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窗戶上拉了電網防賊,小偷翻窗入戶時被電死了,房主需要負什麼責任?


「我在我自家窗戶上拉電網,你要來偷不電你電誰,大家來說說是不是這麼個理兒?」房主無辜又憤憤的說,。按說應該是這樣,既然房屋的產權是我的,我想對房子怎麼樣都不為過!但是,對於這種有可能危害到生命安全的做法,需要設置醒目的「小心觸電」警示牌,類似像變電站和公共配電箱都會設置觸電警示牌,如果不設置警示牌,就會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隱患,一旦發生觸電身亡的慘劇,主要負責人可能會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且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有人說自家又不是公共場所,沒必要設置警示牌。當然,如果你家處在人跡罕至的深山或者荒原,可以不用設置警示牌......


既然家在居民小區,你的一切決定都可能影響到周邊所有人,特別是類似私設電網的危險舉動,要知道一牆之隔的外面屬於公共區域

有些人就是腦子轉不過彎來,總以外自己家屬於自己的產權,因此對房子做一切決定,都屬於個人的權利。殊不知一牆之隔屬於公共區域,如果你因為自家裝修弄斷了承重牆,導致房屋垮塌造成人員傷亡,難道你要怪房子質量不好,或者為什麼別人要住在你上面?做人特別是住家過日子,有時候還要考慮考慮別人,不能一味自私的想當然。否則會使做人的路子越來越窄。倘若不是小偷換成鄰居家的衣服掉在你家窗檯,伸手去拿結果被電死了,難不成怪鄰居不該晾晒衣物?


動腦子主動防盜的想法是好的,但是私設電網的做法是錯誤的,一旦發生人員傷亡,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責

面對現在日益複雜的小區治安,各家動腦子主動防盜防侵害的想法是好的,畢竟小區保安和社區派出所,不能再第一時間出面制止或打擊。所以採取些主動的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方式方法一定要得當,不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做法,像這種私設電網的做法就是錯誤的。原本私拉電線就是違法行為。雖然電網能夠起到防盜的作用,但後果往往是致命的。人常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你這電網直接讓人命歸西,壓根就沒有「改過」的機會。更何況即使這次不電死小偷,今後也會給鄰居和自己帶來致命的安全隱患,因此說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並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並不是危言聳聽。


這起案件不可想當然的判斷,畢竟小偷翻窗入戶屬於盜竊行為,自有法律予以嚴懲,而你私設電網造成人員傷亡屬於另一起刑事案件

雖然我們現在處在法治社會的快車道,但是不能否認,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還比較單薄和匱乏。人們總喜歡講兩期案件混為一談,好比這起小偷觸電身亡的案件,小偷翻窗入室盜竊屬於犯罪行為,法律會根據相關律法治他罪。但房主私設電網並且造成小偷死亡,屬於另一起刑事案件。即便是小偷罪該萬死,也理應由法律的主持和審判。除了法律以外,任何人沒有剝奪他人任何合法權益的權利。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刑法》中就有對「私設電網」的定性和定罪:「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在自家窗戶上拉上電網防賊,這種方法不足取並且是非常危險的。對自己自家人和小偷來講,都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搞不好自己不小心被電受傷了,就得不償失了。即使是電著了小偷,那麼也會惹上官司承擔一定責任的。所以說,應嚴禁私拉亂接電網。

小偷偷東西,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如果用私拉電網的方式防止小偷偷東西,那麼這種行為就有明顯傷害他人的故意。因為私拉安裝電網造成小偷死亡了,根據《刑法》233條的規定,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致死罪,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並且如果小偷的家屬起訴民事賠償,那麼作為房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民眾是很難接受的。但是必須指出,未經批准私自安裝電網這種行為首先就是違法行為。因為電網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東西,它與防盜窗性質是不同。

小偷偷東西,雖然有錯,但是房主人的行為也是有錯的。兩種過錯發生在一起就是混合過錯了,小偷偷東西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房主人安裝電網造成他人死亡,也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只不過小偷有過錯可以減輕房主人的法律責任,但是並不能夠完全免除責任。這點希望大家能夠理解。


關於小偷入室搶劫,由於一些意外情況導致死亡的問題我們已經回答很多了。之前回答過,小偷入室搶劫被狗咬死的。小偷入室搶劫因為地滑不小心摔死了。這足以說明了小偷這個『』行業『』風險相當大的。

對於這兩種情況,房主一般都不會承擔相關責任,但是這並不代表小偷所有的損害都與房主無關。比如這次題目當中所說的,房主家因為私拉電網,將小偷電死的這種情況,房東就有可能難辭其咎了!

