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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近日周至縣二曲街道發生的男孩被綁在鋼管上折磨致死的案件?


15歲智障男孩被割掉生殖器活活折磨死,兇手竟然有精神病讓人疑竇叢生。

陝西周至縣15歲男孩小樂,一大早去4公里外的鎮里看廟會,結果一晚未歸。小樂父親和奶奶找了一個晚上,在早上六點發現小樂被捆住手腳倒吊在村裡的柱子上,生殖器被割下,七竅流血,活活被折磨致死!

事發後警方連續奮戰15個小時,終於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獲,經調查,王某有精神病,目前已被刑拘。

這裡有幾個問題大家思考一下:

據目擊者稱,有二個成年人對孩子捆綁,那一個呢?

警方在調查中獲得一個重要信息:據事發地一個政府工作人員稱,有二個成年男子對小樂進行了傷害,並把孩子捆綁在民房門口的鋼管上。

警察調查的結果卻只有一個人,而且是個精神病患者,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患者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那一個呢?人間蒸發嗎?還是找個替罪羊矇混過關呢?

目擊者為何不制止?

案發當時,還是下午,目擊者親眼看見15歲的小樂被捆綁,傷害,作為街坊鄰居,他竟然熟視無睹,一不制止二不報案,這背後有什麼隱情呢?是否和嫌疑人很熟呢?

悲劇的發生,監護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明知孩子有嚴重的智力問題,還放任孩子一個人去離家4公里的地方看廟會,這個父親這個奶奶監管嚴重失職!

農村人口不多,村裡道路也不複雜,既然送奶人都能輕易發現小樂,奶奶爸爸為什麼就沒有發覺呢?到底找了,還是沒找?!

小樂可不是一般的智障,一個沒有媽媽,學校拒收,四處閑逛,餓了就撿東西吃的小孩,境遇讓人心酸不已。這樣的孩子,監護人完全沒有把孩子當成人來善待!現在的社會竟然能讓孩子受餓,讓孩子撿東西吃?!可見平時孩子在親人眼裡多麼不受歡迎!

面對智障孩子,我們的教育該做點什麼?

15歲的小樂曾經上過智障學校,但後來學校以孩子亂吐亂撒為借口拒絕接受小樂入學。

無奈,小樂回到家裡,成了一個燙手山芋,轉來轉去,身如浮萍,四處飄零……

面對農村大量的智障孩子,我們的教育,何去,何從?心痛!

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該如何管制?

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嚴重威脅著周圍正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家屬應該嚴加看管,或者有政府統一起來送到精神病院管理。否則對社會對整個人類都是個定時炸彈!

看多了形形色色的暴力情殺,這是最讓人難以接受的一個悲劇。長嘆之餘,心裡很痛。

一個小小的背影,衣衫襤褸,低著頭在垃圾堆里翻來翻去,夕陽把他的小身體拉的很長,很長……

一個血淋淋的男孩,被了捆住手腳倒吊在柱子上,生殖器被割,一灘黑血,很濃,很濃……

孩子,今生,你受盡折磨枉來人間一遭,但願來生,你有個幸福家庭!

一剪梅花: 流淚寫完這篇問答,心裡百感交集,喜歡的,動動手關注吧。


早晨看到關於此事的報道,十五歲的智障男孩被家人發現被綁在鐵管上倒掛,並且生殖器被切除,手段十分殘忍,看後讓人頭皮發麻!4月4日該案發生後,當地公安機關即刻組成專案組,對案件展開偵查。4月5日,周至縣公安局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經15小時奮戰,案件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王某(有精神病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孩子奶奶得知孫子被害,痛哭流涕!

這是一個苦命的孩子,出生不久父母就離婚了。是奶奶一個人將他拉扯大,由於孩子自身存在問題,兩年前輟學在家一直未在上學。平日里和奶奶相依為命共同生活!遭此不測,讓人痛心!

兇手已經歸案,具體作案動力不詳,還需要警方查明後公布!就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兇手曾經患有精神病。又是精神病?可怕的精神病!當今兩大病,精神病和抑鬱症成為了今天威脅社會安全的疾病!

我們究竟應該如何來看待和認定這種幽靈般疾病的存在?又該如何加強這類案件的發生?是不是這兩種病就可以法外開恩?我不是一個法律工作者,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平民,這樣的問題也在一直困擾著我,你有什麼好的建議嗎?期待你的留言,讓精神病抑鬱症不在成為殺戮的代名詞!


這是一起應該讓人深思的殺人案,一個據說有精神病史的人,殘忍殺害了一個智障的孩子。

時間:2018年4月4日

地點:西安周至縣二曲街道南新街

事件:4月4日凌晨,15歲的智障男孩任某,被綁在鋼管上,雙手舉起,褲子被脫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有大片血跡,人已被傷害而死。據悉,男孩是被兩個男子綁到鋼管上的。

經警方調查,兇手為一名39歲男子王某,有精神病史。其對殺人事實供認不諱。案件在進一步神審理中。

這會不會又是一樁免罪殺人案呢?

