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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先動手一方受輕傷,後動手方傷比較重,但對方要求賠償7萬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雙方各自對對方有所需求,陳明利害關係後爭取達成相互的諒解以爭取輕判。

在很多故意傷害犯罪中,後動手的一方總會習慣性的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或者始終在訊問筆錄中強調是對方先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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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如果先動手的一方沒有實施足以致人重傷甚至死亡的手段,如持刀、矛等致命利器,或者槍支、爆炸物等物品,而只是採用拳打腳踢(也可以夾雜棍棒、桌椅等)的方式進行毆打,在自己有條件離開現場時未躲避毆打或能夠離開現場使自己不致於遭受毆打的情況下,仍停留在案發現場,並對對方實施毆打的,此類行為都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直接被認定為「互毆」,雙方都是違法行為,任何一方造成另一方輕傷二級以上結果的,都會被認定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 這種行為之所以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根本理由就在於:

正當防衛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自己,制止犯罪;而上述的情形,目的在於泄私憤。

用通俗的話說就是:

  • 你敢打我?!信不信我neng死你!

所以這種行為從根本上就和正當防衛走向了兩個完全相反的路線。

那麼如果打架的雙方,各自將對手打成了輕傷二級以上的結果了,該如何處理?

其實很簡單:雙方都定故意傷害犯罪!

簡單、粗暴,最主要是好使!

就像幾年前公安機關在過年期間的宣傳橫幅:

  • 不要打架,打輸住院,打贏坐牢!

那麼在認定犯罪時「簡明扼要」,在刑事辯護時有沒有同樣「簡明扼要」的辦法?

  • 有!

  • 賠錢!

但這裡的賠錢,具體賠多少?什麼時候賠?賠償以後能夠達到什麼樣的結果?這些就遠非當事人自己能夠衡量得好的,此時建議委託律師介入進行賠償相關的談判(別圖省錢,刑事律師在此階段幫你談判爭取省下來的錢,比律師費要多),爭取拿到對方的刑事諒解書。

當然,上述僅限於一般的普通當事人,土豪請直接繞路!

而回到題目中,如果雙方互毆,均造成對方輕傷以上的結果了,又該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其實相對之前的情況更為簡潔:

  • 互相賠錢!

在互毆的故意傷害犯罪中,雙方都被定為故意傷害罪,那麼如果希望達到輕判的目的,含金量最高的就是對方的諒解書,由於雙方都涉嫌犯罪,所以各自對於對方的諒解書均有需求,這時候的談判就相對有意思了。

作為傷情較重的一方,如果一味地執意認為自己受傷較重,法律會優待自己,從而在談判時一再加碼,本著不坑死對方不鬆口的想法,一旦遇上性子烈的被告人,一咬牙破罐子破摔,得,倆人就什麼都別想了,踏踏實實在看守所和監獄裡待著吧。

  • 所以,如果是明智的當事人,此時最理智的做法就是和對方坐下來平和的談判,儘早協商出雙方均能夠認可的價碼,之後互簽刑事諒解書,皆大歡喜。

如果心裡覺得對方賠的少,總是疙疙瘩瘩的,也別怪別人,誰讓自己當時下手那麼重呢,但凡不動手,或者只是把對方打成輕微傷,那麼談判的主動權不就全在自己手裡了么。

說到底,一旦雙方都被認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就誰也不比誰清高多少,有時候該放下的就得放下,在索要賠償的時候,就別再希求過高的賠償。

在這個題目中,傷得較重的一方,要求賠償7萬,相關的處理建議如下:

  • (1)如果對方傷情鑒定為重傷二級以上:那麼7萬元的賠償並不過分,而且重傷的醫藥費很可能就超過了7萬元;

  • (2)如果對方是輕傷一級:建議在談判時要求對方出示醫療票據、交通、住宿票據、誤工費等相關證明,根據差價結合自身的經濟水平進行衡量,如果差價過高,則建議繼續進行後續談判;

  • (3)如果對方是輕傷二級:建議否決對方的7萬元主張,並向對方申明利害關係,畢竟對方在本案中也有求於己方,談判時盡量多掌握些主動權。

當然,上述內容均建立在雙方個人的互毆上面,如果涉及聚眾鬥毆,尤其是十幾人甚至數十人的持械聚眾鬥毆,請勿照搬。

最後,如果遇到打架,建議能跑就跑,不管是打人還是挨揍,都得不償失!

