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為去年效益不好,取消年終項目獎金,並扣減13薪的做法合理嗎?
先拋結論:取決於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
先區分一下題目中「年終獎金」和「13薪」的概念。
「13薪」也就是「年終雙薪」,指每年年底月發放平時數額兩倍的工資。其實就是把勞動者每個月收入的一部分拿出來,積累到年末發放,其本質還是工資。
年終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中把年終獎解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於獎金性質,是企業對員工全年工作的回饋。
然而,不管是「13薪」還是「年終獎」,國家都沒有強制的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這筆錢發不發、發多少、什麼時候發、發給誰都取決於用人單位和你有沒有書面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了。
如果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也就是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故意拖延支付、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等,都是不可以的。勞動者可以就此提其勞動仲裁。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勞動者提出仲裁,就會有舉證的責任。
也就是說,你認為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給你獎金,就要提供公司需要支付年終獎的證據,比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等。
綜上所述,如果你們的勞動合同里有相關約定,那就收集證據提起仲裁;如果沒有約定,很大程度上只能來年繼續努力了。同時要注意,可以跟公司協議追加對年終獎和雙薪等獎勵機制的書面約定,以更好地保證自己的權益,同時注意留存證據。
職場如戰場,不努力一定不能獲得成功,但是努力了也不一定能獲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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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來講,年底績效和獎金的發放是最容易產生問題的,但也是員工最無奈的。
一、說到年終獎,一般是不會寫進合同的,年終獎大多是根據公司的業績完成情況,從利潤中提取一部分作為額外的獎勵來對員工進行發放的,一般不會有固定的數額,只會根據慣例情況來考慮,所以從這點來說,發不發年終獎取決於公司,這個是合理的。
二、對於13薪,這個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簽訂的,有的公司是寫進勞動合同,有的不寫,口頭承諾,或者是第13薪與績效掛鉤,這時候就要具體看了。如果沒寫,僅是口頭承諾,那決定權也在公司,如果是和績效掛鉤的,那就要看績效考核標準和評價結果了,也要看績效制度是如何規定的,你們是否有簽收績效制度等。根據你說的情況,我覺得你們應該是和績效掛鉤的,所以因為效益不好,扣減了13薪。
三、目前企業的員工還是弱勢群體,一般想在公司繼續做下去的,大多不會和公司鬧,不想做的,有的也礙於麻煩,有的時不懂法律等,也甚少有去仲裁、起訴的。
合不合理就要看自己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的規章制度了。
首先,如果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里,那麼公司不能無故扣發年終獎金了。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說明,年終獎金是公司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所有員工的,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樣公司就有權利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金。
所以,對於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沒有硬性規定,沒有約定的,公司自主決定,如有約定就要按照約定來辦。
但是,公司取消13薪是不合理的,要知道13薪不是獎金,13薪和月薪性質相同,屬於固定發放的,發放數額、方式、時間都是確定的,而且13薪作為月工資計算個稅的,年終獎則需要平攤12個月後再計算的。
如果自己離職或新進員工,公司有權扣發年終獎嗎?如果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都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員工和新進員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的。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十三薪的實際含義——根據企業規定,發放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獎金,該獎金按一定比例計算也可以統一標準。企業亦可以根據出勤率不良、或有其他違紀行為取消員工該獎金。
獎金顧名思義是額外的獎勵,當然需要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而定,如果我們是老闆,企業今年項目虧損,經營效益差,員工們要求我們發獎金,從哪裡出?
難道說,發不發獎金、十三薪,只有企業說了算,可以發,也可以不發。
正常來說,不同企業有不同的規定。
一、 按比例拿雙薪 根據績效結果
如我了解的企業按績效等級發放。
如D級0.5倍工資;C級1倍的工資;B級2.5倍工資;A級有傑出貢獻的5倍工資。
再比如公司股票大漲,老闆一高興,臨時將十三薪升級也是有可能的。
二、 如何發十三薪,看企業規章
「發不發」、「如何發」是企業的自主權。這第十三個月工資是按基本工資還是按全額工資或者是獎金,完全由企業與員工自行約定,或者有企業人力資源薪酬福利政策規定來定奪。
但是如果像一些年薪制,在勞動合同上有說明年薪50萬,以13薪方式給付,無任何責任說明,那麼這第十三薪就完全是涵蓋在法律保護的範疇中,不管企業經營情況如何,都是鐵打要支付的。
總的來說,國家的法律對十三薪的確沒有任何明確規定。它屬於福利範疇,各公司一般根據自己的內部規定來發放。正常來說,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規定待遇為十三薪(而且沒有其他備註說明其發放的標準和要求),只要我們符合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約定發放,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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