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離婚,分居兩地,要多久才能取消結婚證?


沒有取消結婚證的說法。想離婚先和對方商量,看看能不能和平離婚,協商一致,協商離婚,兩個人寫好離婚協議,債務,財產怎麼分,孩子怎樣養。在拿些資料就可以去辦離婚的地方離婚,資料齊,很快就離婚了。要是不能協議離婚,分居兩年(不分居兩年也可以起訴離婚),那麼就起訴離婚,請律師,律師費一般最少5千,簽份授權給律師的協議,然後讓律師上法院提交資料,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感情破裂,法院一般是不會判離婚的,半年後再提交資料起訴離婚,一般會判離婚。如果是女方起訴離婚的,孩子歸男方,一般會要求女方給撫養費的。如果是男方起訴離婚,孩子也是男方帶,不要女方撫養費,如果沒有多少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會判男方給女方一點錢的。最好是協議離婚,省時省力。如果準備離婚前,真離婚,自己戶口本那張紙拿在手(沒有以前的戶口紙,那以後離婚了遷戶口有點麻煩,有關係那簡單一點。看各地規定,有的地方看判決書也給遷),社保卡自己收好,如果離婚了一般還得遷戶口,社保卡(農村是農村養老保險那張卡。)(農合醫療保險那個只要遷戶口了,自然划到戶口所在地,一般離婚了是把戶口遷回娘家,但是如果參保農村養老保險,那個地址如果自己不遷就不會變,說是說如果是本縣繳費領錢都沒有關係,但是如果換新卡那些那麼卡會發到前夫家去,而不會是隨遷的戶口變除非自己去社保站改地址)(看具體規定吧,也得換地址,以後要是嫁遠了那遷地址那是一定的)。判決書收好,以後結婚需要出示的。判決離婚是沒有離婚證的。


您的問題簡言之,分居多長時間會自動離婚,這種說法是離婚的一大誤區,也就說啊分居生活,並不是離婚的必然原因,不會自動離婚。正面回答你的問題就是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離婚。

在我們國家,想取消結婚證,解除婚姻關係,也就是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到民政局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叫自願離婚。一種是有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那麼另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叫訴訟離婚。也就說,只有去民政局拿到離婚證了或者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了,這才叫被法律認可的離婚。

那麼怎麼會有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這個說法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可以准許離婚。但這不是自動離婚,法律的這一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1、夫妻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 辦理離婚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不能私自解決,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去民政局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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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分居兩地,並不是離婚的原因和條件。有的夫妻因為工作原因,或者是出國留學等原因分居兩地長達10年、20年,但是他們照樣生活好好的,夫妻和睦、家庭幸福。並不是說分居很久就當然離婚了,更沒有自動取消結婚證之說。

其次,如果說夫妻雙方生活不下去了,感情確已破裂。那麼無論分居沒有分居,都可以提出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對於離婚、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都達成協議,可以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另一種是一方堅持離婚的,雙方沒有達成協議,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最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判決准予夫妻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夫妻離婚。當然,如果說夫妻雙方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以上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條件。法院依此可以判決夫妻離婚。

總之,「兩廂若要長久時,又豈在朝朝暮暮?」分居生活,不是離婚的必然原因。既然結婚了,就應當好好生活,對婚姻負責,不要動不動就想著離婚。


這個問題不是我第一次遇到了,很多過來諮詢的朋友都有這個疑問,說:王律師,我跟對方都分居好久了,法律不是規定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自動離婚了嘛?我就問他你是從誰那知道這個規定的?他們說大家都這樣說啊?鑒於今天看到這個問題,在此我就不得不出手了,告訴大家,不管你分居多久,結婚證取消這種事情是不存在的,為什麼呢?大家往下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題主的問題涉及到我加粗的第四條,今天我就題主的問題給大家講講全部的四條的理解和知識,上面大家可以看到我國婚姻法在司法程序判定上主要有4點,即同居重婚的,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還有一個兜底條款。看起來是不是也很清晰明了,很簡單,如果準備離婚的你看到這幾條是不是覺得自己另一半或多或少能跟這幾條對應上去?是不是就以為哪怕對方不同意離婚,自己去法院起訴法院肯定就會判決離婚?告訴你們!沒這麼簡單!我給你們逐條分析一下:

第一、重婚的和同居的,我們都知道重婚在我國是犯罪行為,但同時重婚罪也是一個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的案件,也就是說,重婚你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訴的案件,那麼對於你來說,你就要去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重婚行為或者提供一定的線索給公安機關,給你們看看我國重婚罪的認定條件,①你的另一半跟第三人拿了結婚證、舉辦婚禮,這毫無疑問是重婚。②明知對方是結婚的人還跟對方結婚,這個跟第一條對應的。③一方是拿過結婚證的基礎上,兩個人雖然沒拿結婚證,也沒舉行婚禮,但是對外宣稱是夫妻,或者周圍居住人員都認為其是夫妻的。符合這三點的就是重婚啦,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這舉證著實難了點並且哪怕是你去公安機關報警,他們對重婚這事情很多時候不太會立案偵查處理這事。

還有一個是同居,同居咋弄?捉姦在床?捉姦在床最多算是婚內出軌,要證據是同居也還是難啊!而且捉姦在床的也難啊,有幾個人能有這個能力去捉姦在床呢? 第一點難不難?難!

