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是如何界定的?


這個涉及到兩個離婚方式,第一種叫做自願離婚,意思就是兩個人直接去民政局領離婚證就完事的那種,這種情況下你們可以簽訂離婚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對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探視權進行約定,這樣就是看你們協商一致給誰就給誰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種就是對方不同意跟你離婚,然後你去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多數會判決給你,為什麼呢?

因為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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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情況限定

子女不滿兩周歲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存在母方有一些久治不愈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時,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等等情況,便可隨父方生活。

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考慮夫妻雙方中一方更能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有撫養能力並且可以盡到撫養義務,子女與其相處的時間比較長一些等等一些情況。

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父母雙方在孩子方面發生爭執時,一般情況下,是得考慮孩子的意見。

需要考慮情況

父母雙方基本條件當今社會在不斷進步,對父母的工作性質、收入多少、教育程度、生活習慣、思想品德等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約束,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便是最有可能得到孩子撫養權的。

夫妻雙方身體條件由於一些久治不愈的病需要耗費大量的錢財,一些傳染病可以會對身邊人帶來一些不好的影響,所以一般在實體操作時,會把孩子判給對孩子以後發展更好的一方。

孩子生活環境方面"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自然是跟隨思想道德好的一方,才會使孩子成為國家棟樑。

孩子的意見婚姻對於夫妻雙方是一種傷害,更對孩子是一種很大的傷害。所以在離婚前或者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為有利的一方撫養。

該案件中,孩子兩歲半,大多情況下,是母方在撫養,父方基本不管,其父母也基本上不管,考慮各種情況,一般情況下可能是判給母方,但有例外,也就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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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你說自己孩子老人就要帶?沒有義務給你帶。不帶是本份。帶是情份。不帶也要養他老。從你說你要撫養權這點上說明你人心地善良。尤其是現在拜金主義的現實社會很多女人為了不影響她重組家庭幸福的目的。主動不要孩子甚至主動給她都不要的人是大把。你孩子要是沒滿兩歲百分之九十歸女方。滿兩歲就要看誰撫養對孩子有利的理由多就歸誰養。但是歸誰養。對方要是調解書上寫著要求付撫養費就必須給。他要是不要你給就給與不給隨你便。


上法院的話,一般是根據條件來判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你離婚後有房子,有工作,有經濟能力可以給予孩子好的生活,教育等。法院會根據你個人的情況會判給你,和你公公婆婆沒什麼關係,你老公的個人經濟條件比你好就有可能會判給男方。你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能證明離婚後,你可以把孩子照顧得很好。或者,你可以手機男方對孩子不好的證據,比如孽待孩子之類的。當然不希望出現這樣的事,對孩子身體和精神是很大的打擊,撫養權可以去爭取,具體要問當地律師啦。


離婚時小孩撫養權首先是離婚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由法院依據「有利於小孩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判決確定小孩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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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理,你可以我行我素,於情,你還是自己掂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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