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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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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是軍事總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總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總機構。

朱元璋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了明朝,可是明朝的制度,卻很大一部分繼承於元朝,中央集權,實行行中書省制度。

行中書省,元朝(中統、至元年間)開始實施的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民間簡稱「行省」或「省」。元代從至治(1321-1323年)到至正(1341-1369年)。「行中書省」在當時主要作為軍事管理,掌管所轄省內的錢糧、兵甲、屯種、漕運及其他軍政事務,權力十分之大。

朱元璋為了加強皇權,中央上廢除了宰相制度,在地方上,為了防止地方權力過大,也把行中書省的職權一分為三,即三司制度。

明朝在各省設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長官;提刑按察使1人,負責司法之事;而本省軍事防務的責任就落到了都指揮使肩上。可謂是三司權責分明,相互監督,不讓一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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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以後,沿襲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明朝政府又擔心行省得權力過大,於是便效仿宋朝的「分路」體制,把一個行省的權力分散在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三個不同的官員手肘,以此來制衡地方。

明朝首先於明太祖洪武八年設置了都指揮使司,作為一個省的最高軍事機構,掌管一方軍政,由兵部統轄,簡稱都司。第二年,又將行省之名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只負責掌管一個省的民政。雖然布政使司轄區不再稱作行省,但人們仍然習慣稱布政使司為行省,簡稱省。提刑按察使司負責掌管一個地方的刑獄監察,是一個省的最高司法機構,簡稱按察司。

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合稱「都、布、按」三司。三四的權力各自獨立,督指揮使司聽從於兵部的指揮,布政使司與中央六部以及都察院都有關聯,提醒按察使司則服從刑部和都察院的命令。通過這些制度的設計,明朝政府得以將一個省得軍隊、行政、司法分別掌握於三個不同的地方官員手中,避免了唐朝末年地方割據的隱患。

不僅如此,在三個官員的管轄範圍上,「都、布、按」三司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明朝的都指揮使司體系中有遼東都司,而在布政使司體系中,遼東並沒有單設,而是屬於山東布政使司。這樣做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地方權力過大,讓三司起到相互牽制的作用。

以上!


明朝的都、布、按三司一般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這三個合稱為三司。三司一般是從宋代開始的,但是那時候的三司是指 鹽鐵、戶部、度支,這三個部門主要是掌管國家的財政的,和明朝三司還是相差很大的,後來經過元朝的發展才正式形成了都、布、按。

為何要重新定義和設置三司呢?主要是為了制約當時的行省權力,由於自從元朝在地方設立中書省,使得行省的權利比以往朝代的權利更大了,於是,元朝開始想著地方行省的權利一分為三,分別設立都、布、 按三司來平衡行省的權利。那麼這三司又是怎麼回事呢?下面一一為大家解答。

首先,都指揮使司。這個機構其實是個地方最高軍事總機構,這個官名一般的說法是起源於五代十國的時期,那時候是作為將帥的稱號。到了明朝的時候,都指揮司設立最多的時候,達到了21個,這個官職基本上都是正二品或者正三品,都指揮司,沒有財政權和行政權,是直接聽命於中央的兵部的,相當於現代的軍區司令一樣。

其次,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其實是地方民政總機構,總覽地方的民事、行政事物,相當於現代的省政府機關。一般布政使司設左、右承宣布政使分別由一個人來擔任,同時都是行政區域的最高官員,起著相互制衡的作用,而承布政使司的官品一般都是二品官員來擔任的。

最後,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實就是明代時期的地方最高司法部門,下面設立都察院,主要是掌管著刑事訴訟案件和事務,相當於現在省檢察院和法院機構。提刑按察使官員直接對中央負責,同樣,提刑按察使的官階也是正二品官員。

綜上所述,明朝的都、布、按三司主要指的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而都指揮使司是地方軍事總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是地方民政總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地方司法總機構。三司的設立,分散了地方權利,使得權利能夠牢牢地掌握在中央的手中,是中央地方集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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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指承宣布政使司(行政機關)、提刑按察使司(司法、監察機關)、都指揮使司(軍事機關)。它們是明代地方機構在變化過程中的一個階段。

