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飛機降落時,女乘客拿行李砸傷別人,把責任推給航空公司這樣的行為?
不請自來,清風徐徐。
我們先來理一下事情的經過:
3月10日,李女士乘坐國航飛機,從北京到深圳,飛機落地後。滑行過程中,李女士坐在過道,旁邊的女士起身取行李時,較重的行李掉落,砸在同樣站起來的李女士腰部,致使其當場癱坐,至今仍在治療中。
而事發後,肇事女子拒絕賠償,國行稱出於人道主義墊付醫藥費,不承擔後續治療費用。
針對這一事件,筆者有以下觀點:
首先、根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中規定在航空器起飛、著落、滑行以及飛行顛簸過程中,擅自離開或開啟行李架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處500以上1萬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件中,肇事女子無視相關管理條例,滑行期間擅自打開行李架致使李女士被砸受傷,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我們還應該注意到,作為承運人國航存在麻痹大意、管理疏忽之過。
其一、乘客行李架在飛機完全停穩前應保持鎖閉狀態,但是事件中乘客可以輕易打開行李架。
其二、發現有乘客擅自起身,航班工作人員並沒有及時加以制止。
鑒於肇事者拒絕賠償,建議李女士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取行李女子的責任並要求賠償。
【律師觀點】:在本案中,無論任何原因,受傷的顧客是無辜的,他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一、作為一名專業的空姐,一定接受過專業的訓練,對航空安全法的知識也做了相應的學習,我國航空法明文規定,在飛機起飛或降落的過程中,嚴禁離開座位,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機上人員的安全更是保護飛機航行的安全。該名空姐在明知飛機滑行過程中,搬運行李是不符合操作規程的情況下擅自違章操作,從而給顧客造成了人身傷害。所以說該名空姐對顧客的損失負有主要的責任。
二、顧客作為上帝,坐你的航班,卻意外受到傷害。如果是一家負責的航空公司,首先想到的是處理事情,而不是想到自己受損失而拒絕賠償。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空姐與航空公司之間的關係為僱傭關係,而僱傭關係中僱員無論因任何原因,對第三者造成傷害的,僱員以及僱主都要對無辜的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說本案中如果受傷的顧客起訴該航空公司,要求其支付相應的醫療,誤工,護理等相關的費用是肯定可以勝訴的。
三、航空公司按照相關的規定,對顧客賠付以後,因為該事件是由其員工,空姐的過失造成,所以航空公司可以向其追究相應的賠償,以及按照公司的規章對該女空姐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本案中,該女空姐明知自己的操作違反了相關的規程,對顧客造成損失後,還將責任推卸給航空公司,由此可見,給空姐的道德素質不達標。作為一名顧客,我們真心的希望航空公司在以後選拔空姐的過程中,應該以道德第一,外貌第二為原則,進行相應的選拔,空姐是用來做事情的,而不是用來欣賞的,我們乘客的安全應該是第一位的。
我認為航空公司有一定責任,但絕對不是主要責任,主要責任還要當事者承擔,這件事我最近在新聞上看到過,具體情況也沒說太清楚,是因為當事人在飛機未停穩之前,起身到行李艙拿行李,結果行李沒拿穩,砸傷了受害者,把責任推給了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認為他們已經提醒過乘客,是乘客非要不遵守規定,才導致了該事件發生。
