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投案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量刑情節。一般人會說,關於自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比如說在江西省高院審理的(2014)贛刑二終字第45號非法吸存案中,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江建紅、周曉麗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對以上二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兩被告人各自被判處緩刑。
從輕處罰,從輕處罰是在一個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但總體來說還是在該幅度內,比如某個量刑幅度為3-10年,那麼根據從輕情節適用低線判3年就是從輕。但是不能判到3年以下。
減輕處罰,就是指在本來應當使用的量刑幅度以下處罰。比如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2個量刑幅度,一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加罰款,一個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說某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以上,按照司法解釋,就屬於數額巨大,就應該在3到10年的量刑幅度內量刑。但是如果有自首等情節,就可以減輕處罰,在3年以下量刑。
免除處罰,就是顧名思義,不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
傑哥要提醒,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法規,那就是最高院發布的《量刑指導意見》,其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還比如前幾天傑哥前幾天看到的一個案件,運營5年之久的P2P平台「草根新貸」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該案的涉案非法吸收存款金額達到了8億多,但是第一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當然,法院認定其不僅有自首情節,其資金用途,積極配合退賠也是重要的量刑事由。
曾傑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
你這個觀點是錯誤的。自首的話,通常可以減,但是未必一定減。
譬如前不久,殺死女兒同班同學的被告人楊建廈,就是自首的,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再往前一點,就是大年三十,殺死鄰居三口的張扣扣,他也是自首的,也是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再往前幾年,就是大名鼎鼎的葯家鑫,那個開車撞傷人,擔心對方索賠,拿刀捅死傷者的音樂高材生,回家後,向父親坦白了自己的罪行,於是他父母勸他去自首了,然後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那麼如果減的話,可以減多少呢?
對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4條有明確規定: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本人以前就辦一個當事人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
這個當事人涉嫌與他人一起合夥販賣冰毒500多克經過家屬規勸,他回來投案自首了。經過開庭審理,他的同案犯判了無期徒刑,他卻判了個十二年。
刑事案件,投案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句話裡面說這樣講的: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裡面有個關鍵性的字眼「可以」。
「可以」,就是有可能爭取,但並非一定。具體是從輕還是減輕還是不起作用,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範圍,要根據案情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綜合分析然後決定。
案例1:張扣扣案件,扣扣本身是有自首情節的,法庭考慮到扣扣犯罪的具體情節,認為自首不足以從輕,因此一審還是判處了死刑,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
案例2:甲某實施故意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得知他人報案後並未離開犯罪現場,而是等待民警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法院認定甲某構成自首。結合到案後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獲得刑事諒解等情節,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解釋:
從輕--就是在法定量刑範圍內選擇較輕的範圍。例如,故意傷害罪一般情節(輕傷)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從輕就是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減輕--是在法定量刑範圍以外的下一個檔次量刑。例如,故意傷害罪(重傷)量刑範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處理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是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除--就是本案不考慮刑事處罰。
以上回答供參考。
當事人投案自首,量刑時可以減輕多少?拋開無罪辯護不談,律師應如何為投案自首的當事人做罪輕辯護,這個問題可以通過金律師親辦的案件予以說明(僅列辯護觀點,具體事實、理由略):
提醒注意的是,罪輕辯護並非只是強調存在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是要結合法律規定和具體案件事實,將可以最大化適用於當事人的從輕、減輕的幅度予以釋明,不能完全將皮球踢給法院。
案件名稱:張某某被控合同詐騙罪一案(涉案金額1000多萬)
一、張某某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是自首,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減少40%基準刑
張某某於2016年5月9日主動向辦案機關投案自首,且在偵查機關的訊問過程中一直能夠如實供述,其供述內容與被害人陳述基本具有一致性。其自首對於協助辦案機關查明案情起到了重要作用。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粵高法發〔2017〕6號)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二、張某某在偵查階段即簽署認罪認罰告知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深圳市公安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明張某某在偵查階段即簽署認罪認罰告知書,同意認罪認罰,公訴人在庭上亦明確張某某系認罪認罰。根據《深圳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可以對張某某減少30%的基準刑。
