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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庭承辦法官審理後,執行時還是承辦法官本人去執行嗎?


謝謝邀請。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我的回答:法院實行審執分離制度,執行時,是法院的執行員去執行,不是案件承辦法官。

有幾點需要注意:

1.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2.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對於調解書和其他法律文書,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只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5.接到申請執行書後,執行員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謝謝邀請。

案件審理和案件執行一般都不是同一個法官:案件審理系由法院審判庭的法官審理。判決生效申請強制執行後,由執行局的法官辦理。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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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庭承辦法官審理後,執行時還是承辦審理的法官去執行嗎?

從法院組織結構看,有審判庭,有執行庭,這就說明法院是審、執分開的。城市裡的法院肯定是審執分開。可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法院的派出法庭,那就難以確定了。總起來說,審執不分從程序上說不會構成不公正。似乎也沒有法律規定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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