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事被拘留逮捕,過了幾個月又不起訴了,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依我之見:『』犯事被拘留逮捕,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國家賠償須根據不起訴決定的『』罪與非罪『』的性質而定。
一,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錯誤立案拘留偵查丶錯誤批捕逮捕丶起訴丶錯誤審判定罪量刑一一通過刑事訴訟對『』沒有犯事『』之公民錯誤地剝奪人身自由,或者錯誤地對公民合法財產採取查封丶凍結丶扣押丶變賣方法違法損害合法財產,經法定程序確認後具體的辦案機關依據在所涉及的辦案階段對人身自由的錯誤羈押丶或財產的錯誤處置依法予以國家賠償。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著辦案機關對其『』拘留『』並非空穴來風丶無事生非,而是如同提問者所述『』犯事『』,即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並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丶且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批准對其逮捕。
三,那麼,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就一定是辦錯了案而必須對『』拘留逮捕『』羈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國家賠償嗎?
依我之見:必須依據檢察機關所作『』不起訴決定『』的性質來確定是否應對其『』拘留逮捕『』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進行國家賠償。
(1),如果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沒有排除,並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仍然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根據『』疑罪從無『』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代法治原則,檢察機關一旦對『』犯事『』的行為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錯誤拘留丶檢察機關錯誤批准逮捕的司法行為給予『』犯事『』的當事人分別國家賠償。
(2),如果『』犯事『』的當事人,犯事後所犯之罪較輕有重大立功表現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過失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諒解並賠償全部損失,檢察機關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構成犯罪而具有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又被稱為『』微罪不起訴決定『』,這種檢察機關作出有罪不起訴依法不能對被不起訴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3),如果當事人『』犯事『』後被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犯事『』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的丶告訴才處理的丶被特She的丶當事人自己偽造證據作虛假供述…等等,雖然檢察機關最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當事人這種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國家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不起訴的案件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關鍵是看檢察院作出的是哪一種不起訴決定。
法律規定的不起訴共有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第一,法定不起訴包括7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2.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實務中,出現後面的3、4、5、6、7幾種情形而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案件是極少數的,絕大部分的法定不起訴案件都是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兩種情況下,當事人實質上都屬於無罪,故是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通俗的解釋是:當事人是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但是綜合全案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情況,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酌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故作出「酌定」的不起訴決定。由此可見,酌定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實際上是有罪的,能夠不起訴已經是檢察院「寬大處理」,此時能夠不起訴已經很難得,當事人就不用再「異想天開」的考慮什麼國家賠償了。
第三,證據不足不起訴。為什麼會有證據不足不起訴?由於刑事案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院,檢察院審查案件的證據後,發現案件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故作出該類「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按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當事人應當是無罪的,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但是司法實務中,當事人對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國家賠償申請不能過於「偏執」。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一種模稜兩可的狀態,換言之,如果證據充足了,辦案機關仍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你可以理解在部分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屬於辦案機關的「保留節目」。
我們就處理過類似的案件,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後,我們詳細告知了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的風險,但因為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執意要提出賠償申請,後來辦案機關又重新啟動了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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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國家賠償法是1995年通過,2012年修改,而對於1995年之前的刑事案件做出錯誤處理決定的是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
我以你所涉嫌犯罪是適用國家賠償法的範圍、時間、期限規定來回答這個問題。
國家賠償法規定,依據賠償申請人的申請,對司法機關所辦理案件,經調查、審查,對原案錯誤依法予以糾正的,被侵害對象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的刑事賠償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由作出最終決定的司法機關負責審查賠償申請人的申請,並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依據你所說的簡要情況,你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最後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裡三輪環節所說的罪名應當是同一個罪名),賠償的義務機關就是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根據你所說的大體情況,我判斷你所申請的賠償類別屬於「捕後不訴」情形,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能不能得到賠償,這個就得詳細看你當時所涉嫌案件的全部資料情況,這裡不好下定論。
目前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情況是本著有錯必究的態度,你完全可以以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申請賠償,經過審查後,會書面告知你賠償還是不賠償。
順便說一下賠償的標準,是按照你被羈押的實際天數乘以當地上一年居民人均日收入(這塊賠償金額是死的),另外對於造成精神損害的還可以申請精神賠償(這塊是可以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的,但是以你被羈押幾個月來估計,可能金錢賠償不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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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2款、第273條第2款、第279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無罪不起訴,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證供、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的。
3、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1、如果是無罪不起訴,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如果法院的判決書是寫無罪,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二)如果只是檢察院出的
免於起訴
決定,那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免於的意思是說,原來是構成犯罪的,但因比較輕,可以不用判決的或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個從本質是來說,還是有罪的。(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
、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1995年錯誤的刑事案件,不適合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的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是最終決定的司法機關負責賠償申請人的申請,並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依據提問的內容,案件經過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後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及決定不起訴,那麼賠償的義務機關就是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在我們辦案過程中,批准逮捕後不起訴的案件,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但是還要具體看案件的類型,比如說不起訴的種類,是相對不起訴還是絕對不起訴,還是法定不起訴,針對三類不起訴的類型,是否賠償也不盡相同,所以還得針對具體案件來綜合判定。
要分情況的。就目前來說,首先要分清是拘留還是逮捕?再分不起訴的原因,然後再考慮申請國家賠償。 如果是拘留,普通地說就是犯了事,但還不很確定,這種不行的。 但如果是逮捕,那基本確定你犯事了,但沒有最終確定你的犯事程度有多深,如果是輕微的,沒有前科的等等原因,檢察院可能不起訴。 還有就是最終確定你沒有違法犯罪,無罪釋放了,那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但如果就幾個月,建議放棄,你可以從時間成本,金錢成本,傷害程度等等來考慮,很輕微的,想都別想,放棄。如果有重大人身傷害的,建議你請律師,提出國家賠償甚至可以起訴傷害你的人。
不請自來,你的問題我的理解,是檢察院批捕以後,在審查起訴階段,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而釋放,那麼問題來了,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是分三種情況,第一法定不起訴,即沒有構成犯罪,說白點就是沒有犯罪,被錯誤逮捕,第二是存疑不起訴,即因證據不足,沒有形成證據鍵條,經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的,由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第三條是酌定不起訴,是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
這三種不起訴中,第一和第二的情形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第三種酌定不起訴是不可以申請賠償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肋。
如果法院的判決書是寫無罪,可以申請賠償。但如果只是檢察院出的免於起訴決定,那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免於的意思是原本構成犯罪,但比較輕,可以不用判決或繼續追究刑事責任,但本質上還是有罪的
被拘留逮捕後又不起訴了,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被逮捕羈押後又不起訴的情形有兩大類:一是有罪而依法不予起訴,當初沒有抓錯,只是具有法定情形而不予起訴。這樣的情形下被釋放的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二是無罪釋放,當初就是抓錯了。因無罪而釋放的則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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