這主要是因為私拉電網本身就是違法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情況下,如果房主住在高層,並且是在屋內私拉電網,不會危害到不特定的人的時候,責任可能會相對輕一些,但是也不代表絕對可以免責。因為畢竟電網對於普通個人來說是不能私自安裝的。

何況一般安這種電網大多都是為了防賊,而且一般都是住在低層的用戶才會安裝,所以通常情況下安裝電網的住戶都會將電網在房屋的外面安裝,面對的都會是一些不特定的人群。

如果是這種情況,安裝電網的用戶就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如果有人因為觸碰電網而死亡,安裝電網的用戶就有可能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特定的人群裡面包括小偷,但同時也包括一些無辜的他人,如果他人因為誤碰電網而受傷或者死亡那麼作為住戶來說,顯然是是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

所以這與小偷入室因為被狗咬以及因為地滑摔倒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

所以防賊是可以的,關鍵要看房賊的手段是否合法,並且是否適當,如果防賊過當,那麼賊防不成,自己還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那就得不償失了。


大實話: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房主應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或者一定的刑事責任。

最近,有個粉絲(暫且叫他小王)在給我留言一個問題,說的是,自己在自家的防盜窗上加裝了電線和電網用來防盜,然後有一天有個小偷準備入室盜竊,沒想到不小心被防盜窗上的電網電死了,小王下班回家後才發現。最後,小偷家屬不承認這個人是小偷,然後要求其賠償20萬元,問該怎麼辦。

說真的,這種問題是最難回答的,你要是回答說房主需要負責,估計很多人連看都不看,直接就在評論區進行問候了。但是,無論是從現實角度來說,還是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私扯電線用於防賊,但是最終導致小偷被電死的情況,房主肯定難辭其咎。

首先,就這個人是不是小偷這個問題來說,就很難說。畢竟,一個人不可能把小偷二字寫到臉上,如果無法人贓並獲,也就是我們說的捉賊捉贓,哪怕是他爬你家窗戶了,你還真不能說一個人是小偷,只能稱他為攀爬者。而從現實角度來說,偷東西是犯法的,而攀爬頂多算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比如說,我就是一個樓層攀爬愛好者,然後你在窗戶上加了電網,導致我在攀爬的過程中觸電死亡,顯然是雙方都有過錯,畢竟,私拉亂扯電線也是違法行為,那屋主人肯定是要擔責的。

然後,即便有證據證明對方真的是小偷,那屋主人同樣是要擔責的。這就提到有限防衛和無限防衛了。而在這種在小偷沒有危害到屋主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顯然屋主人只能是進行有限防衛,現在小偷卻因為屋主人的過錯被電死了,肯定是已經超過了自己的防衛許可權了。說白了,那就是雖然小偷偷東西有錯,但是罪不至死。

當然,有人看到這樣說估計心中罵娘的話就開始醞釀了,一說需要擔責,然後就開始說什麼法律偏袒小偷,然後自己什麼也不能幹,只能等著小偷偷之類的話。拜託,能不能不要生活在一個非黑即白的世界裡。雖然,這種情況下屋主人需要承擔責任,但是,畢竟這件事是對方有錯在先,肯定不會是全責。畢竟,小偷可是盜竊,也是違法行為。

現實情況就是,比如你因為不小心把一個人電死了,可能你的住10年老,賠償20萬元錢。但是,現在可能就是住3年牢,賠償3萬塊錢,整個事情的責任雙方都要承擔,這則是公平的。當然,至於家屬要求賠償多少錢,肯定是雙方協商著來的,也不可能說要多少就得賠多少。

這就好比兩個人打架一樣,跟誰先動手沒什麼關係,只跟誰受傷嚴重有關,傷得輕的住牢,傷的重的住院,這是非常合理的。總不能說,別人先打了你,然後你就可以直接把對方打死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吧。如果真是那樣的話,那結果就是先打人的人就一定會出手就是致命,而法治社會的意義就在於讓守法者承擔更小的生命和財產風險。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註: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你好,真摯為你解答,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所!

小偷行業有風險,樹立正確價值觀。

首先,要明確一個觀點:小偷進入他人家中,不慎摔死與被電網電死的情況分析、處理結果是不同的。因為電網,是國家禁止個人私自使用的,因此針對小偷被電網電死這種情況,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再者,如果小偷私自進入他人家中,不慎摔死,這個情況完全屬於意外事件,戶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是針對電網事件,雖然事件結果一樣,都屬於死亡,但是死亡的因是不同的,換言之,是因為戶主私自拉電網導致小偷電死的,因此這個就不是意外事件了。同時,小偷擅自進入他人家中,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該戶主需要首先承擔私拉電網的行政責任,之後承擔電死人的刑責與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針對刑責而言,戶主可能無罪,也可能需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責任,因為存在被害人的因素,因此在量刑上有很大減輕情節。


為了保證自己的財產不受到梁上君子的侵犯,從而採取措施進行防範,這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採取了偏激的防範措施,甚至防範措施可能危及到了人的生命,那麼就有可能事與願違了。

針對樓主的問題,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   《 私拉電網致小偷死亡》案例,這個案例發生在2000年的7月份  

   現年44歲的江蘇農民葛某,開有一個自行車修理鋪,生意也不錯,家庭和睦,一家人生活得快快樂樂。惟一令葛某鬧心的是,自己的自行車修理鋪經常被盜賊光顧!!!  

