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請問綠城縱火案,如果不考慮社會輿論,只按照我國法律,正常情況下保姆會被判死刑嗎?


謝謝邀請。

2017年6月22日凌晨5:00左右,杭州藍色錢江小區二幢一單元1802室發生縱火案,該事件造成四人死亡。2018年2月9日,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一審被判處死刑。

自古以來我們就會用殺人放火來形容一個人罪大惡極,可見在當時人們的認知中,放火和殺人的惡劣性質是等同的,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同樣的罪無可恕,這種觀點當然與古時候建築多為木結構消防設施簡陋等因素有關。

那麼到了現在,法治社會,在建築原材料越來越安全消防設施也越來越完善的今天,我們又是如何定義放火這個罪,先來看一下刑法對這個罪名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這次莫某一審被判死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毫無懸念。

杭州保姆縱火案一經新聞媒體曝光,迅速引發輿論嘩然,群情激憤。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因為保姆的貪婪而分崩離析,男主人一夜之間遭逢家破人亡的慘劇,不由得讓人唏噓同情。於是網路上喊殺聲四起,殺人償命的聲音不絕於耳。

但是這次一審死刑結果是由於案情使然還是受制於輿論壓力,不如讓我們看看此案具體的庭審情況。

2017年12月21日,杭州中院在首次開庭審理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時,由於被告人辯護律師不服從法庭指揮,擅自退庭,並拒絕繼續為莫煥晶辯護,導致休庭擇日再審。如果沒有這一次被迫休庭,那麼杭州中院在2018年2月1日的第二次庭審也不會有如此充分準備。救火隊員的出庭、專家證人的出庭作證都是此次開庭的亮點,值得肯定。所以,一審結果以及庭審細節公布後,輿情比之以前平穩了不少。究其原因,不外乎是結果符合人們「惡有惡報」的心理預期,和大眾心中的正義取向較為匹配。但更重要的是,整個庭審過程更加透明,理由足夠充分、過程足夠規範、細節足夠顯現,表明判決結果只能是源於對案件的客觀判斷而不是受到輿論綁架所致。

保姆縱火案遭遇的輿情波折表明,大眾民意與司法理性之間或許存在著永恆的張力,而司法透明和程序正義則是緩和這種張力的不二選擇。法治最本質的特徵之一,就在於程序的公平正義,有了嚴格的程序保障,有了法院充分的信息披露,案件的判決結果將更加令人信服。司法公正的意義在於用同一把法度戒尺衡量每一個人,不偏袒不循私,不恃強凌弱,不嫌貧愛富,給所有人應得的懲罰,不辜負一個好人,也不冤枉一個壞人。每一個司法案件都應秉公處理不偏不倚公開透明,除了達到懲奸除惡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為了避免類似的悲劇再重演。


杭州保姆縱火案案犯莫煥晶作案動機之陰損,作案手段之殘忍,作案行為之惡劣,造成後果之嚴重,民眾反響之強烈,實屬罕見。

莫煥晶縱火案造成林家年輕母親和三個幼小可愛的孩子一家4口無辜喪生。慘案發生後,迅速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人們無不譴責莫煥晶的卑鄙狠毒行徑,無不為那無辜死去的母子4人痛哀惋惜,無不關注這起縱火案的審理過程,無不盼望莫煥晶能早日得到法律的重判和嚴懲!

社會輿論反映了廣大民眾對公理的表達,體現了人心向善的願望,是正能量的展示,是正義的呼聲。

強大的社會輿論更加堅定了辦案人員依法審判莫煥晶縱火案的信心。人們看到,法庭在審理這起縱火案中一直秉承依法辦案,認真審慎,嚴格程序,公開透明的原則。可以說,莫煥晶一案的審理過程即是一次審案過程,也是一次普法教育過程,

莫煥晶罪孽深重,罪不容赦。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刑法》有關條款,當判死刑。2月9日,莫煥晶縱火案一審宣判落槌,莫煥晶被判處死刑,大快人心!這是法律對邪惡的正義審判,同時體現了廣泛的民意訴求。


從理論上講,會判死刑,但從法律條文到實踐不折不扣的完成,必須靠強大的輿論監督。

保姆縱火案即將落下帷幕,莫煥晶被判處並執行死刑已經是板上釘釘毫無懸念的事。有人說,如果不考慮社會輿論,只按照我國法律,正常情況下莫煥晶會被判死刑嗎?

