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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致人死亡但找不到拋物人,全樓人負民事責任,這類的刑事案件大家怎麼看?


這類案件,只能是民事責任,進行民事賠償。刑事案件必須有明確犯罪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算民事案件。

當然在眾多被告中,只有一個肇事者,其餘的是有委屈感。但這是沒辦法的事,我國《侵權責任法》有明文規定。

《侵犯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捫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追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也是最好的且只有這種辦法,才是最好的結局。

我們看一下最近發生的高樓墜物,致人死亡的案例吧。

2016年10月4日,安徽蕪湖市綠地伊頓公館小區,一名騎電動車男子被空中墜落紅磚,砸中後腦勺,當場死亡。案後,由於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者家屬遂把緊鄰案發地的28號樓一單元(底層除外),所有居民以及該小區物業,還有開發公司共176位作為被告起訴。

2017年12月29月,安徽蕪湖鏡湖區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判處事發小區物業承擔30%責任,支付15萬2千元,96戶被告,排除15戶不承擔責任,其餘81戶在10日內按戶各付給原告補償款4395點92元,共計508671元。

朋友們,你們是不是認同這個判決!


高空拋物致人死亡,但找不到拋物人,全樓人負民事責任。這樣的判定,合情合理合法!

首先,這是合法的,《侵權責任法》就是這麼規定的: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種賠償方式,是出於公平原則確定的,很合理。

舉個例子,比如:

在同一條街上的4家商戶,突然有一天,A家商戶門前發現大量污染物,臭氣熏天,不敢輕易清理,必須經過專業處理,但是A明確否定這些污染物不是自己倒的,其他三家商戶也表示不是自己倒的,可是污染物存在一個毒物蔓延的作用,如果不及時清理,早晚會蔓延到其他3家商戶,所有人都會成為受害人。

在具體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當下,法律就有權判定4家商戶共同承擔清理污染物,如果你堅持調查取證,最終後果就是所有人被噁心到,還不一定能找到最終責任人。

那麼這種情況下,你們ABCD四家商戶需要共同承擔責任,如果某一方能夠拿出明確的不是自己所為的證據,那麼可以避免承擔責任。但是都拿不出不是自己所為的證據,就必須全部承擔責任。

這個制度不是連坐,他和連坐的性質不同。

因為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屬於刑事責任,而全樓一起承擔責任,只是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你能拿出證據不是自己高空拋物,那麼你可以避免承擔責任,以此推理,剩下的拿不出證據證明不是自己高空拋物的所有業主,必須全部承擔民事責任。

或者通過監控可以確定高空拋物是由幾樓拋出,那麼鎖定目標就會更加容易找到責任人。

所以這樣的刑事案件,是出於公平原則來判定的,畢竟全樓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均攤賠償費用,或許對某些人來說不是很公平,但卻真真實實的解決了問題。

你有什麼看法,留言討論一下,歡迎關注李阿冰。


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找不到拋物人,全樓人負民事責任,這合情合理,但這就屬於民事案件了,並非刑事案件;但實施「高空拋物」行為者,一旦造成嚴重後果並且危及到社會公共安全利益,在除承擔賠償責任外,更是觸犯刑法,將面臨刑事處罰。

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種極其不文明的行為,而且還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危害,一直以來,高空拋物的行為倍受人們關注,但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導致屢見不鮮,屢禁不止。

相關案例(一方拋物,八方擔責)

①、遵義首例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一審:全樓住戶擔責。一位在遵義打工的男子,兩年前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磚頭砸中頭部身亡。因無法找到真兇,死者家屬將可能丟磚頭的全樓46戶住戶以及物管公司等一併告上法庭。6月3日,遵義紅花崗區法院通報這起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法院判決可能丟磚頭的全樓46戶住戶平均承擔補償責任,每戶被判賠3000元物管公司同樣擔責。

②、「重慶煙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慶市的郝某在街上被一隻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在了頭上,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公安機關偵查後,未能查到具體的加害人。郝某將位於出事地點的65號和67號樓的開發商以及該兩棟樓一層以上的24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各種費用,共計17萬餘元。一審法院駁回郝某對開發商的訴訟請求,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判決24戶居民中的22戶共同承擔16萬餘元的賠償責任,每戶賠償8000餘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中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推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

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這一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但如果判定住戶均無責任,那麼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戶的責任,每個人負擔的是幾千元。換句話說,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侵權責任法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

誰來承擔

①、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②、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③、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①、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②、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如何預防高空拋物

①、眼觀四方,耳聽八方,走路要專心,就不要玩手機了。

②、加大宣傳力度,讓人們知道高空拋物的危害性。

③、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不要讓自己成為高空拋物的幕後推手。

根據提問者所描述的,既然找不到具體加害人,那麼全樓人共同承擔責任,沒有問題的,合情合理合法。

高空拋物是不正確的,別讓自己的行為害了一整個家庭。

(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1、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找不到行為人的,通常來說全樓人除非證明事發時間段家中無人,否則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不等於承擔刑事責任。尤其是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

3、行為人拋物致人死亡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其主觀狀態可能是故意或者過失。

4、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則,就是疑罪從無原則,其證明的要求比民事案件要高很多。無法鎖定具體行為人的,不能定罪量刑。


這樣的案子以前也經常聽說,就此案來說,本人認為,在沒有確認是誰拋物的情況下,是不能定刑事責任的,最多只能民事賠償,法不責眾,疑罪從無,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是誰是不能定罪的。


個人認為題主的問題有些標題黨,目前,法律規定,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要給予補償,並不是全樓人!

1、從受害人的角度

真可謂禍從天降,關鍵是還找不到責任人。受害人以及家庭是需要承擔怎樣的痛,才能接受這樣的現實。

法律要求給予受害人進行補償,這裡面的補償並不以過錯為前提。以一定的金額補給受害人家庭,或許能體現法律的一點溫情。

2、從全樓人的角度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要進行補償。高空拋物的話,需要證明自己當天不在家;物件墜落致人損害的,需要證明陽台沒有可以墜落的東西,只要合理的,相信法律也不會強人所難。畢竟人已死,分攤進行補償,也是大眾能夠接受的。

3、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來看

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本著補償受害者的角度,這條法律的制定要體現著它的溫度。國家也不曾用「賠償」的字眼,其實也只是象徵性的給予一點金錢的安慰。

法律的規定也是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至少對於物件墜落侵權責任糾紛來說,就需要每個樓里的住戶都要盡到注意義務,避免自家的物件墜落造成損害。

4、有沒有更好的辦法?

國家或政府層面,可以設立高空拋物受害者的專項基金,供有需要的人申請專項補助;

小區物業層面,可以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名義購買高空拋物的保險,受益人就是受害人,也算從另外一個角度規避風險,降低損失。

一些個人看法,大家有不同看法歡迎評論點贊。


首先說這是侵權案件,刑事的話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也就是拋物的人。現在找不到拋物的人,就必須民事,起訴全樓的人是有法律依據的。被起訴的人需要證明自己不是拋物人就可以了。比如我把房子租給了別人住,拋物的時間段我不在家出去旅遊了等等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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