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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解後發現一審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是否申請再審?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問題,問題中問的是二審調解後,這裡的調解後是說調解書生效以後嗎?還是法院主持調解但是調解尚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調解書尚未生效之前呢?

我們先暫認為是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且已經生效。那麼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夠申請再審的。

(一)在二審中,達成調解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原審法院的判決也就是一審判決就視為撤銷了。

這裡的調解,意味著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對彼此的權利義務以協商的方式進行確認,在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放棄和妥協。也就是說,自願放棄的權利經調解書確認後產生了法律效力。

個人認為,調解書里已經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問題如何解決做出了約定,一審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以調解協議的方式得到了全部或者部分實現,即便並未得到滿足,也是出於自願而做出的妥協。因此,一審是否遺漏訴訟請求其實已經沒有意義了。

(二)法律規定,針對生效調解書的再審申請,需要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了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因為調解是雙方自願約定權利義務,並不是二審法院的審判結果,所以針對調解提出再審的條件與針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再審請求的條件不同。只要是不違反自願原則,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哪怕一方當事人表示放棄所有訴求,或者一方當事人願意履行全部義務,調解協議均是合法有效且有法律效力的,都不能提起再審申請。這也是對當事人處分自己權利的充分尊重。

  • 這裡補充一點: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條件里,有一條是關於「原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這裡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和二審訴訟請求,但是,需要明確的是,訴訟法解釋規定了除外條款「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出上訴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一審法院遺漏了某一項訴訟請求,但是上訴的時候當事人並沒有提出來,那麼就不能以此作為提起再審的理由了。

(三)需要說明的是,已經發生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不能申請再審。

那如果調解尚未達成呢?

  • 民事訴訟法解釋中規定,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卻沒有進行審理未做出判決,也就是題目中提出的遺漏訴訟請求,那麼二審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自願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也就是說,在尚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生效之前,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表示拒絕接受調解,那麼二審法院將繼續依法審理,這就可能會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了。也就不存在提出再審的問題了。


可在調解過程中添加的自己的正式要求。

如對方拒絕,可在二審中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一審沒提出的訴求在二審中提出,二審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告訴上訴人另行起訴。「二審調解後,」意味著上訴人在上訴時仍然沒提,「無起訴既無審判」,所以二審審判沒有問題。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立案再審是人民法院的職責範圍。你可以申請,但基本沒有希望立案。


二審上訴人是一審原告的,庭審中發現遺漏的訴訟請求,與上訴案件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有可分性的通知上訴人另案起訴。二審上訴人是一審被告的,通過庭審發現遺漏的上訴請求或有反訴傾向的,駁回一審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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