我不明白題主所說的『』正常情況『』是什麼情況?但從理論上講,從法律條文角度講,會被判死刑。

然而,任何法律條文和規定最終要落實到實踐中,都是要由人去操作的,而由於操作者的知識、能力、思想、品行等因素,能不能使法律條文完美無缺的落實到實踐中,還真不好說。

在沒有輿論監督或者輿論監督相對薄弱的時代,某些辦案人員由於收受嫌犯家屬的賄賂,或者和嫌犯是親屬朋友關係,或者受某上司的壓力,胡亂判案,在判決或量刑上使嫌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使受害者得不到應得的賠償。

輿論監督可以使審判和判決在陽光下進行,辦案人員就必須認真對待,不敢有絲毫馬虎,更不敢徇情枉法,法律就可以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正義才能戰勝邪惡。

保姆縱火案震驚全國,引起全社會極大關注,從發生到現在,網上議論鋪天蓋地,輿論之強,史無前例,輿論監督絕對起了很大作用,偵查和審判過程之長,而最終判決之快,和輿論監督不無關係。

隨著網路越來越普及,輿論監督會越來越強,案件審判也會越來越正規,冤假錯案也會越來越少,真正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謝謝邀請!

我國在刑事審判中,社會輿論只是影響判決的非常小的因素,而判決的結果是你的行為是否能達到刑法中判你這個結果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你社會輿論影響再大,也不可能去判一個背離刑法標準的判決結果,而你的行為如果滿足你所犯的刑法的量刑,而社會輿論只是一個催化劑而已。

莫煥晶一審被判死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致使莫煥晶判死刑的是她犯了「放火罪」

我國刑法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而莫煥晶自導自演策劃的這宗火災,其行為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事實上莫煥晶放火的結果導致一家4口的死亡

放火罪最高可判死刑,而莫煥晶故意放火導致4人死亡,已經達到甚至超過放火罪判死刑的標準,所以不管輿論怎麼樣,莫煥晶肯定是死刑的。

ok!喜歡的朋友可以點贊關注喲!


雖然我不想面對這個問題,因為從情感和道德的角度我無法面對自己的理智,但是我還是想說,如果沒有這麼巨大的社會影響,莫煥晶真的不一定需要判死刑。

其原因如下:雖然其圖財故意縱火,導致受害者一家四口身故,罪不可赦,但是嚴格按照法律來講,首先得從證據的角度看她是否是主觀故意。如果不是,最多是謀財,過失致死。

當然,重申一次,不是我的本意,我只是強調了法律關係,如果僅從道德的角度,像這麼一個禽獸不如的東西,,理應罪該萬死。


不考慮輿論,保姆必死無疑。正因為後期輿論壓力指向110和119以及物業,加上代理律師黨琳山押上執業前途相逼,才導致保姆案二次開庭並確保了庭審過程細緻嚴謹。

因此,輿論其實幫助保姆最大化維護了自身權益。

在這裡,針對輿論對案件結果的導向想多說幾句。

針對熱點問題,輿論總顯得義憤填膺,民意猶如潮水般洶湧而來,以泰山壓頂般的道德代替法律進行審判。看似讓案件暴露於天地,無人可做手腳,但是這樣的輿情,真的能讓凱撒的歸凱撒,法律的歸法律嗎?

道德替代不了法律,我們每個人本著良善之心去評論,去影響輿論,這無可厚非,也是應該提倡的,畢竟我們都希望生活在道德情操都比較高的社會。

但是,我們在關注的同時,在激昂道德的同時,可否不要那麼情緒化,不要那麼狂熱,能不能別以自己所知的有限信息去判斷一個複雜的案件,能不能不要對人命關天的事情輕易做出判斷呢?

要知道,可能你輕鬆敲出的一句話發在網上,就讓一個素不相識的人一輩子萬劫不復,甚至失去生命。


關於這個問題,大觀君認為需要分三個層面來討論:

一、莫煥晶該不該判死刑?

應該說,本案中,莫煥晶的罪行是明確的,事件所造成的後果、受害人家屬的態度、民意的訴求(民憤極大)、社會影響等都顯示莫煥晶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從具體的罪名看,莫煥晶所犯的盜竊罪,固然不足以判死刑,但放火罪的最高刑罰,是可以處以死刑的,且莫煥晶在案發後,並未聽說有自首、立功等情節,放而在火勢增大時,並沒有進行積極救助,沒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所以,莫煥晶一審被判死刑,應該說是罪有應得。

二、莫煥晶是否非殺不可?

判處死刑,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立即執行,另一種是緩期執行,如何權衡,主要在於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性,就本案而言。

1、主觀惡意:根據目前查明的證據,莫煥晶並無殺人的故意。相對於蓄意殺人,莫沒有殺人預謀,所以主觀惡意相對要低。

2、犯罪情節:本案造成四條人命喪生的後果,雖非莫煥晶本人所期待的後果,但其應該預見到這種可能性,仍然放火,客觀上是放任這種損失後果的形成,因此,具有「間接故意「,」」

3、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在法庭上,莫煥晶的認罪態度,說不上惡劣,但也不能說真誠悔罪,因為像這樣民憤極大的案件,莫煥晶在公開場合,無論是為自己辯解,還是諉過於他人,都不是明智的做法。

所以,像莫煥晶這樣的人,其實是屬於可殺可不殺的, 但最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算咎由自處。

三、既然莫煥晶該死,也可殺,那麼一審判決是完美的嗎?