大家應該明白為什麼這問,因為又涉及到這個犯罪嫌疑人有所謂的精神病史。

目前,對兇手的真實情況交代的不是很全面。不過,就其作案經過來看,能將男孩綁到鋼管上,證明兇手當時是具備行為能力的、意識是清楚的。不管他之前何時犯過精神病,最起碼他在作案的那段時間裡,精神是正常的。所以,應該是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的。假如他在被抓後,藉助精神病史裝瘋賣傻,也不應該逃避掉法律的制裁。

為什麼要假設分析這麼多呢,大家別覺得沒用。因為「精神病」這三個字太神奇、太可怕了。只要標榜上這三個字,就可以隨便傷人、隨便殺人,而很可能用不著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被傷的人就白傷了,被殺死的人就白死了。

下面給大家了解一下,法律對精神病人犯罪的規定:

對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劃分了三個標準: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該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或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大家明白精神病人的特權了吧。所以,這個精神病品種的鑒定很關鍵。

這起所謂的精神病人殺害智障孩子的案件中,兇手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關鍵也在於將其鑒定為哪個品種的精神病人。稍不留神,這個可憐的15歲孩子可能就白死了。

其實,法律面前應該一視同仁,不應該給任何人特權,這樣才公平、合理。否則,「精神病」這三個字成「免死金牌」了,對正常人不公平。

之前已經有不少,精神病人殺死人被免責的案例了,甚至有,一個精神病人多次殺人的案例,太恐怖了。

這次,希望法律能給這個15歲的智障孩子一個滿意的交代。別讓孩子白死了,兇手的作案手法,實在太殘忍了。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悲憤、氣憤!又非常無奈。一個精神病患者虐殺了一個患有智力殘疾的孩子。我先把事情給大家回顧一下。

(孩子的家人無法接受,情緒幾近崩潰)

2018年4月4日早上,周至縣二曲鎮鎮東村的一名送奶工發現,一個男孩被綁在民房門口的鋼管上。孩子雙手舉起,褲子脫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一大灘血跡……記者了解到,死亡的孩子十五歲,患有智力殘疾,昨晚家人一直在找他。據了解,不幸身亡的孩子今年十五歲,疑患有智力障礙,之前就讀於特殊學校。據現場值守的政府工作人員說,孩子之前疑似遭到兩名成年男子的傷害,對孩子進行了捆綁、並拴在了民房門口的鋼管上。經初步調查,死者任某、男性、15周歲,周至縣富仁鎮人(智力障礙患者)。

西部網訊今天(4月5日)凌晨,西安周至縣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4月4日周至縣二曲街道南新街傷害致死案,經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共同努力,奮戰15小時,成功告破。 警方稱,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9歲,周至縣二曲街道人,有精神病史)對傷害任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被害者家屬面對現場無法接受,情緒幾近崩潰。兇手雖然抓到了,有精神病史。最終結果我們不得而知。但是被害人的家屬不會因為兇手是個有精神病史就會減少悲痛。面對周邊的有精神病史的人,我們的安全該如何面對!


作為一名資深刑辯律師,胡美美想說:別拿精神病說事,有精神病史並不能說明案發時正處於發病期,而且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影響認知和控制能力,都可以從輕、減輕和免於刑事處罰。還是先回顧一下案情,看看犯罪分子有多殘忍吧。

2018年4月4日早上,周至縣二曲鎮鎮東村的一名送奶工發現,一個男孩被綁在民房門口的鋼管上。孩子雙手舉起,褲子脫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一大灘血跡……記者了解到,死亡的孩子十五歲,患有智力殘疾,昨晚家人一直在找他。據了解,不幸身亡的孩子今年十五歲,疑患有智力障礙,之前就讀於特殊學校。據現場值守的政府工作人員說,孩子之前疑似遭到兩名成年男子的傷害,對孩子進行了捆綁、並拴在了民房門口的鋼管上。經初步調查,死者任某、男性、15周歲,周至縣富仁鎮人(智力障礙患者)。 警方稱,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9歲,周至縣二曲街道人,有精神病史)對傷害任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綜觀全案,本案不僅僅是故意殺人,而是虐殺,捆綁、割去生殖器等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無疑會給被害人帶去了無以復加的痛苦,同時也反應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極大,人身危險性和危害性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更無法平復被害人家屬內心的痛苦。殺人償命,更何況是慘不忍睹的虐殺。

犯罪嫌疑人對方這個事實供認不諱足以證明其雖曾患有精神疾病,但認知和控制能力不存在問題,不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雖然其認罪,但犯罪手段過於殘忍,社會影響過於惡劣,不足以免於死刑。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


如何看待近日周至縣二曲街道發生的男孩被綁在鋼管上折磨致死的案件?

