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離婚,結婚時給的彩禮還要退給男方嗎?


首先我覺得你是一個很善良也同情搭理的女人,如果這個男人要和你離婚我覺得他真的是沒有福分。

其實說到彩禮只是夫妻一方婚前贈與另一方的財物,至於退彩禮的事情我覺得,是結婚後的事情可以退也可以不退,退是你盡人情,不退也合乎情理,如果你執意想退可以和父母協商下。

我還從法律的角度的也幫你查詢了下,如果夫妻二人領證結婚在一起生活,彩禮也不需歸還。還有是領結婚證而未共同生活的彩禮需歸還,其次就是未領結婚證但在一起生活兩年以上的也可不需退彩禮,所以你退不退在於你了。


當今社會上很多地方娶媳婦都要付出高額的代價,主要是給付女方的禮金,少的幾萬元錢多則幾十萬元,那麼一旦雙方婚後發生變故,在離婚時由於彩禮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對於這個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給予明確規定,以下為相關法律條款: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見,一旦雙方實際在一起共同生活了,離婚時就很難將彩禮要回,而由此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實踐中很難舉證,如果真的是婚前通過借款、賣房等方式支付彩禮,經過充分舉證也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想擺脫痛苦的婚姻,那麼就不要考慮彩禮的問題。因為為了彩禮,還需要忍受雙方在一起痛苦的話。那麼是多麼的不值。像你這種情況,兩人結婚了還沒有孩子。男女雙方又都同意離婚。那麼我覺得彩禮和房子等夫妻的共同財產,都應該有一個明智的劃分。都協商好後再決定離婚。我覺得如果要還給男方彩禮的話。也不應該是全額的,難道女方陪你過日子,跟你共同面對困難。到最後就自己凈身出戶的離開嗎?這是不合理了。如果男方還有異議,那麼近,應該走法律程序了。到最後讓法律公正的宣判。財產是怎樣分,你也就會有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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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既然走到一起了,就應該好好珍惜。不過有時候不得不選擇離婚,那麼兩人結婚時給的彩禮需要退給男方嗎?大貓帶您來看看!

1.以下幾類彩禮不用退

(1)改口紅包

某些農村地區女方第一次見男方家長的時候如果男方家長比較滿意女方,那麼就會給一定數額的紅包,這個也叫做改口費,有時候紅包錢數還不少,按照法律規定,這個錢女方是不用退還的,

(2)煙酒茶葉以及食物不用退還

結婚的時候男方會花錢辦酒席待客,這可是一筆不小的花費,但是如果離婚,女方是不用返錢的。

(3)婚前送的禮物不用退還

婚前如果男方送給女方貴重禮物,這個也是不用歸還的。

2.結婚兩年還用歸還彩禮嗎?

其實對於農村的家庭而言,娶媳婦最起碼要花十幾萬,如果現在離婚,那男方的家庭經濟可能就會更加困難,再加上農村很多人娶媳婦也就需要抱一個孫子或者孫女,現在也沒有孩子,所以這個彩禮需要退。但是可以協商,退一部分,畢竟你們也一起過了兩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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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有女方肯定都覺得不該退,不管是自己存在過錯也好,還是不存在過錯也好。現在也都知道娶個媳婦脫層皮,幾乎是兩代人的全部積蓄,搞不好還得債台高築。所以咱們做人多多少少要有點兒人情味吧,也許男方光處理和你結婚落下的饑荒,就不知道要多久呢?搞不好這輩子都攢不起娶下一個新娘的彩禮錢了,這不是害了人家一輩子嗎?現在很多女方都強勢得很,我都陪了你兩年了,沒讓你補償點兒錢就不錯了,還指望我給你退彩禮錢,做夢去吧!我不知道她們把自己都當成什麼人了,離婚了再找一個,二婚彩禮想打折,門兒都沒有,二婚女哪兒貶值了?等於說這彩禮錢就是白落的。現在不知道是男方是弱者,還是女方是弱者?到底哪頭兒難?女性朋友們,你們也會生子的,萬一不幸生的是兒子,不知道等人家刁難你兒子的時候,你是不是還像現在一樣講道理。


中國自古就有結婚時男方給付女方聘禮聘金的習俗,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雖然不是法律規定,但是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俗,備受關注。新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補充,對財產,彩禮等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最大限度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和私有財產。

婚姻不是兒戲,結婚需慎重。結婚是人生中的大事,操辦婚禮,雙方家庭投入了大量精力,財力,都希望夫妻能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可是人生多有不如意,當兩人的婚姻無法繼續時,分手再所難免。婚前婚後的財產分配就需要理清楚了。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彩禮不僅包括金錢,也包含實物,比如房產,車,大型家電,金銀首飾等。彩禮是為了達成結婚的目的,對女方的一種贈與,理應歸女方所有。因為是女方婚前所得,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退還。但有三種情況女方是要退還彩禮的:(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二)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確實沒有共同生活;(三)給付彩禮後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除了以上三種情況,彩禮都可以不予退還。戀愛期間,男方送給女方的物質,比如衣服,食品等,視為對女方的贈送,不算彩禮。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也是要拿出證據的:(1) 證明雙方處於談婚論嫁狀態。可以借用聊天工具,或訂婚儀式,或結婚照反映出未。(2) 給付財產證據。比如銀行轉賬記錄,房,車出資證明。(3)證明人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風俗。

對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也就是事實婚姻,男方給付女方彩禮,雙方因感情問題分手的,雙方要根據生活時間長短,雙方過錯大小等因素,來判定彩禮返還額度。以下三種情況不返還彩禮:(一)雙方未領證,但同居滿兩年以上的;(二)雙方未領證,雖然同居不滿兩年,但育有子女的;(三)彩禮確實用於共同生活的。

任何一對長久夫妻,都是需要雙方互相信任,互相包容,互相扶持的,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人,磕磕絆絆在所難免,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多想了對方的好,不要一時衝動,多給點時間各自冷靜思考一下。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屬於以下情形,應予返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雖辦理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經濟困難的。

按照審判實踐,如果同居或者結婚兩年以後,不會支持返還。另外各地法院掌握有所不同。


這個一般有兩種情況出現,第一種是把財禮用在了結婚的用途上,如女方用財禮買了屋裡大小的物件上,結婚之前把這些物件擺置好,這也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了,還有一種就是女孩結婚時,把財禮帶了回去,至於說女孩要了財禮,結婚時父母截留了下來,這種現象幾乎是沒有的。


在司法解釋中,這條明顯站不住腳,不過,婚姻法卻又是另外一個解釋,所以,現在的法律還是有互沖的地方!


按風俗,你這種情況是不用退的。別說已經結過婚了,沒結婚也沒有男方退婚還需退彩禮的。但風俗是以前傳下來的,現在許多情況已大相徑庭,不說法律己對此情況有明文規定,就說彩禮的性質.各人的社會地位都以不同。以前說不退是出於保護女方的考慮,因為女方當時屬於弱勢群體,當然當時也很少有離婚這一說。但現在不僅女方的地位極大提高(二十年的媳婦熬成婆這句話已成過去適)且財禮數目在許多地方已成男方娶妻中重要支出,所以個人認為如當初收取彩禮較多,且男方條件並不富裕,還是應適當退回部分,因為顯然當初收取彩禮後並未把它當成「壓箱錢」帶回婆家用於你們婚後的生活支出。另外本人是不支持索要高價彩禮的,也勸未婚女孩不要犯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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