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要青春損失費嗎?
謝謝邀請。離婚時你可以主張索要青春損失費,但法院是不會支持你的這一要求的。
你可能會感覺到委屈、不公平,特別是為了當初的家庭付出的辛勞和蹉跎了自己美好的青春年華(現在也有很多人為了家庭,為了另一半的發展,為了子女等,放棄了自己的工作甚至是事業,成為了一個全職太太或全職先生。)現在因為婚姻出現了問題,就會感覺到特別的氣憤和苦悶,認為當初的一切是多麼的不值得,因此就想在經濟上能夠得到補償。但法律對此(青春損失費)沒有規定也就不會支持你,如果你的另一半感覺到愧對你或者認為你為了家庭付出了一切,提出想在經濟上補償你,只要達成協議,你多得到一些財物是完全可以的。但你們離婚是由於對方的過錯,那麼你完全可以提出賠償的要求,但不是青春損失費而是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那麼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第四十七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謝謝悟空邀答!
離婚時能要青春費,但是不會得到支持。
首先,青春是互相的,女人有青春,男人的時光也會在共同生活的時光中飛逝的,那也是男人的青春。青春讓我們每個人快樂,青春又使我們每個人憂愁。青春看起來總是有對立的兩方面,總在我們憂愁的時候帶來歡樂,又總在我們快樂的時候帶來煩惱。青春這個字眼看似美好卻又不易把握。青春像一道划過天空的流星,絢麗而短暫。對於青春我們總是充滿了好奇,在好奇中我們慢慢走向成熟。你的人生做出了一個錯誤的選擇,那你必須要為這個錯誤付出代價,雖然這個代價有那麼些許沉重----用的是青春!況且雙方結婚是一種自願行為,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一方向對方要青春費,那麼對方的青春費又向誰主張。另外青春本質上不是一種權利,它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消失,即使不結婚,青春也會消失,不會停留在某一時刻。
其次,青春費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是離婚的人因為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為自己在婚姻中處於劣勢地位並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離婚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我國法律上有精神損害的規定,而沒有青春費的說法。《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一規定確立了對精神損害可以適用財產賠償的責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損害的適用範圍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專門作出了司法解釋。可見,「青春損失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我國法律中沒有這個概念。
另外,如果對方有過錯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對方有過錯,可以申請賠償,至於賠償多少,就要看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和對方的承受能力來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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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並沒有青春損失費的一說只是當離婚的時候,一方,如果存在以下過錯可以要求對方給予一些損害賠償,但是這個賠償條件必須以離婚作為前提,如果雙方不離婚,也是不能要求對方賠償的。
1.對方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如果對方沒有上述的這些過錯是不能要求對方給予青春損失費的。因為兩個人在一起,沒有誰損失誰的問題,雙方其實都付出了一定的代價,所以,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應當慎重對待!
不能,法律上沒有青春損失費一說。
所謂青春損失費,從字面上看就是因對方提出結束戀愛關係,造成了你時間上的損夫。
你損失了時間,對方也損失了時間。你們之間的戀愛純屬雙方自願,無任何外來因素強迫,雙方也無事先戀愛必成為夫妻的約定,即使有,也無效,法律上不承認。
如果在戀愛過程中,其中一方付出較大金額的錢財,如有證據,依據其性質,是贈予或是借貸,由法院認定,依法索回,這點可以提出。
謝謝悟空邀請。
首先,可以明確一點,無論是婚姻法還是最好院司法解釋都沒有對於青春損失費作出相應的規定,即青春損失費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當事人訴請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概念的。那麼法律離婚時都可以訴請那些賠償呢?
離婚時,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根據婚姻法規定,下列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對方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要求對方承擔上述損害賠償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不能提出損害賠償,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
以上,所以青春損失費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從情理上理解,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多半也是你情我願的,辦理結婚登記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夠走到最後,選擇分開,也是雙方選擇的結果,如果不存在客觀過錯,那就不存在誰對誰補償的問題,生活,吵鬧在所難免,需要相互理解。婚姻不易,請珍惜。
為了尋找人生伴侶、感情歸宿,所託之人所付出時間、精力、金錢、情感、青春、期盼、夢想的青年男女,隨著離婚的到來而付諸東流,伴侶不伴、感情空耗、所託非人,時間精力金錢情感青春期盼夢想已成往事煙雲,一方或雙方帶著傷口回到原點。
青春損失了嗎?損失了。能摺合成錢嗎,能,卻是無價。青春損失費是無價的,多少金錢都彌補不回來的。青春損失費,那是對自己在選擇配偶時盲目、衝動、無知、虛榮、經驗欠缺、交友不慎、認人不清、缺乏主見、唯利是圖等等的「罰款」。青年男女雙方都應該承擔的「罰款」。
法律也理不清這些無價的青春損失費,故而法律亦不支持離婚時所謂的青春損失費。
離婚索要青春損失費,聽著似乎在理,但在法律嚴格意義來講,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性。青春損失費不是法律名詞,但是可以例入「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至於賠償情況:還要看過失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場所、手段行為方式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收入情況;侵權人能承擔責任的能力;受訴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雙方在戀愛結婚,以及同居關係中都屬於自願行為。故而,若以青春賠償為由是不合理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同居關係是被迫的,法律才會保護。
從青春損失方面來講,說損失應該是雙方都有,不是單方面的對方造成的,因此,要求賠償是不合理的。
好像法律上沒規定這個,既然到了離婚這一步,就說明實在走不下去了,再在一起就是彼此傷害了。
有時候離婚也是彼此的一種解脫,在沒有愛的婚姻里即使勉強維持著,那是一種煎熬會更痛苦,這種婚姻猶如墳墓,不要也罷!
既然已經離婚了,就別在小事上糾纏了,彼此的青春都消耗了,還要什麼青春費阿?
我覺得每一段婚姻,都有美好的部分,何必那麼尖刻!而且,你有青春,別人沒有嗎?何必這樣!
如果別人騙婚,還可以訴諸法律,如果不是,幹嘛做的那樣惡?
而且,要青春損失費的是受害者心態,是窮瘋了,還是自卑瘋了!活得精彩的人,誰會提出這樣不要臉的要求啊!
天底下想不清楚的人太多了!所以,才只為錢活著!不留一點情分!日後再婚,恐怕也得不到真感情,人家害怕你敲詐勒索呢!
首先你是男的還是女的?我估計問這個問題的一般都是女性吧,可能女人覺得最好的那幾年都給了狗??,愛錯了人,想得到一定的補償吧,那麼我想問一段婚姻走到頭了,男的可以要青春損失費嘛?我認認真真工作,抗著房貸,車貸,父母養老,兒女上學,時不時還要接濟下女方父母,我也可以算賬啊,好聚好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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