三、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系以合作形式發放高利貸,明知張某某缺少償還能力仍然高息向其出借款項,對本案的發生有明顯過錯,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減少40%基準刑
張某某在訊問筆錄中供述:(內容省略);結合被害人的陳述內容:(內容省略)
另外,公訴人在庭上亦同意辯護人意見,指出《合作協議》雖然名為合作但實為高利放貸協議,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高利貸協議,李某在本案中有明顯過錯。
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負有責任的大小,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四、現有證據無法查清詐騙金額,應根據證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從輕認定張某某的涉案金額為80萬元
所以說,刑事案件即使是做罪輕辯護,也並非就只是認罪認罰,律師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收集、整理、提出任何對當事人有利的辯點,力求最大化實現有利於當事人的結果。
對於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法定從寬量刑情節。關於自首能減輕多少刑罰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廣東地區涉及三部法規。具體如下:
1、在日常的很多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法定從寬量刑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4款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3款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自首是法定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重要量刑情節,但具體案件自首能從輕到什麼幅度,能減輕多少處罰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需要綜合全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以實際判別自首能從輕、減輕多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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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意見
投案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1)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投案自首並不是能減多少刑,減刑是針對已經判決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根據其改造表現而進行的一項減短刑期的程序,跟之前的「投案自首」已經沒有多少關聯了。
1.可以從輕處罰,意味著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
2.可以減輕處罰,意味著可以在法定刑降格幅度內予以處罰。(例如,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輕處罰就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進行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比如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的,又是初犯、偶犯情形的,就有可能被免除處罰,重在挽救和教育不予處罰。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投案自首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
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官根據具體的情節來定,沒有具體的數字,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呢?《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所以如果如果有違法犯罪的行為,自首是最好的出路。
如果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最後補充一下自首的定義:「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一種法定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一般說來,如果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本質是犯罪分子自願主動地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置。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親友陪同下去投案自首,或者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親自去公安機關而由其他人代為自首,也能成立自首。甚至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也成立自首,一名女子在賓館把男友殺害以後,打電話告訴父母自己殺人了,父母聽後立馬報警,並明確告訴女兒他們已經報警,讓她待在賓館不要亂跑。最後警察來到賓館把她當場抓獲。為什麼這種情況也成立自首呢?因為自首的本質是自願接受公安機關處置,她在明知父母已經報警的情況下沒有選擇逃跑,而是等待警察上門抓捕,符合自首的本質。
特別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但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雖然不符合主動投案的要件,但也以自首論處。需要注意的是,特別自首是對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另罪成立自首,對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該罪並不成立自首。這裡尤其需要注意,對選擇性罪名的如實供述不構成特別自首,只能成立坦白。所謂的原則性罪名,是指包含多種行為的一個罪名,比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某人因為拐賣婦女被抓,在公安機關審訊時同時坦承他還拐賣了一個兒童。這並不成立特別自首,因為無論是拐賣婦女還是拐賣兒童,都只構成一個罪名,因此只成立坦白。
我國實行對自首分子寬大處理的刑事政策,因此如果沒有多大希望瞞天過海,還是早日投案自首吧,以爭取法庭的從輕發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從法律規定上可以看出,自首的情節,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體個案中是否從輕、減輕,以及如何減刑的,還是要依據個案的情況,最終以法官的判定為準。
具有投案自首情節,在審理判決中會考慮減少刑期或免於起訴,具體會如何量刑取決於刑事案件的性質。如果是初犯又是小偷小摸等輕微的刑事案件可能會免於起訴,但如果是惡性刑事案件要考慮造成的傷害程度、損失大小和造成的社會影響,這樣區別會比較大,一般會相差10年甚至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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