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該如何劃分房產?


你好,您的問題應當區分情況討論,因題中未提到婚後辦理的房產證是否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故而區分為 房屋所有權證為個人所有與共同共有的情況。

首先,分析房屋所有權證為個人所有的情形。若是婚前一方全款購買,且婚後辦理房產證仍為其個人所有,那麼該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理由:該房屋並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付款一方已經在婚前全款支付了購房款,已經完成了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實質要件,而房產證的辦理不過是在外表現形式而已。

另,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財產。提者提到稅的問題,離婚同時可要求對方平均分擔。

另,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共同共有的情形。如果該房屋雖然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但是婚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將另一方名字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那麼應當視為出資方自願將房屋與另一方共同共有,其實就是以登記的形式約定該房屋為共同共有,存在贈與的行為模式。那麼該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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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得看具體情況,如果該房產是婚前一方全款購買,且登記在購買方一人名下,那麼即便房產證是在婚後取得的,該房產依然為購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如果該房產是登記在了雙方名下,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是一方全款買的,離婚後,房子歸買房人所有,契稅的問題,誰拿的多,誰就多得,如果分不清,那就平均分。雖然一方在買房問題上一毛不拔,但也要視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個要看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各自的收入,和對家庭的貢獻。


如果繳納買房錢款的發票時間為結婚證時間之前,該房產可以爭取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辦理房產證所繳納的10萬元契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離婚時這10萬元稅款中的一半應該認定為房主在婚內對配偶的負債,離婚時由房主以個人財產清償給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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