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以後父母可以停止撫養子女嗎?
18周歲,是我國確定成年人的標誌,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在這個年齡段以後,子女要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自然父母可以停止撫養子女。
但是孩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撫養的義務。
其實許多孩子雖然已年滿18周歲,但仍不能獨立生活,因為他們又進入了大學繼續深造,或者出國留學等,作為父母對於這些有出息的子女,義不容辭的全力資助,直至子女成家立業,從來不提我資助孩子何日為止。
之所以提出把孩子撫養至18周歲,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父母離婚的家庭,到底撫養孩子多長時間,法律並未完全關閉這扇門,而是開了一個口子。《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你看,費用多少、期限長短,均由你們協商,你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協商撫養至孩子大學畢業止,這就大大超過了18周歲,但這是你們協商的結果,法律並不干涉,協議生效後,一旦一方不按協議辦,另一方可申請強制執行。本條另一句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既然你們達不成協議,法院只能依照法律規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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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公民成年年齡為18歲,所以一般情況下父母將子女撫養成人就可以停止撫養子女,因為父母已經盡到法定撫養義務。
當然對於年滿16歲能夠自食其力維持一般生活水平也視為成年。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以上法律條文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是指還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喪失勞動能力無法養活自己兩種情形。
可以啊!如果不是特殊情況,比如說無勞動能力,18歲從法律上說已經成年了,父母沒有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了。
只不過我比較好奇,問這個問題是不想撫養18歲子女的父母呢,還是將不被撫養的子女呢?
按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大多數剛滿18歲的年輕人還在讀書,如果讀研,甚至讀博,別說18,28也未必有收入可以養活自己,這種情況下,父母為什麼不撫養孩子、不給他們提供生活費呢?如果父母真的沒有能力,那沒辦法,屬於有心無力,如果有能力,為什麼不幫幫子女呢?難道已經看出子女以後即使有再大成就也不會孝順父母,是個白眼狼嗎?
我反正不會在我的孩子18歲還在讀書就停止供養他,相反我會支持他,甚至他以後工作了有困難需要我幫助,我也會伸出援手,自己的孩子為什麼要計較?親情不就是在親人需要的時候及時出現嗎?孩子過得好,相信真正愛孩子的父母也會開心。畢竟從他們出生,我們做父母的就許過願,希望他們這一生,健康,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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