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謝謝您的邀請。
您的問題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已經有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往往是財產分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第一,一般認為,一方在婚前已經以個人名義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首付,並通過金融機構辦理辦理了按揭貸款。那麼意味著買方已經全部支付了購房款,賣方也已全部收到了購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義務已經全部履行,那麼當然應當享有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利,雖然此時沒有辦理房產證,但是婚後獲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轉化,因此法律認為將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基於以上認識,婚前一方購買,支付了首付的按揭房屋是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
第二,還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按揭房屋必然存在婚後的還貸問題,目前法律規定雖然很明確,但是法律實踐作用卻存在一些難題。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婚後共同還貸的,那麼由購房一方對另一方補償共同還貸的款項和相應房屋的增值部分款項。
2,反之,如婚後仍由一方還貸,當然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存在一個實務難題是怎麼去證明有一方進行還貸,畢竟根據規定,一方婚後的工資等收益,包括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很難去證明婚後還貸是一方所還。
第三,按揭貸款有誰進行償還?那麼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財產的同時,未還債務也由其繼續承擔。
第四,父母在購房中為子女出資的認定,個人認為應當認為對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而非對夫妻的贈與,那麼相應部分也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僅供您參考,也希望網友們多多指正。
【律師觀點】:離婚後房子如何分割?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有時律師回答說是均分,其實這麼說是比較籠統的,它有很多種情況,下面我就一一的把對主要的幾種情況給大家說一下。
第一種:第一種情況,也就是說在婚前這個房由男方或女方自己購買,並且沒有貸款,這種情況下,該房屋為婚前的個人財產,誰買的就是誰的,不存在離婚後分割的問題。
第二種:第二種情況,也就是說,婚前,男方或女方出了一部分錢購買,購買房屋後還有貸款,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離婚時,該房屋就牽扯到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相互糾纏的問題。這種情況下,一般的處理方法為誰要房子誰就還貸款,但是該房屋的增值部分應該以該房屋婚後還貸款的部分,應該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房屋的增值部分,因為,除非做相關的鑒定,否則無法定下一個具體的數目。所以法院一般的處理方法為,法官提出一個具體的數目,只要原被告雙方認可該數目,則按照該數目進行處理。
第三:第三種情況,有時該房屋的首付款是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來支付,而後面的貸款有男方和女方婚後共同償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則牽扯與父母的債權債務關係。因為父母給孩子付首付款買房,一般情況下不會出具相應的欠條或借條,所以該首付款是父母給子女的贈與,還是子女向父母的借款,這個是法院,酌情重點審理的對象。
最後組建一個美滿和諧的家庭,十分的不容易,如果男女雙方都比較同情達理,可以對購房的購房的付款方式,以及雙方無法生活,離婚時財產如何處理,可以做一個婚前的公證。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心中坦蕩,反而有利於感情的維護不至於相互猜忌,相互不信任。
你這個問題其實很清楚,但是,前提是你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女方沒有參與到房屋購買,和銀行還貸的事情中來。下面我從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兩個方面來分析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首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你陳述的情況介紹來看,你和你父母在你婚前採用貸款方式購買房屋,首付和裝修款都是你們出的,女方並未參與。那麼,可以認定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為你一個人所有,房屋屬於你婚前的個人財產。
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二十二條,即,在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的,並將房屋的產權落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時,被認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 而婚前採用按揭方式購房,支付了首付款的一方,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為其個人財產。
其次,這件事的定性比較明確了,但是難度也是有的。因為你說婚後的還貸是你自己還的,而且父母偶爾有幫忙。所以你認為房屋產權和女方無關。然而,現實中,婚後雙方共同生活,各方所獲得的工資收入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償還貸款的款項來自你的工資收入,那麼,你很難說這個錢和女方無關,畢竟,當你還款的時候,用於家庭支出的錢就少了,女方對於你的還款還是有間接幫助的。如果按照這個思路來講,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共同還貸的,獲得產權一方應當給予對方共同還貸款項和房屋增值部分的相應款項補償。
第三,基於以上分析,如果你想要說明房屋購買和還貸與女方無關,那麼,你必須證明你的婚後還貸行為並非屬於夫妻共同還貸,而是你個人所為。比如,你可以提交證據證明女方無工作或無收入,或者你每月還貸的款項是你個人收入,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你父母幫助還款,等等吧。你需要提交相關還款記錄和資金來源證明,否則,婚後還貸部分,很難被認定為你一人所為。畢竟婚後雙方生活和財務混同在一起,不能說女方對於還貸一點貢獻都沒有,除非你能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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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律師,無法從法律的角度去解讀。
房子是男方付的首付,裝修也是男方花得錢。婚後的還貸應該是雙方的,不管以什麼方式支付,女方都享有房屋的主張權利。
如果男方有錯在先,比如婚外情,比如家暴,那房子留給女人是恰當的。畢竟,女人弱勢,財產的分配就要有傾向性。女方適當對男方進行補償。
首先表明一下觀點:不主張離婚!
人海茫茫,2個人從相識到相愛到相守,這種概率有多小,那個人就是你的一生啊!
如果總是想著離婚、想分房子,那還結婚幹什麼?
如果有這樣一條規定:離婚後房子歸國家所有!看誰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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