坐過飛機的朋友都知道,飛機在起飛或者降落過程中,是不允許解開安全帶離開座椅的,期間也不允許隨意走動,其實不止飛機,我們常坐的長途客車,也是不讓在未停穩之前,隨意起身走動的,飛機起飛和降落的時候,都會由機組工作人員溫馨提示,嚴禁解開安全帶離開座椅,而且是一再提示,即便飛機停穩,還會提示打開行李艙的時候,防止有行李脫落砸到自己和別人,當事者顯然違反了航空公司的規定,在飛機著地滑行過程中,起身拿行李沒拿住,從而導致了受害者重傷,我認為航空公司責任並不大。 其實航空公司也挺冤的,由於我個人工作原因,經常坐航班飛往全國各地,乘坐最多的就是山航,反正我坐的飛機,起飛前和降落時都有提示,特別是降落過滑行過程中,都會有機組工作人員,在機艙內站著專人監督,可以說機組人員冒著自己受傷的危險,來保證乘客安全,但是幾乎每次都可以看到,有一人非不聽勸阻,飛機還未停穩就站起來了,人少的時候,機組人員還可以掌控,就怕都跟著學,站的人多了,機組人員就很無奈,甚至還見過一次爭吵。 另外,我感覺當事人態度也有待商榷,記者電話採訪時,她態度很急,告訴記者攤上這樣的事她也很倒霉,不讓記者在打擾她,有事找航空公司或者走法律程序。我個人感覺,因為自己導致的別人受傷,不檢討自己,也不關心受害者,這本身人品就有問題,如果航空公司沒有這個規定,那麼航空公司或者負主要責任,前提是航空公司不止一遍的提示,自己補遵守規則,那麼就要另當別論了,為什麼人家都不拿行李,你非要站起來違反規定呢。 最後,還是提醒朋友們,無論乘坐飛機也好,長途客車等交通工具也好,不要違反常規,每個人都想著急下機或下車,但是你們有沒有發現,越擠下的越慢,那一次乘客站起來拿行李,機組人員不讓,乘客和機組人員爭吵,我旁邊坐著一個老外,這名外國友人一直搖頭,那一刻,我都感覺有一些丟人。
最新的報道是國航就範了。我就說嘛,只要賴定了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是沒辦法的。家大業大的更怕是非,小小的一件事不公關好,很可能發酵毀了人設啊。
可能我上一個回答並不是很明確,現在讓我來怒答一波吧。肇事女子最可恨,就是這樣的人敗壞了社會風氣,這個年頭能做的起飛機,還有拿不出錢來看病的?三千五千也行啊?根本就是一毛都不想給!
再就是李女士,自己也違反了規定,最後還要賴在航空公司頭上。我要是國航,先依據民航法規,對於李女士滑行過程中解開安全帶站起來,罰個頂額一萬塊。然後再說醫藥費的事。
我每個月交稅給國家,按道理國家要保證我們每位公民的安全。那假如我有一天酒駕了,和另一個酒駕的人撞車,受了傷。國家是不是要給我賠償啊?要知道前些年酒駕也沒有入刑,也就是扣分罰款而已,看似和不讓滑行的時候站起來差不多。
好吧,我也知道打官司要錢很難,尤其是這種沒有錄像,難以界定的事。一個官司最起碼拖半年,長則幾年都有可能。最後還拿不上多少錢,很多錢比如誤工費、精神損失費、陪護費、飯錢等等。這些都是沒著落的,能把醫藥費拿到,都算是很好了。到時候對方律師再對你的用藥提出質疑,說不定一些葯和治療費用還不給報呢。
先來說說誤工費,法院說了,你單位給你開出誤工費是多少,咱就能讓被告賠多少。但是---開不出來。為啥呢,因為單位只會給你開工資證明,尤其是很多大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工資條上只會顯示你這個月該發多少,至於扣掉多少?也沒有開證明的先例,都是系統計算出來的,也沒有開證明的方法。當然,這是針對上述公司的,還是有公司能開出來的,但是對方律師會不會提出質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再來說說精神損失費,國家規定了,精神損失費上限一千,想拿還得證明你確實精神異常了,證明費可能還高於一千。SO
還有陪護費,這玩意估計能賠的就更少了,現在護工一天兩百多的也有,六七百的也有。關鍵是這玩意沒發票啊,你家人陪護就更沒發票了。
飯錢,本來身體正常的時候在家吃飯,一天要不了太多。但,一旦生病,不是家人帶飯,就是在醫院買著吃啊,有時候還得吃特殊餐。這個錢也是沒法報的。
至於以後可能由於身體原因,無法繼續工作,或者無法提拿重物,無法正常生活等,也沒法界定。人家會問,有殘疾證明么?
