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有沒有被執行期限?


沒有期限可言,不還錢就是終身的。但是也不用過於擔心,還有補救的方法,如果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問題的意思有點歧義,到底是申請執行的期限還是申請執行之後法院執行案件的期限,根據法律簡單回答一下。

很多打過官司的人收過判決書的都對判決書最後一段話有印象,就是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以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開始計算,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否則按放棄申請執行處理。這個就是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的期限,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滿兩年內。

當然,辛苦打官司了基本都會在期限內申請執行,下一步就是法院的執行期限了,一般案件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如果有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法院審核成立的可能中止執行。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六個月內法院會積極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有財產會通知對方履行或者查封凍結等程序。如果沒有財產,法院一般會出具一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終止本次執行,但是當事人以後仍然可以再次恢復執行,只要發現有財產線索,且一般恢復執行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被申請執行到執行完畢,這個時間段是多長?

很多當事人都知道,執行難的問題,所以對執行也是一直很疑惑,

一般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就是當事人申請執行之後,法院會通知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是如果這個期間,有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法院審核成立的可能中止執行。

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並且被執行人也沒有積極履行義務,這個期間法院會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法院就會通知對方履行或者走查封凍結等程序。

如果沒有財產,法院一般會出具一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終止執行

但是當事人只要發現有財產線索,以後仍然可以再次恢復執行,且一般恢復執行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可以在兩年內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從此以後,可以終生追償,只要義務人不償還,這筆賬一直掛著。

根據法律規定,立案後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六個月不能執行結案的,一般執行局會要求申請人申請終止本次執行。當然了,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可以申請上級法院提級執行。

終止本次執行後,執行局仍會定期監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變動情況,必要時可以隨時恢復執行,申請人發現有可執行的財產,也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直到執行結案為止。

像青島即墨的老賴武鑫,交通肇事撞死一人,致殘一人,在騙取受害者親屬刑事諒解後玩失蹤。可能她自己覺得熬上一兩年就沒事了,殊不知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是終生追責的,她能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法院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沒有過期失效一說,她要考慮好戴著老賴帽子在執行的法網中受一輩子。


應該有個執行期限,雖然說是終身債務,但終不能把執行案件拖到債務人死吧?!拖到債務人死去了,那還有什麼意義呢!時常聽到法院執行人員說;執行案件多,我們人手少忙不來,可以坐在辦公室網路上查找債務人的信息,原來40多家聯合整治老賴,現在增加成50多家了。在這裡我向執行人員道一聲:你們辛苦了!願你們努力破解執行難案件。


沒有期限限制,如果沒還完錢或履行完義務,這一輩子都會執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執行是有期限限制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的申請期限是二年。時間一般是從判決裁定書確定的還款日起算,如果沒有規定還款日,則自判決裁定書生效之日起。

所以一定要記牢!防止超期,避免法院執行局不再幫你執行。


正因為我們解決不了才去的法院,信息全部提供給法官也沒用,法官連被告人一面都沒見時間到把案子一結就完事,純粹就是敷衍原告維護被告


謝謝邀請。

財產案,法律明文規定:自法院受理申請強制執行之日起,法院應在6個月內執結。

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應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中止執行裁定,由申請執行人協助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下落。


非得6個月嗎,能不能簡化一點,人性化一點,6個月早就轉移資產,假離婚了,法律在保護誰能,公平嗎


把錢還上履行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才能解除!否則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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