    有一天,葛某準備關鋪回家,突然想到鋪里老是被盜,如果扯根電線在鋪子里,走的時候通上電,第二天關上電,一定可以止住小偷盜竊。主意拿定以後,葛某便立即行動,拉上了電網。   

兩千年7月分的一天傍晚,天氣異常悶熱。葛某和平常一樣,將店鋪收拾利落,因為這一天有三輛自行車在鋪子里放著,所以拉電網時他特別用心,將電線連到了自行車上,並且打開了電源。     

第二天葛某和平時一樣早起5點半鐘起床,到修理鋪門口一看葛某禁不住緊張了起來,因為鋪子的門大開著,門鎖也被撬開了,自行車倒在了地上,鋪里的東西十分凌亂。更讓他心驚的是地上還躺著一個人,這個躺在地上的人就是被電死的小偷,是個年僅15歲的少年。   

案件發生後,葛某因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200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月25日被執行逮捕。2000年12月22日,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00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葛某在其修理鋪內為防盜而私自設置電網。2000年7月10日晚9時許,被害少年撬門進入鋪內,欲行盜竊而觸電死亡。被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葛某無視國家的電力法規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防止財物被盜為由,私自將220伏電線連接到鋪內自行車上,導致進入棚內的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葛某作為從事修理業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的危害性,但其抱著不會電死人的僥倖心理,輕信能夠避免,符合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於被告人設置的帶電物系鎖在其棚內,被害人卸掉門鎖,擅自闖入室內,其行為也是違法的。如其不擅闖入鋪內,也不會必然導致其觸電死亡的後果。因此,被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法庭在認真評議後,對此案進行當庭宣判:一、被告人葛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27296元,喪葬費2924元,由被告人葛某賠償70%即21154元。

由以上案例可以非常直觀的看出,私拉電網本身就違反了我國的《電力法》,因此電死人後又違反了我國的《刑法》。

對此案例你有什麼看法?歡迎吐槽!!!


為了保護私人財產的安全,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安裝防盜電網,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就算有小偷以身犯險觸電身亡屋主也沒有過錯,因此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但是,安裝防護電網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在自家窗戶安裝防護電網,一定要保證不會傷及無辜。比如,不能夠超過私人空間範圍侵佔公共空間,不能安裝不牢掉在地上,不能安裝在一般人正常情況下能夠觸及的地方……

一旦屋主安裝的放到電網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並且造成無辜的人受傷死亡,那麼就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進行有電提示

安裝防盜電網以後,一定要在醒目的地方立警告標語,提醒廣大梁上君子「有電危險,切忌翻窗行竊」。

這樣也算是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如果還有小偷以身犯險,就純粹是他自擔風險咎由自取,怨不得任何人。

設置合理電壓

安裝防盜電網,把電壓設置成人體難以忍受的程度即可,這樣就能達到防盜目的。如果將電壓設置得高得離譜,人一旦觸及就必死無疑,那就有點說不過去了。畢竟安裝防盜電網的目的是防盜,而不是殺死小偷,只要能讓小偷難以忍受無法行竊就行了。

如果將電壓設置得非常高,小偷一旦觸及就必死無疑,那就有點「間接故意」殺死小偷的味道了。


「小偷有風險,入室需謹慎」,最近網路大量出現真實的或假設的小偷「翻船」問題。有小偷爬窗時被戶主一聲大喊嚇墜樓的,有小偷爬窗被戶主捅下樓的,有入室後不小心滑倒摔死的,有入室後誤喝毒酒毒死的,有盜竊過程中被電器電死的,有翻牆入院後被狗咬死的,有和戶主搏鬥中被捅死的。

小偷進了頭條之後基本不是死就是傷,唯一的好處就是他們的家人都想獲得巨額賠償,這次題主又說了一個小偷入室盜竊實施過程中被私人電網電死的問題,問戶主是否擔責?

