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5歲女孩開學沒到校,竟是被父母拉去訂婚換彩禮錢這件事?


老問我怎麼看怎麼看,我看著很痛心啊!專門去搜了一下這個新聞,我先給大家簡單的說一下吧。

新聞就是這兩天的事情:

新年剛開學,大多數學生都歸校了,但是某中學讀書的小青卻遲遲沒有來上學,後來大家才知道小青竟然在春節期間被父母許配給了同村男子楊某。

而這時的小青才幹滿15歲,楊某已經是25歲的青年。

事情被學校的校長知道後就跑去她家裡做工作,他們本來還以為是父母強逼著小青去嫁人,後來才知道,小青家裡窮,急等著錢周轉,小青自己都願意嫁人來減輕家裡的負擔,而且彩禮都收了,好像這事非辦不可。

後來校長沒辦法,招來鎮上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又是說法律,又是說倫理,這才讓小青父母認識到這樣做的後果有多嚴重,退還了彩禮,答應讓小青回去上學。

可次日小青還是沒去上學,到她家一看,小青媽媽已經離家出走。

原來小青父母因為這事已經鬧一段時間了,小青媽媽多次要把小青嫁人,兩人也在鬧離婚。而小青也有了心理陰影,不想去上學了。

最後,鎮里拍了兩個女幹部終於勸小青回去上學,也表示在學校會給她安全方面的保障。

以上就是新聞中事情的原委,真是貧賤夫妻百事哀,看著小青去上學了,但她還是要每天回家吃飯睡覺,她們一家以後的日子怎麼過,我也不想說什麼了。

每日心選,原創整理。


春節過後,全國各地中小學相繼開學,然而安康市石泉縣某中學讀書的小青(化名)卻沒有返校,而是被父母許配給了同村男子楊某。

父母急著把小青脫手的原因是家境困難,想換些彩禮度過難關。而且節後父母二人要外出務工,將女兒許配出去的話,於是有人照顧她了,父母也就放心了。

想不到在法制社會裡,竟然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真是可悲。小青才15歲,屬於未成年少女。父母強行讓其輟學,許配給他人,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小青父母的年齡在40歲左右,按理說應該知法守法。然而他們不僅沒有盡到做父母的義務,而且還將女兒當作商品進行交易。簡直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法盲。

當今社會就業的機會特別多。只要能吃苦,就不至於輪到窮困潦倒的地步。小青的父母正是年富力強的時候,為什麼會窮到賣兒賣女的地步?他們不要好好反思一下嗎?

小青的父母已經損害了她的正當權益,不具備監護人的資格。可由小青本人或相關單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父母監護權,同時依法指定監護人。

通過這個事件可以看出,部分偏遠山區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社會要加大宣傳力度,使人們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


因為家庭困難,父母想讓15歲的小青(化名)嫁給同村25歲的楊某,以此換取一筆彩禮錢讓家庭度過難關。

全國各地中小學暑期開學,在安康市石泉縣某中學讀書的小青卻未到校報名,兩位校長走訪後發現,父母趁春節期間將小青許配給了同村男子楊某。

以想為家人分憂為由,小青始終不願返校報名。追問後才知道,小青父母已收下對方給的彩禮,稱不嫁女兒不行。

當地司法所介入後,對小青父母進行了說法教育,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後,楊某表示不再提訂婚的事情,但要求小青父母退還彩禮金,小青父母隨即當場退還了彩禮。同時,司法所要求楊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糾纏小青及其親屬,同時要求小青於3月8日返校。

據知情群眾反映,小青父母已經不止一次為小青找婆家了,且小青父母正在鬧離婚,都想甩掉小青這個包袱,順便再撈上一筆。因為政府的介入,小青母親已經離家不知去向,只留下小青和父親在家中。

後小青仍未返校,多次勸說後,終於勸導小青前往學校報到。

檢索「15歲,彩禮」,會蹦出一系列消息。試圖將子女「換」禮金的事件在過去也偶有發生。2013年1月2日,陝西周至縣廣濟鎮一農戶家大擺宴席,準備將年僅15歲的養女嫁給大她10歲的同村男青年。警察介入後,才將婚禮取消。