就算是現在的傷,對方律師不認可,讓你反覆去鑒定,都能煩死你。
以上經驗均得自於一位被酒駕撞殘人士的親歷,如有虛假,那就是法院和律師騙了他。
總的來說,賴國航的行為是可恥的、是不對的,是肯定有人背後支招的。但是呢,未嘗不是一種無奈的選擇。雖然做錯了事,但不至於受這麼重的傷都完全活該。
「臣,罪不至死啊」
所以,李女士終歸是一個受害者。當有知情人,告訴她上述情況以後,她就會發現,其實最好的辦法就是賴定航空公司,這是她手上唯一的牌,雖然並不光明,但至少不會因此承受未來可能幾萬塊的醫藥費。
再者,個人認為,肇事者能想不賠就不賠,也沒見曝光名字,也沒見記者採訪,想來還是有背景的。這對於升斗小民來說,更是難上加難了。
講真,如果再賴得狠一些,不光可以讓國航承擔其後續醫藥費。治療完成後,說不定還能讓國航給她安排個工作-----她可以說因為身體原因,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了。也有可能是解決其子女工作。
換做是我,我真不知道會如何選擇,我自認是一個正直的人,但是這麼多年的經歷告訴我,在社會洪爐面前,我們都是渣渣。很多時候不得不向現實妥協。希望能以此文自勉,以後不會因各種可能的壓迫,淪落至此吧。
這樣的事情的發生,是任何人都不想看到的,也是任何人都不想的!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就不要再指責當事人為什麼要做這麼愚蠢的行為了,就是論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就好了!
就本事而言,主要的責任在於這名女子。飛機在起飛及降落的時候都會語音廣播一些注意事項,這裡面就有在飛機滑行未停穩之前不能離開座位,不能打開行李櫃取行李。所以,在飛機上的每一個人都是聽到並且知道這樣的規定規矩的。那麼明知道不允許這麼做還要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呢?一個是漠視規則,我行我素。一個可能是這位女子以前做綠皮火車或者客車的時候落下的毛病。
坐過火車的人都知道,火車的行李是要放在行李架上的,在火車即將到站的時候,播音員播報到站信息時候,乘客就開始從行李架上陸陸續續拿行李了。坐客車基本也是這樣的操作!難道這位女子是客火車的常客,是飛機上的稀客,所以,到站了,下意識的會去貨架上拿自己的行李!不想飛機不同火車與汽車,是需要付出代價的!
其次呢,航空公司是有一定的責任的,雖然語音播報已經說明了在飛機未停止前 不要拿打開行李櫃拿行李,但乘客起身開櫃,航空公司的人員應該可以注意到的。是應該及時阻止的,這樣就避免了這起悲劇的發生。
但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航空服務人員,就是空姐,已經對這樣的情況司空見慣了,平時是沒有出過問題的,只是這次出事了,被爆出來的!
在公眾場合,在這些需要注意安全的地方,對於規則,我們要從心裡敬畏,我們要從心裡就遵守,這樣才能給他人,同時也給自己以安全!
我是安國平天下,閱讀時光,講述真情!關注我,欣賞另一個視界!
本案關鍵點:滑行過程中取行李
首先,在飛機滑行過程中取行李,是違規的行為。
根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規定,航空器的乘坐人員在航空器起飛、著陸、滑行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開啟行李架等行為,可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個拿行李的人,且不說傷人與否,本身該行為就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為。
我不知道取行李的人是否知道這個規定,但是我相信飛機按照正常情況下,應該進行了通報和相關提醒。
如果沒有進行提醒或者勸阻,那麼航空公司可能會承擔責任
而作為一個運輸工具,依據法律規定: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傷亡能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
很明顯這個受傷的人她是無辜的,但是這個責任歸咎誰?最大的其實還是應該是拿行李的人。
因為她違規拿行李這個行為,是促使這個事情發生的最大原因。
而如果航空公司進行了勸阻和提醒,是無需承擔過多責任。但是不排除法院會依據合同法規定,讓航空公司賠償一部分。
另外航空公司接受採訪說的,上飛機前簽訂的免責條款,因此不負責沒有任何意義,因為這種條款會被法院認定為霸王條款。
我們生活中,其實很多時候都會出現一些免責的霸王條款,常見買賣合同中,其實寫這種條款除了嚇唬下對方,讓對方進而規範點,真出了事,打官司,霸王條款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女乘客提前拿行為這種類似行為,不遵守規則其實理應不手軟的嚴懲其實,關於旅客不遵守規則的事情層出不窮。
不知道還記得那個給飛機發動機丟硬幣的人嗎?