從法律規定來講,是肯定要擔責的,因為有明文規定禁止個人私拉電線電網,這本就是可能產生其他安全隱患的,不光是威脅到小偷,電網如導致他人誤接觸被電,戶主的責任就嚴重了,即使是小偷失去了生命,也屬於是一種過當的行為,因為法律會認為,小偷固然可惡,但罪不至死,任何人都沒有剝奪其生命的權利,而戶主明知有人觸到後可能電死人,這就等同於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後果也是非常嚴重的,判刑是跑不了的。

但法律也會根據案件的性質給予更大限度的從寬處理,因為必定小偷屬於侵犯他人的犯罪主體,是自己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導致身亡,自己對自己的死亡應該付全責。

但法律應該只判私拉電網至人傷亡的罪,戶主不應該再給原本侵犯自己私有財產者承擔其他民事賠償責任,這樣才最公平。

當然如果電死的不是小偷,假如是施工者或長鐵管誤碰觸致人死亡,那就刑事和民事責任都有了,只能怪自己私設電網了,實際不光是私設電網,就是私拉電線到外面電死電傷人,自己都是要承擔責任的。

雖然戶主有錯誤,但依然呼籲正義方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因為一味的擔責或承擔後果,會使人見以不敢為、見危不敢救、見老不敢扶,這會使社會文明倒退,應該讓社會減少出現「我老我有理!我弱我有理!我死我有理」的無理行為。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回復交流。可加我關注了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喲!


雖然筆者對房主深表同情,但是根據以往的一則判例,房主在自己的店鋪里私拉電網,致使小偷被電死,然後被判刑、賠償,更何況你在窗戶上私拉電網呢?

話不多說,還是先看2000年左右的一則判例吧。宿遷農民老葛,開了一個自行車修理鋪,憑著修車這門技術,雖不富裕,但一家人生活得倒也不錯。唯一令其煩心的就是店鋪經常被偷,時不時讓其遭受一點損失。

一天打烊時,老葛突發奇想,何不在店鋪內拉根電線,防止小偷。這麼著相安無事了好多天,老葛認為此法奏效。又過了一陣子,因為店裡有兩輛新車,老葛將電線連在新車上,開通電源,鎖門回家。

第二天一早,老葛發現店鋪門大開,自行車七倒八歪,鋪里一片凌亂,還有一個小偷躺在地上,死了!

後來,老葛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小偷家屬2萬多元。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筆者是不能接受的。誠如判決所言,老葛私拉電網,違反了《電力法》,但是此舉最多也就是受到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但老葛在屋內私拉電網,不會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構不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至於過失犯罪,更談不上,作為一個正常的公民來說,誰都知道入室盜竊是一種犯罪行為,也認為人都應當遵紀守法,不能把人想壞了,所以只要小偷不來,根本就不會傷害到他。

就此事而言,筆者傾向於是一起意外事件。

但是就本題而言,如果是一樓的窗戶,如果私拉電網,有可能會誤傷到到不特定的其他人,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如果是在高層建築的話,筆者傾向於屋主無責。


據說在美國有這樣的一個法律,當陌生人走入人家院子的時候,房主完全可以有權擊斃來者。

因此在美國到朋友家拜訪都是小心翼翼的,或者乾脆不去拜訪,生怕招來滅鼎之災。

我們的國情不同,在我國自古以來好客,善待每一位來訪者,甚至不認識的人來訪,也要留下來喝口水,行人到別人家討口水喝是常事。

在我國當來訪者想要進屋,房屋主人確認身份後,才可放行,那是常事,但絕對不會出現一槍擊斃的現象。

我們把話拉回主題。

在我國私拉電網是違法的,造成的後果都要由拉電網的人負擔,其中也包括這個賊生命權。

當然,這個賊不死,法律將追究他的法律責任,也就是入室盜竊的責任。

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除法庭判處某人死刑外,任何人都沒有隨意處死別人的權利,嚴格的說正當防衛除外。

當然防範賊的入侵,是每一個公民對自己財產負責任的一種行為,但這種行為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實施,比如說我們在窗戶上可以加裝護欄,但必須放在窗戶的裡面,你要是再不放心,我就要和你抬杠子了,你可以把窗戶堵死,用磚砌死,這個可讓任何毛賊都進不去了。括弧:恐怖分子除外。

還有幾種情況,這賊的死亡與我們無關。

第一,當賊爬行的時候,自行脫落,或者是在你家的窗戶上失腳掉了下去,那是罪有應得,與我們無關。

第二,當賊出現在你們家窗戶上的時候,與你打了個照面兒,賊驚慌失措掉下去,賊的死亡與你無關。

第三,當賊出現在你家窗戶上的時候,你必須讓他下去,不能讓他進屋,否則,將存在對你傷害的可能,你一方面報警,一邊監視他的行動,並警告他不要進來,否則我將把你推下去,當賊又不聽勸阻,並向你攻擊,此時你完全可以施展你的二指禪將他推下去。

總之,不管這個賊哪種方式的死亡,警方將都要介入調查, 法庭都要進行審理,有無過錯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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