(以上內容由 高萌律師 原創並首發於悟空問答,未經許可謝絕複製和轉載!)


我來回答一下吧

先動手的一方是輕傷,而後動手的一方傷得比較重,可以理解為重傷嗎?

當然輕傷也存在傷重傷輕的情況,比如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這裡就假定先動手的一方是輕傷,後動手的一方是重傷吧。

依據法律規定,傷情有輕微傷、輕傷、重傷之分。處罰也存在不同的法律適用,輕微傷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進行罰款、甚至治安拘留等。當然,受傷的一方可以起訴另一方要求支付相關費用。而一旦將人打成輕傷,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說,先動手的一方承擔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後動手的一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就是處罰依據。

賠償呢?並非必須。無論要求要求7萬還是70萬,因為這只是協商要求賠償,而非法院最終判決需要承擔,當然,你如果賠償了,法院會認為你認罪態度積極,可以從輕予以處罰。

最後,打架成本極高,勸君莫衝動。


感謝邀請!你們喝了酒無緣無故打人這種行為本身已經涉嫌尋釁滋事,而不是普通的毆打他人。當然後來對方也還手了和你們對打,那麼一般這種情況還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毆打他人來處理的,屬於雙方互毆的性質。後面你說你一方的朋友過來把對方打了骨折,這個要看具體情況了。如果這個朋友是你電話叫來的,如果來了幾個人都有動手行為,而且把對方打骨折是持械造成的,並且對方傷情構成輕傷了,那麼你一方就可能涉嫌單方面的聚眾鬥毆犯罪了。這種情況下賠錢有助於在判刑時減輕處罰,但法律責任還是要追究的。如果只來了一個朋友,這個朋友是路過,他為了所謂義氣持械把對方打骨折,對方構成輕傷,那麼你這個朋友就是故意傷害犯罪,但還是可以通過賠償和解的。

對方斷了一根骨頭要看什麼部位,如果肋骨斷一根那麼只是輕微傷,整個案件還是治安處罰的範疇,如果手臂大腿可能就是輕傷。我最討厭你們這種提問寥寥幾句話不把前因後果說清楚的,不說清楚我tm怎麼給你分析,以後這種問題建議頭條不要發上來了,法律上的東西很多看具體情況的。

我國的法律看後果,事實上是對方斷了一根骨頭傷的比你一方重,所以不管是構成故意傷害也好,尋釁滋事罪或者聚眾鬥毆罪也好,積極賠償可以對處理事情本身有很大幫助,民事賠償這塊在法律上你一方是跑不掉的。賠償一般分以下部分組成: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醫藥費就是對方看病住院的一切費用,不知道你這個事對方要不要開刀住院,如果開刀住院費用可能會大一些。護理費和營養費只有住院期間有,護理費就是請一個護工服侍的錢,具體按當地標準,有一天算一天。交通費是往返醫院治療產生的交通費用。誤工費是出院後到完全康復期間因傷不能正常工作導致誤工產生的損失,具體要協商,如果超過個人所得稅納稅標準的要讓對方提供納稅依據證明。否則誰打了馬雲這類高收入人群怎麼賠也賠不起的。賠償數字達成一致由公安機關給你們弄個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即可。

具體你說對方要7萬怎麼辦?你要把對方的傷情,醫藥費,醫院的病假條時間,對方收入水平說出來,才能判斷多不多?!懂不!