在新疆,15歲就出嫁的玲玲,與「丈夫」李放育有一子,結婚4年後,因為受不了「丈夫」的家暴逃回了娘家。後李放向法院起訴,討要5萬元彩禮錢。最終,新疆烏蘇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玲玲與李放的婚姻無效。

玲玲認為,父親用5萬塊錢「賣親生女兒」,他與李家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顧及親情,自己不向法院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婚嫁本來是值得慶賀的人生喜事,父母為了禮金嫁女,行為基本可以對等為「賣女兒」。婚姻並非是一場交易,更不該用來做買賣。相比起是否給禮金,給多少禮金,什麼時候給禮金,更重要的應該是,對方是否能與你相互照顧,是否值得託付。


貧窮其實不可怕,但是思想落後就未免太可怕了!硬拉著自己年僅15歲的女兒,去嫁給一個比自己大10歲的同村男子,這還是親生父母嗎?

幸好有校長的插手,要不然女孩的一生都毀了!

這個女孩15歲,是安康市石泉縣某中學的一名女生,然而開學今天了,她卻沒有來上學!

在得知女孩沒有到校的原因是因為家人想讓她出嫁而獲取彩禮錢這一情況後,學校兩位校長做了女孩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然而事與願違,女孩竟然以家庭困難想為家人分憂為由始終不願返校報名。在一再追問下,小青父母才道出實情,因為家裡實在困難,想讓小青早點出嫁換取彩禮錢讓家庭度過難關,現在已經收了楊某的彩禮,不嫁女兒不行。

面對這種情況,兩位校長強壓怒火,返回學校後就到鎮上反映情況,請求政府出面保障女孩接受國家法律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和其他權益,當地政府派出司法所著手調查。

最後女孩的父母攝於法律的威嚴,也好像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同意女孩第二天返回上學!

愚昧無知又無良的父母!

據女孩自己透露:上學期的一次考試中她母親將其帶走,要給她介紹婆家,小青表示自己有了心裡陰影不敢去學校了。而且女孩的父母現在正在鬧離婚,雙方都想甩掉女孩這個拖油瓶,所以就想著給女孩找一個婆家,然後他兩就可以高枕無憂了!

面對這樣狼狽為奸的父母,我只想說一句,他們不配做父母!他們當不起這兩個字。

一般人家的父母都是盼著自己的孩子好,恨不得把自己的一切都給孩子,但是這一對父母卻把孩子視為包袱,恨不得把孩子送出去,還妄想拿孩子換錢!我就想知道了,這父母生了孩子,難道孩子就是父母的佔有物嗎?難道就可以像物品一樣,隨手買賣嗎?

尤其是那些重男輕女的父母們,在他們的心裡女孩就和一根草一樣的卑微,更有甚者不把自己的女兒當做自己的親生骨肉,只想著如何用這個女兒來大賺一筆!

而且像這個女孩的父母一樣,可能也就四十多對,正值壯年,為何就不能自己努力工作好好賺錢呢?非得把自己的親生骨肉推出去!


無知的父母,可憐的娃,當代好校長!幸好有這麼熱心為學生的校長,否則簡直難以想像這個小女孩往後的生活該如何度過!


奇葩父母嫌女兒是累贅,離婚前將未成年女兒婚嫁

開學少了一位女學生,家訪得知被父母訂婚了

一開始校長去女學生家裡跟其父母做思想工作,該學生小青竟然以家庭困難想為家人分憂為由始終不願返校報名,後來其父母才道出實情,因為家裡實在困難,想讓小青早點出嫁換取彩禮錢讓家庭度過難關,已經收了楊某的彩禮,不嫁女兒不行。

後經過司法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普法以及批評教育。小青父母退還彩禮金,小青於次日返校。

幾日後又不上學,原來父母準備離婚,

小青父母已經不止一次為小青找婆家了,且小青父母正在鬧離婚,想甩掉小青這個包袱順便再撈上一筆。目前小青母親已經離家不知去向,只留下小青和父親在家中。

當監護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撤銷小青父母的監護權、

有些地區父母和子女的關係認識概念含糊不清。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不僅是血緣關係,也是公法關係,是受到法律約束的。在現實中,有些父母並不具備監護子女的能力,父母監護教育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經地義,但這這監護權並非不可剝奪。如果做父母的損害孩子的利益,也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另外,未成年人結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現在要做的,就是讓孩子在學校里好好接受教育,以後的路由她自己選擇!