不少人,總是喜歡踐踏規則,把他人的提醒當做耳邊風,總認為我就這麼做了,無所謂。可能對於這種人,只有罰款甚至關幾天,才知道這個行為真心不能做啊,規則是不可以踐踏的。
謝謝邀請!飛機降落時,女乘客拿行李砸傷她人。關鍵這個女的還拒絕賠償,把責任全都推給航空公司。有些冷酷,卑鄙!
不說乘坐飛機,就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在車輛沒有停穩的時候,人起身本來就有可能導致重心不穩,拿行李這種動作存在很大的危險性。我們在乘坐火車的時候,列車員都會提醒我們把行李往裡面推。目的也是為了防止物品因為顛簸墜落傷人。這個案例中的女乘客,一點安全意識都沒有。違反航空安全規則,可能想著先提前把行李拿到手,飛機落地後自己能先下飛機。完全不理解她節省這點時間有什麼意義。在自己給她人造成了癱瘓的嚴重後果,她卻認為都是飛機工作人員的責任,拒絕給予賠償,態度冷漠消極,必須受到指責和懲罰。另外飛機上的行李架為什麼在飛機沒有著陸前就能打開?這也是個問題。他們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航空公司拿出的1000元簡直就是杯水車薪。對事件的處理也有點不近人情了。
希望這件事能夠妥善解決,也有利於樹立航空公司良好的形象。也祝被砸傷的李女士早日康復。
謝謝邀請:
飛機降落時,女乘客拿行李砸傷別人,把責任推給航空公司。現根據此描述談談我對該問題的看法是:
一,按有關規定,飛機在未完全停穩前,乘客不許打開行李架。飛機降落時,拿行李的乘客便打開行李架拿行李屬於違規,砸傷別人應服主要責任;
二,航空公司乘務人員在飛機起飛和降落時應密切注視機艙的情況(因這是飛機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時間段,一旦稍有異常,乘客容易出現慌亂,使情況變得更為不利)。乘客在飛機未停穩前打開行李架拿行李應及時制止,乘務人員未能及時制止航空公司應負有一定(次要)的責任。
三,如因拿行李者與航空公司責任劃分意見不能統一,被砸傷者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通過司法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該問題實際情況與此描述不符,我對該問題的看法就會有誤,請諒解。
這個訛人的想法一定經過高人指點!!
航空公司有錢,好鬧,好要錢!據說現在病人還癱瘓在床,把病人往值機櫃檯一搬,也不鬧也不走,航空公司看著鬧心,肯定乖乖的付錢!公司的錢嘛,事出有因!
但這樣好么?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沒有出現發生火災、顛簸、事故,甚至於地面滑旅客滑倒、飯太燙被燙傷等等,所以講道理不需要承擔責任!
所以主要責任還是拿行李的女乘客!
飛機滑行,你就拿行李,違反規定!你就是肇事者!
將人砸傷,已癱瘓在床,你這行李最少超過5公斤,超過隨身攜帶的標準了。我不信,隨便一個輕行李拋出一米多,能將人砸癱瘓!又是違反規則!
兩項相加,責任都是這位女乘客的!
但是話說回來,找個人拿錢,容易么?肯定不容易啊!又是打官司,又是執行,勞心費力,肯定不容易!但這口子要開了,以後誰誰誰沒錢了,在飛機上打一架,然後奈著航空公司!又一條致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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