前段時間對方5個打我一個 身中無數拳腳 我抗不住了 不知怎的就咬了對方一口。 後來派出所來了,被我咬的去醫院縫了13針,我全身是傷 外加小手指骨折,去法醫驗傷 雙方都是輕微傷。最後派出所讓我們要麼自己調解,要麼全部拘留,對方先動手的14天 我12天。我說我被他們5個打 吃不消了才咬的 正當防衛 民警直接和我說 空手打架無正當防衛這一說 除非對方拿刀捅我才有正當防衛。。。尼瑪我怒了 情願一起拘留 最後協調對方賠了我3000。 nnd 五個打我一個 還不能還手 還手就一起拘留 這法律真看不懂。


按時下通俗的話講,打架,打贏的進局子,打輸的進院子。按你所述,你重點想表明雙方打架出手的順序,但是,按你表述打架雙方都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故意傷害罪),這個案件主要要考慮幾個方面的問題:1.打架原因。2.雙方受傷害情況。3.雙方是否有前科或者累犯?4.雙方是否和解?5.綜合全案的其他情況!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輕微傷行政處罰,如果是內骨一根骨折也是輕微傷,不夠成刑事案件。

如果是腿部和手臂斷了,那就是輕傷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先動手打人行為,應該屬於挑性,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處罰以外,進行醫療費用賠償。被打者如果喊人過來幫忙打架,應該屬於尋釁滋事,兩個人發生衝突,外界不需要第二次參與打架鬥毆。

看警方如果認定案件處理,如果按照我國刑法二百九三條(尋釁滋事罪)處理,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按照輕傷來定性,只有行為方承擔刑事責任。

輕微傷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輕微傷行政拘留5-15日,賠償醫療費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起訴。

構成刑事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由人民法院來審判。


就算是互毆,關鍵是你方把別人打成輕傷了,輕傷就負刑責,這是法律規定的,除非有特別情節才能免於刑事責任,從你描述中看不出這點。反觀對方情況,你方先動手歐打對方,對方還手後還把別人打成輕傷,於情於理於法,你方均不佔有任何優勢。

一、墊付醫藥費,民事賠償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取得對方諒解。以後法院審判這點對你方是有利的。

二、即便就民事無法取得對方諒解,也應多去看望傷者,法律不外呼人情,這點法院審判也有所說詞。

上面二點做了,就等法院判吧!事實很明確,請律師純屬浪費錢,還不如你自辯呢


我不是法律專業,不能給你法律方面的幫助。我來談談我的個人意見。

首先這次的事件總有起因,誰先妨礙到誰了,還是誰耍牛逼了,還是喝高了,或者誰先罵街了,這些問題都很重要。而且這些事情都是發生在動手之前,這些問題要搞清楚,錢不是最重要的,一場鬥毆事件中7萬不叫什麼,要在道理上站住腳。假如是對方先惹事的,個人認為,還是可以賠錢給對方,因為對方受重傷了(前提是賠錢數額很合理),但對方必須先道歉。


沒辦法 人沒進派出所可以協商 如果進了派出所 受傷一方走正常法律途徑 打人一方吃不了兜著走 要麼吃官司 要麼賠錢 原來單位有兩工人打架差不多就這情況 尋釁一方被一鐵鍬送進醫院 打人一方帶到派出所 本以為關兩天可以出來 結果關了一個月沒出來 因為受傷一方堅持要麼走程序要麼賠償3萬 最終陪了3萬 對方放棄追究責任才放回來

所以說喝酒不走路 走路不喝酒 喝酒喝到不能走 就不容易酒後尋釁滋事了


不管先動手後動手,沒傷的給受傷的出錢,傷輕的給傷重的出錢,如果兩人都為同等傷,建議繼續打,分個輸贏,讓警察叔叔處理起來更直觀一點。最後總結一下,打贏了出錢,打輸了住院,打輸打贏都不要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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