮廣大業主的需求,如果不經過業主們的同意,擅自用公共面積或道路作停車們的話,業主們可以對其起訴。

因此,對於小區物業對小區停車收費其實是合理的,但是車位劃分要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而且對於收費款項必須透明公開,專款專用。

朋友們,你們怎麼看待這個事情呢?歡迎留言評論!


對於這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看。首先物業公司如果要對小區的停車位進行收費,前提是該停車位必須是開發商擁有合法產權的停車位,也就是說,應該是在建築規劃許可證內的停車位。開發商才有權對其進行處分。

如果該停車位是建在小區的公共道路或者綠地部分的停車位,不是正規的建築規劃區域內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應該是屬於小區業主共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無權對其進行出租,出售或者處分。即使對該停車位進行收費,所收費用也應當歸全體業主共有。

另外,對於開發商擁有合法產權的停車位,對其收費的標準也應當符合市場或者物價部門所規定的標準,不能規定過高,如果規定的過高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範圍,小區業主可以對此提出異議。


小區停車收費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時,就有相應的約定,如果不違反當地的物價部門規定,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

只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後,徵詢業主意見,就小區停車收費問題進行全體表決,如果雙過半的業主認為小區停車收費不合理應取消,那麼就符合大會的表決生效要素,表決有效,在約定時間內可統一取消停車收費。

從實踐來說,一個停車收費的小區極少有全體業主表決取消停車收費的,這是因為停車必須有管理行為,有管理行為就有成本支出,收費就顯而易見的合理。

不知道提問人所說具體維權的內容,猜測可能是對於物業費收繳後的去向,不是很了解,認為是物業公司侵吞了停車管理費。

對於依附小區公共資源的管理而獲得的收益,國家有關法律有了明確的約定,就本例而言,所有的停車管理費扣除管理成本之後,百分之三十補貼物業費,另外餘下部分歸業主所有,業委會成立以後,可以就此部分的收益進行核查,最終由業主大會決定其如何使用。

此答


小區停車收費,應當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小區物業公司無權擅自收費。物業公司,除了對自己所有的或者承租的物業進行收費外,其他收費必須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

業主如果對物業收費有意見,可以向國家物業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物價主管部門投訴。相關主管部門不調查不處理,可以向其上級單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其行政不作為。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互動。我是律師,長期關注社會問題,願意回答大家提問,請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


最好的方法就是,召集大部分業主,把車直接停在小區路口就OK了,遇到不要臉的物業「就不要給臉」,堵一段時間「記住、要讓物業主動來找業主談判,而不是業主去找物業談判」,物業只是一個服務機構,不要搞反了。


小區停車位,分地下、地上兩部份地下部份產權歸產權人所有。產權人擁有車位產權如同業主對房屋擁有產權性質都是相同的。產權面積內是需要交物業費,地下車位的物業費換個說法,車位服務費,包括了照明,保潔,消防,排水等養護維修費用,這也是經房管局,物價局的核准價。車位費不含車位租憑費。那是車位產權人與車位使用人商定的價格。地上車位是全體業主供有的,物業要維護小區的正常秩序,防止消防通道堵賽。必須針對車多位少的情況,採取限制措施,收取的車位費,用於保潔,和秩序維護工作,這收費標準,多數依據物價局的收費婚准。所以說收取車位費是合法的,涉及維護問題是不存在。


小區停車収費合不合理,誰也講小清,為什麼?因為政府部門從沒有明確文件,小區業主與物業停車矛盾,天天都有發生,那為什麼不制定法規,這裡的問題複雜了,利益,就裡利益,資產與權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出一個小區停車位歸物業所用,又不合情理,出一個小區停車位歸業主所有的政府性的文件,又打破資產與權的共同利益,所以到目前也沒個國家級明文正式文件,所似業主與物業停車戰爭還要繼續。


小區內停車位本應是小區內各業主公共綠化公用地帶。在未通過90%以上業主同意和合理地收取少數額管理費用的前提下,物業沒權收取車位租賃費。不能拿著業主們本應自主享用的公共物質換取其個人的非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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