社會的進步,不只是體現在收入的增加,還有精神上和道德以及教育的整體提高上。

一個才15歲的女孩子,正值青春年華,卻被家人用她的婚姻換做了金錢,這點怎麼說也是飲鴆止渴,非常不可取的。

子女的教育,對下一代的生活和精神尤其重要,這不但是一個家庭的大事,往上進一步來說,也是國家大事!

近年來,有些地方的確存在著高價彩禮和買賣婚姻,如果把人生的一輩子大事用金錢明碼標價,這不但是對孩子人格的一種的歧視,也是對自己家庭的不負責任!

一般來說,高價彩禮越是偏遠的經濟欠發達的地方,越是常見。反而一線二線城市卻不是那麼看重。這恰恰說明,很多一部分人想通過用子女的婚姻來改善自己家庭對金錢需求的窘境,這樣理解也無可厚非。但是用才15歲的女兒來解家裡的燃眉之急,這在道德上不但不被允許,在法律的層面上也是不被允許的!

我相信這件事情只是極個別的案例,但是它肯定也不是最後的案例!每個國家都有富人和窮人,這也是永遠無法消除的現象,但是每次看到這類事件,心裡都很痛心。

一個15歲的女孩子被家人當做物品被交易,這不但對他的人生有著很大的影響,甚至也會造成她的心理創傷,畢竟這是自己的父母這樣的對待自己,誰都不會好受吧?

最後,希望這類的事情能夠減少一點,因為社會進步的基石是建立在下一代人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之上的!知識才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階梯,如果下一代人沒有了教育,那整個社會和國家還談什麼進步?所以,對待下一代孩子的教育,是重中之重!他們才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不要把我們的未來扼殺在搖籃!教育是民生大事,國家大事,是國家復興的動力和基石!

痛心疾首不如現在未雨綢繆,讓每個孩子都收到教育,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你有什麼更好的建議,請留言讓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感謝邀請。這是典型的農村落後習俗,涉及到父母包辦婚姻,強迫未成年人結婚,可能還涉及到高額的彩禮,另外父母還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

那麼為什麼現代社會還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

社會習俗根深蒂固,短時間難以改變

文化是人們長期生活、社會交往中形成的,對群體和個體的影響根深蒂固。

農村對婚俗的態度,以及對子女的教育觀念都是中國長期的小農經濟背景下形成的,而中國改革開放邁入現代化也才短短三四十年的時間,相比幾千年只是很小的一個片段,人們的觀念難以短期改變。

農村經濟狀況有待改善

這個案例可能涉及到的就是孩子的家庭太貧困了,需要通過嫁女兒換彩禮錢來維持生計。

所以國家現在才非常重視的扶貧工作,因為只有從根本上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才能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改掉那些不良風俗,例如過早結婚、包辦婚姻、天價彩禮等。

法律意識淡薄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父母根本沒有意識到他們在犯法,侵害了孩子的法定權利;

而孩子也沒有法律意識,不知道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總而言之,我們的社會在向前發展,但只有均衡發展,改善所有人的生活水平,社會風俗風氣才會向更好的方向進步。


  這件事確實令人震驚,但事實上並不罕見!


  據陝西都市快報報道,安康市石泉縣某中學讀書的小青(化名)開學後並沒有到校報名,而女孩沒來上學的原因,竟然是父母乘春節期間將她許配給了同村男子楊某。

  得知這一情況後,學校兩位校長做了小青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然而事與願違,小青竟然以家庭困難想為家人分憂為由始終不願返校報名。在一再追問下,小青父母才道出實情,因為家裡實在困難,想讓小青早點出嫁換取彩禮錢讓家庭度過難關,現在已經收了楊某的彩禮,不嫁女兒不行。

  小青的父母狡辯稱,他們即將外出打工,不放心自己未成年的女兒獨自生活,害怕女兒走上歧途,就尋思著為女兒找個婆家,正好本村25歲的楊某也在苦苦尋找自己的另一半,加之雙方又是知根知底的熟人,故而一拍即合,原本指望女兒馬上到楊某家生活,誰知學校來攪了自家的好事。

  這個女孩的幸運,在於遇到了兩位好校長,否則難以想像這個孩子的下半生會如何度過!