一審判決順應民意,判處莫煥晶死刑,就實體判決而言,沒有什麼問題,但在程序上,還是留下一些瑕疵,那就是本案中,對物業、消防等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追查得不夠深入。

也有人說 ,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應該先審理刑事案件,然後再審理民事糾紛,但「先刑後民」的原則適用於同一法律事實,而在本案中,保姆縱火是一個法律事實,而物業、消防救火則是不同的法律事實,而這兩個法律事實之間是有關係的。什麼關係:一、保姆本身也是物業、消防救火過程的一個關鍵證人;二、物業、消防救火是否存在過失,客觀上對保姆縱火案的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影響;

有人說,物業消防即使有責任,但即使查明有過錯,恐怕對莫煥晶最後的量刑影響有限。既然如此,那為何不深入查明,給天下一個明明白白的說法呢?

憑心而論,大觀君對喪妻失子的林先生十分同情,對於莫煥晶這種既自私又愚蠢的人十分痛恨,但是,從理性的角度看,此案所暴露出來的消防安全問題,相比於毒保姆縱火事件,是一個更加 巨大的安全隱患。

因為畢竟我們碰到天災人禍需要救助的情形,比遇到毒保姆縱火這樣事件的概率,要大得多。


我認為不會,原因是第一,莫放火的目的是想以放火後救火博取主人好感,從而達到自己一定經濟利益為目的,並非是想放火燒死人為目的;第二,莫期間有電話報警情節,應被視著有「立功表現」;第三,莫放火後並未逃離現場,被帶離控制後也承認了自己的放火事實,應理解為其認罪的表現;第四,物業消防設施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致使該場火災加大了侵害的結果;第五,消防救援不力,存在一定程度的「瀆職」行為,對嚴重的侵害結果同樣存在一定責任。莫雖然罪大惡極,但這麼嚴重的結果讓她一人「背」的做法也顯然是難以服眾的,特別是當她面對如此「強大」的對手時,她更成了人人皆誅的「靶子」而必死無疑了。


您好,杭州保姆縱火案的被告人莫煥晶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從判決結果來說應該是符合社會輿論預期的。那麼如果不考慮社會輿論會是怎麼樣的結果呢?我認為保姆一樣會面臨死刑判罰。

首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審理這起案件時必然是頂著巨大壓力的,畢竟全國人民都在關注著。整個社會輿論充滿了體莫煥晶保姆行為造成如此慘劇的憤恨,早就等著她被懲治。同時還有著對林家的同情。似乎來講,判決如若沒有達到輿論預期就沒法交代。

其實並不是如此。從法院的審理情況來看,莫煥晶故意縱火的主觀性特彆強,早就做了準備,行為十分卑劣,手段足夠殘忍。在放火前莫煥晶沒有做滅火的準備,放火後,莫煥晶沒有積極採取救助措施,最重要的是導致了四條人命的喪生,其中還包括三個可愛的孩子。

正是因為這樣的可怕後果,以及對社會各界造成的影響極大,所以莫煥晶的行為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無論她在庭審上如何替自己脫罪,仍舊無法逃脫死刑的判罰。

再則說,從判決結果出來網友反應來看。普遍希望莫煥晶被採取極刑手段執行死刑。但是法律規定中只有槍決和注射死刑。即便她罪行再大,性質再惡劣也是如此。輿論有這樣的想法只能是從感情上去表達。法律問題還是要交給法律解決。

所以,無論輿論如何去說,法院的判決還是會以事實為依據,考慮社會影響。不會被輿論也不能被輿論左右。如果莫煥晶沒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或許她就不會被判死刑。


原本是想通過滅火救主人來獲取「救命之恩」的感動,從而借更多的錢,不曾想,著名的綠城房產和路程物業以及消防設施,這麼不堪!要速度0.5公里路程消防要40分鐘,消防設施中的自動滅火失靈,要滅火沒水,要物業沒人,報警3次還在「喂」,民婦莫某儘管你是惡人,但是你把綠城房產綠城物業和當地消防想的太美好了,這不,他們集體送你上天了!


推薦閱讀:

法律常識|未成年人販毒也要受到處罰
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實踐操作與指引
真憲法與假憲法的區別?
美國為啥沒有驢肉火燒?

TAG:法律 | 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