朱元璋創業初期及明初,仿元制設立行省。早期的行省主官(平章、左右丞、參政)多為將領,可見此時的行省主要是為了作戰設置的。在明朝北伐期間和統一後設置的行省,長官則皆為文官,也沒有軍權(這是元、明行省制最大的區別),軍事則由洪武初年陸續設置的行都督府(後改為都衛,最後定名為都指揮使司)主管。都司與行省互不干涉,分別歸屬大都督府(後來改五軍都督府)、中書省(後來廢除)管轄。

幾乎與此同時,在各行省陸續設置了提刑按察使司,其職責為「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以下分道巡查地方。洪武三年七月,明太祖下詔定行都督府、提刑按察使司、行省官員座次,說明明代的地方體制以及從短暫的行省制轉為「三司分立」。洪武九年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標誌著這一過程的最終完成。但是民間依舊習慣於將布政使司轄區稱作「行省」或者「省」,人們通常用「兩京一十三省」來指代明朝全國。但是除此之外,邊疆還有遼東、奴兒干、烏斯藏等都司轄區,不在此列。

至於三者官職大小,《明史》記載的很清楚。都指揮使正二品,左右布政使從二品,按察使則是正三品。(下面某位三個說錯一個半的真是...)但是為了抑制武臣,往往有三品的官員越級授指揮使的現象出現,甚至在洪武十五年,接任江西都指揮使的是正四品的太倉衛指揮僉事吳斡......

三者相互制衡,缺點就是相互推諉。這種「內耗性」的結構確實避免了地方專權,但是也導致辦事效率嚴重低下。所以從永樂開始,逐漸派出太監鎮守地方,同時設置「總兵」作為鎮守地方的軍事長官,還有中央的文官以「巡撫某地」的名義總領地方政務。這樣,三司就逐漸淪為事務官,地方新的權力體系——鎮守太監、總兵、巡撫逐漸形成。嘉靖以後,鎮守太監逐漸被裁撤,總兵地位下降,一地之軍政大權遂歸於巡撫。而巡撫在明代體制的牽制下,最終沒有出現專權割據的現象。歷史在地方集權和分權上,轉了個不大不小的圈。


從「三司制」看明朝地方政治的發展與變革!

在元代時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實行的是行省制,但是元朝行省長官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員掌握權力,對地方擁有一定的政治、軍事、司法等方面的自主權。行省制下的中央對地方雖然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但這種控制力對明朝的統治者來說卻是遠遠不夠的!於是在朱元璋時期的洪武九年,明朝宣布廢除元代在各省的行中書省之名,以「三司」為省級政權機構。

那麼三司制主要由那幾個機構組成的呢?它們又分別主管著什麼呢? 三司制是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組成的中央對地方的行政制度。都指揮使司是明朝時期地方的軍事總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是地方的民政總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主管地方的司法總機構。

從以上來看,我們可以知道明朝時期實行的三司制,實際上是促進了中央集權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是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的一次探索和加強。

以上為本文的全部觀點,如有不同意見歡迎圍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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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簡稱為,都,布,按,也就是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這三司是明朝在制度上對地方的軍,政,法的分別管控,相互制衡,相互掣肘,防止一家過大,造成地方割據,也是為了避免唐朝中後期藩鎮割據的情況出現。

其中,都指揮使司是軍隊管理衙門,是地方對軍隊的最高指揮,只聽命於兵部。相當於之前的軍區。

承宣布政使司,是管理地方的民政衙門,一地的治理事物都歸它管,聽命於中央六部。相當於現在的省政府。

提刑按察使司,是總攬一地司法和刑獄的衙門。相當於現在的省公安廳+高級法院。

以上三司各司其職,相互制衡,能夠有效的限制地方權利,防止地方權利集中造成唐朝後期藩鎮割據的出現,一定程度上加上了中央對地方的統治。但另一程度上也造成了權利爭奪和傾軋的事發生。