  然而,這樣愚昧無知所造就的悲劇在農村其實並不罕見!

  以我的親身來歷來說吧,我出生成長在農村,當年我正入學初中的時候,已經有好幾位小學的女同學結婚了(她們結婚時年齡尚不足15歲)。當然那是二十年前的事情了,但二十年後的今天,在我的農村老家,依然存在不少低齡結婚的女孩。這些女孩子,其中也不乏因為父母貪圖彩禮的原因。

  這些女孩的悲劇的根源,在於他們的家庭、他們的父母,可以說這些父母根本不配為人父母,他們連自己應該對孩子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都不知道,而是認為孩子是他們生下來,是他們製造的產品,他們從不懂為自己子女人生的幸福著想,而僅僅愚昧地為眼前的蠅頭小利而出賣自己的骨肉,可悲至極!只是最可憐卻是孩子!


父母可惡,孩子可悲,思想到底能夠落後到什麼地步?

小青(化名)才十五歲,正在陝西安康石泉縣上中學,沒想到其父母會將她拉去定婚換彩禮,而借口僅僅只是家庭困難,這和販賣人口又有什麼區別呢?把自己的女兒也當做了商品,父母的心思到底有多狠。

十五歲,想想我們那時的年齡,或許有的過得艱苦有的過得幸福,但沒有人想過要訂婚了吧!但小青可能從此過上為人婦的人生。這對她來說又是多麼的不公平。難道父母就不知道嗎?錢重要?人重要?

歸根結底還是小青父母太過自私,思想太過落後。他們的思想中必然有著重男輕女的思想。總想著女孩兒始終是別家的,想著幾十年養育不可白費,拿小青去換點回報回來。這種思想背後隱藏著小青父母的自私和愚昧。他們不知道這樣做已經違法了嗎?

小青可以起訴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其實給小青找婆家的事兒並不是第一次了,小青在一次考試中就曾被母親強行帶走給她介紹婆家。原來小青的父母正在鬧離婚,雙方都想丟下小青這個包袱,在封建愚昧的思想引導下,才發生今天的鬧劇。

但凡懂點法律,小青父母也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

《婚姻法》第六條也有提到為了男女雙方身心健康,男性適婚年齡不得低於22周歲,女性適婚年齡不得低於20周歲。《義務教育法》關於每個孩子都有受到義務教育的權力同樣也使用本案。

而《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依據此,小青可以想法院起訴,這樣的自私的監護權不要也罷!

這並非個案,思想教育的腳步還待繼續深入。

這樣的事情並非唯一。

就拿我身邊的例子來說。前幾天回老家,我的一位初中同學竟然已經身為人母了。她說她初中畢業就沒讀書了,被父母帶到外地打工。幾年後,父母就把她許配給了某個條件可以的人家。孩子已經接近一歲了,但是她還沒滿二十歲。

所以,為了避免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加強思想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今天看到這個問題,著實讓人很震驚,甚至很憤怒!憤怒!

讓才15歲的小女孩去結婚,不管是為了彩禮錢還是為了大人離婚少點累贅,其做法都是極其惡劣,不可饒恕!才15歲啊,正是懵懂無知天真爛熳的年紀,如果被如此自私的父母過早的強行禁固的婚姻的牢籠里,那她以後的人生境遇將無法想像。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因為此時他們才具備合適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婚後才能從容承擔家庭責仼和社會責任,這也是對他們的保護措施。而直到如今在偏僻的農村和偏遠的山區仍有屢禁不絕的早婚惡習。這些父母打著"愛」的名義,固執甚至有些偏執的將自己的孩子囚禁在他自認為正確的人生道路上,孩子不能有任何異議不能有自己的想法,否則視為不孝不聽話,他們對孩子的解釋永遠是「你還小,不懂事,我這是為你好!"卻不知其殘忍自私的行為會將自己的孩子變成唯唯諾諾沒主見,膽小怕事沒上進心的人,這樣的孩子將來走上社會將無法立足。

針對以上事件,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需進一步完善,不僅要預防來自外部的傷害,也要預防來自孩子身邊的傷害。例如以上不負責任的父母,在法律框架內應該給予怎樣的懲罰,是否敢於懲罰,這點在立法上應該充分考慮進去,並有力執行,否則如此惡劣並引起公憤的事件將會不斷出現而無法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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