實在太慘了,我建議對兇手實施人道毀滅吧!

受害者是個殘障人士,兇手據說也有精神病史,發生這麼兇殘的虐殺你可不要告訴我對方是在精神病發作的時候作案的?精神病可不是擋箭牌!


案情經過:

這兇殘的一幕發生在4月4日西安周至縣二曲鎮,這個受害人姓任,今年還只有15歲,是個未成年的智力障礙患者,這個兇手姓王,今年39歲,也是當地人,當天王某將任某綁在了一根鋼管上,死時下身裸露並且有血跡,生殖器都被割了,現場慘不忍睹!


我的觀點:

第一:謹慎認定精神病

這個王某手段實在太兇殘了,他並不是一個完全的精神病人,我建議為了公共安全考慮應該對此人從重處理,因為在精神正常狀態下作案的精神病人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精神病不能作為所有罪行的免罪或從輕的依據

如果是一般性犯罪倒也罷了,如果是極端犯罪還不承擔刑事責任極不合理,例如這種殺人案如果還對精神病人過度保護的話,就是對其它群眾不人道!一個精神病人如果犯過一次這種案子,他是很可能再犯的,對於這種特定的已經威脅到他人生命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不說判定死刑,至少需要剝奪他的人身自由!

其次進一步明確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而且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執法力度,如果監護人放任不管對社會是有危害的,這樣的案子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精神病患者故意殺人的案例,最近幾年媒體上有不少報道。

比較轟動的如武漢當街砍頭案,綏德母女被害案,貴州鎮寧當街砍殺案,此案案件也常常引起公眾的嚴重恐慌,很多人只是看新聞,沒有實地去走訪,如果真正深入到案發當地去,就會發現,此類案件會成為當地人心裡一道難以消弭的傷痕,在時隔多年之後,還會有創傷應激反應現象,這也加劇了公眾對精神病人群體的恐懼。

從犯罪學的角度,精神病發作者的犯罪是典型的無邏輯,或者說邏輯錯亂型犯罪,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手段往往極為殘忍,而由於受到精神病症的影響,作案者無法描述自己的作案動機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一個基礎認識是,野蠻是深植於人本身的,理性則是後天培養的結果,病態導致的理性喪失目前還不是一個可以通過科學辦法解決的問題。

在精神病人犯罪的問題上,最常見的誤讀是「精神病殺人不犯法」,實際上精神病人殺人當然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只不過處罰的方式轉變為了強制入院治療,大多數公眾沒有接觸過精神病院,很容易把這個特殊機構和一般的醫院等同起來,和監獄相比,其實精神病院的氛圍要可怕的多,司法實踐中有過冒充精神病人試圖逃避法律制裁的事情,最終犯罪者由於無法承受精神病院的強制治療,主動坦白了犯罪事實,要求去監獄服刑,所以在此類案件的討論中,要避免誤讀,正常人如果放到精神病院,很快就會精神崩潰,沒病也會變成有病。

如何預防精神病人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因為和一般罪犯不同,很難推定其犯罪時的主觀故意,而如何判斷此人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是不是會失控,這種前瞻性的判斷誤差很大,一旦判斷失誤,就很容易演變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如果對精神病人長期進行跟蹤監測,又涉及到侵犯公民隱私問題並且需要極高的經濟成本,所以目前各個國家主要都是由家屬承擔監護精神病人的責任,但是在精神病人家庭中又普遍存在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問題,導致家屬的監護能力下降,每個人都希望避免精神病人侵害的風險,但是在實踐中,又不能因為公眾覺得危險,就剝奪精神病人的人權,畢竟在不發作的時候,他們和常人無異,也應當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就我個人的觀點,較為可行的辦法是對有精神病史的人定期進行暴力傾向的精神病學測試,由公共財政承擔其成本,雖然很難做到萬無一失,但是至少對精神病人的狀況可以進行有效的監控,如果發現病情加重,可以及時干預和預防,盡量避免慘劇發生的可能性。

而具體到類似個案的分析,希望大家盡量控制情緒,能夠意識到,異常殘忍在精神病人犯罪中反而是正常現象,避免因個案造成對整個精神病人群體的污名化,目前的社會現實對於精神病人群體的歧視現象就是比較嚴重的,還是應該就事論事,不宜擴大打擊面,畢竟精神病人本身也是疾病的受害者,他們的異常行為和正常人的犯罪從動機上有根本不同,只有充分考量各方面因素,才能真正公平的去看待事件本身,而正義也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之上,而非盲目的情緒宣洩。


看到新聞時,首先讓我想到的是可恨兩個字!

