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擔保人需要替其償還債務嗎?
一鍵代償觀點:擔保人只有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或者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一般來說,擔保人的職責就是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買單的,這就好比是債權人的個人保險公司。但是,這種擔保責任並不是說債務人死了,那麼這個錢就直接推卸給擔保人了,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劃分的。
首先,我們要清楚擔保人的責任,從法律上來說,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一般擔保責任則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那麼擔保人才開始承擔還款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合同糾紛沒有經過審判、仲裁,並且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舊不能履行債務前,那麼債權人是沒有權利向擔保人要錢的。
而連帶擔保責任則是指,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人,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要錢。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債務到期了而債務人卻失蹤了,那麼債權人則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要錢。這既是法律上對擔保人的責任的具體劃分和規定。
然後咱們再來說如果債務人死亡的情況。這裡我們必須明白一點,債務人死亡並不意味著無法償還債務,這兩者之間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因為,債務人雖然死了,但是他還有遺產可以用來償還債務。並且,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的遺產是要優先用於債務償還的。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需要先對債務人的遺產進行清算的,看是否能夠還清債務,如果可以償還債務,那麼自然不用擔保人再來承擔,如果債務人的遺產無法還清生前債務,那麼則需要擔保人償還剩餘欠款。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下擔保人也是不用償還債務的。那就是比如說債務人的子女繼承了其遺產,那麼這時候在法律上就默認其也選擇繼承了其生前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務就轉移到了其子女身上,這時候擔保人就可以選擇是否要簽訂新的擔保協議。
比如說,債務人生前有一套豪宅,現在債務人死了,但是其子女感覺房子升值空間大,不願意被法院拍賣執行而繼承了房產,那麼這時候其子女就相當於也繼承了其債務,他們就是新的債務人了,那麼這時候作為擔保人來說,則可以選擇不再進行擔保。這樣,便有可能從這件事中脫身出來,這也是所有擔保人比較希望看到的結果。
所以,並不是說債務人死了,然後擔保人就要直接承擔其生前債務,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
債務人死亡後,擔保人需要承擔債權人的債務償還責任,債權人放棄債務除外。債務人死亡後,其遺產首先應當優先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不論保證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責任,債權人可以將擔保人作為被告主張債權,擔保人在履行完擔保責任後,依法可以向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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