都,就是都指揮使司。

布,就是承宣布政使司。

按,就是按察使司。

三司就是明代各省軍政法的三位主官。


三司是明朝的地方行政機構。

分別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其長官即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揮使,分管行政、司法、軍政。

布政使相當於現在的省長,提刑按察使相當於省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都指揮使相當於省軍區司令。

漢唐時代,地方長官權力很大,尚沒有分權。唐代的節度使,總覽地方行政、司法、財政、軍政大權於一身,終於造成了藩鎮割據。

唐末的歷史教訓極大地影響了之後的中國政治的走向。地方分權成為主流,地方便再也無法對中央構成威脅。

所以,宋明兩代,均亡於外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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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指的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三個「省級」部門,從名字中應該就可以分辨出各自的職責:

承宣布政使司,所謂承宣就是承上啟下的意思,布政就是施政,表明它的職能是主管民政,是地方上的行政中心。此名為前代所未見,實際上是權力縮水之後的行中書省。別稱「藩司」。

提刑按察使司,提刑即提點刑獄司,是宋朝的「四司」之一,主管司法。按察司作為一個部門始於金代,明朝將這兩個部門合二為一,其長官提刑按察使成為與布政使並立的地方大員。別稱「憲司」。

都指揮使司,是連接大都督府(五軍都督府)與衛所之間的地方軍政中樞,最初叫衛都指揮使司,即由大的衛代管周邊諸衛。隨著體制的完善,日漸成為純粹的管理機構,於是洪武八年將衛都指揮使司(都衛)改稱都指揮使司(都司)。

需要注意的是,明朝實際上並不存在「省」這樣一個行政區劃,嚴格來說三司本不應該被視為一個省的三個平級部門。比如明朝布政司的數量是十三個,但是都指揮使司的數量最多的時候有二十一個,因為邊疆地區通常是有都司而無布政司,即便是內地,都司和布政司的轄區很多時候也是有區別的。當然,一般情況下簡稱XX布政司轄地為XX省是可以的,明朝人自己也這麼叫,畢竟名字太長不好記。

明朝廢元代的行中書省而代之以互不統屬的三司,通常被視為加強中央集權的舉措,不過其實當初行省的設立,也是為了中央更好的統治地方,只不過元朝的制度設計使得中書省和行中書省權力過於集中,幾乎完全壓制了樞密院/行樞密院,導致權臣迭出,明朝可以說是吸取了元朝的教訓而做出這樣的改變,但是這一制度實際上也並未維持很長時間。隨著宣德、正統年間巡撫的出現,布政司和按察司的地位就日益下降了。


謝謝邀請。明朝的三司是都、布、按三司,即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這三個省級軍政法首腦單位。

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掌管一省的軍事,相當於現在的省軍區,下轄各地方衛所,受五都督府管理,卻歸兵部調遣。設有正二品的都指揮一名。從二品的都指揮同知兩名等。明朝共設有大寧、陝西、山西、浙江、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貴州,雲南、萬全16個都司。都司在朝廷排序和官銜上要高於布按二司。

承宣布政使司,又稱藩司,掌管一省的政事,傳達朝廷的命令,管理轄下的府州縣官吏,徵稅,安撫民眾等,相當於現在的省政府。設有從二品的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參政,左右參議等。明朝十三個行省都設有布政司。布政司與六部同等,布政使調入朝中,則為尚書,侍郎。都察院副都御史外派,則為布政司

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的司法事務,負責防腐,打黑、斷案等,類於現在的省公安部門。設有正三品的按察使一名,副使、僉事等。又在府州縣設有按察分司。明朝共設有按察分司四十一道。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其他的比如,兵備、提學、水利、巡海、安民等都設有專人巡查。 如有重大案件,則需都、布按三司商議,然後上報巡撫,乃致刑部、內閣。

有明一朝,都、布、按三司都是手握實權的封疆大吏。他們正,才能天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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