還只是個孩子,是什麼樣的人,竟然如此對待一個孩子!

個人觀點?

兇手做出如此慘絕人寰殘忍的事,真是無法無天!希望社會和警方盡量將兇手繩之以法。給孩子的家人一個公道,給社會一個安穩!

事情經過?

(圖片來源於網路)

家長?

昨天早上吃過早飯以後,村裡搭檯子唱戲,孩子就出去了,直到下午都沒有回來,我們著急,找了一晚上。

然而,可怕的意外發生了…… 孩子竟然在村子裡遇害了…

(圖為孩子家長情緒崩潰)

目前,孩子的遺體已被送往周至縣人民醫院。 周至警方正在對此案進行調查取證,孩子的死因有待進一步調查。

總結?

對於智障或者有精神病的孩子家長應多加監督關照,以免發生意外,畢竟再怎麼樣也是自己的親生孩子!我們要負責!

就算他們這輩子不能像正常人一樣的去生活,去孝敬父母,結婚生子,但我們當父母的也該讓他們快快樂樂的安全過完這輩子! 否則的話就不要把他們生下來異樣的活在這個世界,不是嗎? 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說出你的觀點!


精神病人應當強制醫療。國家現有經濟能力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可以承受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社會成本。精神病人如果放任在社會,就會對他本人、他的家庭和其他公眾構成危險,甚至造成重大傷亡。政府應儘快調查登記精神異常的人,對需要治療的人,應當強制送醫治療,對阻撓或不履行法定送醫治療的,依法進行懲處。一些家庭,因為擔心經濟承受或者擔心病人被虐待殘害,而不願意把親人送到精神病院救治。實際上,精神病人早救治早康復,治的越晚越難治,而且病情加重會威脅自己家人的安全,也會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家人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要承擔法律責任,要賠償他人的損失。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長期關注社會問題,願意回答大家所提問題,歡迎評論,請大家關注我的公眾號。


一個智障男孩,被一個有精神病史的成年人殘忍殺害,實在太血性、蹊蹺、詭異,所以引起更廣泛地關注,牽動億萬人的神經。

事件發生在陝西周至縣二曲街道。4月3日,15歲智障男孩小樂,去距家4公里的二曲鎮鎮東村看廟會,晚上未歸。孩子父親和奶奶,從夜裡尋找孩子直到早上六點。最後在鎮東村一戶村民家門口,發現已經慘死的小樂。孩子遇害實在是慘不忍睹,被人捆住手腳倒掛在柱子上,褲子已經被人脫下,生殖器被割去只剩一個血窟窿,鼻里,嘴裡,耳里全是血,地上更有一大灘血跡。

孩子是被何人所為?殺人動機和目的何在?接到報警後,周至縣公安局城關派 出 所立即趕赴現 場。經初步調查:死 者任某,男性,15周歲,周至縣富仁鎮人(智 力 障 礙 患 者),死 者被 綁在鐵 柱上,滿 地的血已經凝 固,疑似生 殖 器被 割。警察奮戰15小時,案 件成功告 破,。嫌 疑人王某,男,39歲,周至縣二曲街辦人,(有精 神 病史)對傷害任某的犯 罪事 實供 認不 諱,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了解,受害人小樂 是個苦命孩子,剛出生父母就離婚。被害前,跟著父親和奶奶一起生活。孩子老實不惹事,曾經在兩所智障學校就讀,兩年前被智障學校,以亂吐亂撒為名退學拒收,之後就一直在家,平時在家附近的地方閑逛,餓了就拾東西吃,喜歡撿垃圾回家。不過每次晚上都會準時到家。在小樂凌亂的房間里,牆上整整齊齊掛著八張撿回來的獎狀,旁邊畫著一所學校,可以看出孩子對學校的嚮往。這真是令人心酸!

沒想到,如此快樂的孩子,竟被有精神病史之人殘忍殺害。本人非常納悶,曾經有精神病史,不代表作案時候就精神病發作吧?如果作案時候是正常人,就是故意殺人啊!就要負擔相關故意殺人罪責任,就要予以嚴懲。而且如果精神本正常,而以有精神病史為擋箭牌,從而抱有僥倖心理逃避刑事處罰,那更是罪大惡極,性質更加惡劣,社會影響極壞,何況殺人手段如此殘忍,構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判處死刑,方能彰顯法律威嚴,維護人們生命安全 ,震懾犯罪。

當然退一萬步講,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候精神病發作,應該負有什麼責任,能夠得到什麼處罰呢?本人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找到以下規定: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此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需要經法定程序鑒定。如果鑒定出他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時候犯罪,就一定要負刑事責任的,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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