第二、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高概率的,我們就舉輕以明重吧。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毆打或者精神折磨。同樣難在舉證,首先你得有損害事實,這個大多人都能想到,也就是說我身上這裡被打斷腿,那裡眼睛被戳瞎了什麼的。但是還有一點舉證責任就是,你如何證明這個傷害是對方給予的呢?給大家提幾個,比如錄音,錄像,報警。其中最有效果也最好的就是報警,報警呢一定要將家庭暴力的事實給記錄下來,這將是你訴訟的有力證據。第二點相對第一點就容易些了。

第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一般基本上有一方賭博的家庭的確離婚率很高,而且也多是一方苦口婆心說了多年,從期待到絕望的過程。這條規定其實有兩個點,就是首先對方有這些惡習,其次這些惡習屢教不改。有的朋友如果之前有這個惡習,但是經另一半提出要求痛改前非了或者為了孩子等等這種出發點改了自己的惡習,則不符合這一點。這條的舉證也很難,但是存在惡習這條還算好一點,畢竟你可以去賭場拍照錄像,可以在他吸毒的時候進行取證等等,證明屢教不改呢就需要一個過程,比如第一次發現說了還有第二次,要有時間持續性。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個規定有兩層含義,首先你們感情不和,其次你們分居是因為感情不和才造成的,很多人去外地打工或者幹嘛的夫妻分居多年,但是感情都很好,直到出現感情危機的時候去離婚,像這種情況是不能夠認定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所以很多人存在這個情況,也會在法庭上講,法官啊我跟他早就分居好多年了,但是一般對方是不會承認的(因為承認了說明他願意離婚,既然願意離婚你們也不會走到法院去),這種事情,法官也沒法認定你們就是分居兩年,那麼如何舉證?難,分居是什麼概念?就是兩個人持續兩年以上沒住在一個房子里,有人說分床睡算不算?當然不算。

綜上所述呢,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這具體的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對於現實生活來說,舉證都不容易,那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其實是有的,我們在訴訟實踐過程中,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都很難舉證,除非是一些人按照上文所述的採取了一定的保存證據的措施那可能是一次性離婚,但大多數人第一次起訴都會被法院判決不予離婚。而我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就是第一次判決不離婚之後,沒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只能要到6個月以後起訴,這6個月是幹嘛的呢?留給原、被告挽回的。

原告挨到6個月之後起訴,他還是很難舉證證明那4條啊,但是朋友們,有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和證據不知道你們發現了沒有?那就是第一次離婚的判決書,這個判決書其實就是認定二人感情破裂的事實和證據,對不對?所以很多人百度到的一般第二次就能判決離婚的基礎是在這裡。

上面是訴訟離婚包括分居兩年的認定辦法,假如你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情形下,法院判決你離婚了,有法院的判決文書,這個時候你的結婚證就取消了,否則一天不去訴訟離婚得到判決,或者一天不去辦理離婚證,你們永遠都是夫妻關係。

不知道以上的問題能否幫助到大家,具體的關於離婚的一些法律規定,在我之前發布的文章中也有具體的陳述,大家可以關注我後點擊往期的文章觀看了解。


分居兩地,並不必然就會離婚。

結婚是法律行為,同樣,離婚也是法律行為。要想離婚,只能兩個方法,一是去民政局扯離婚證,另外一個是向法院起訴離婚。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必須要滿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條件。而分居兩地就可以證明這一點。

但同時要考慮到,要想證明分居兩地,必須有相應的證據。比如分居協議,證人證言,分居後的房屋租賃合同等等。如果沒有證據,僅僅只是口頭表述「分居兩年」,法院是不會採納的。


作為一名執業多年的律師,先糾正一下題主的表述錯誤或誤解吧!在我國法律上是沒有「取消結婚證」、「自動離婚」等說法的。我國法定的離婚就兩種形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簡單的說就是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子女等達成一致意見,簽訂離婚協議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取得《離婚證》,費用低、時間快、手續也很簡便,沒有什麼太多的限制。

若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那隻能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判決夫妻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那如果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就算是夫妻感情破裂了呢?《婚姻法》中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就是情形之一。

所以呢,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也只是滿足了離婚的條件,而不是「自動取消結婚證」,要想離婚還必須走個訴訟程序,拿到離婚的《民事判決書》才算是恢復「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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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沒有分居多久取消離婚證的說法。法律規定的離婚形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就是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和平離婚。這種情況只要到民政局登記備案。

如果雙方達不成離婚協議,只能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


結婚證是取消不了的。傳統意義上分居兩年以上是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但是司法實踐中,第一次起訴離婚除特殊情況如第三者,賭博,吸毒,家暴等基本上都不會判離婚。判決不離的六個月後可再次起訴離婚。


談到分居離婚的問題,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分居滿兩年可不可以自動離婚?」或是「我常年外出工作,聚少離多,分居好幾年了,我想要離婚可不可以?」很多人或多或少都會陷進分居離婚的誤區,現在,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1.分居可以自動離婚嗎?分居多久才會自動離婚?

夫妻的婚姻關係必須要在民政局登記領證才能締結生效,同居不能導致雙方擁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同理,離婚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要麼向民政局登記離婚,要麼向法院起訴離婚,分居並不能導致夫妻自動離婚,無論你分居多久都不可以。

2.我們只要分居了,起訴離婚一定判離嗎?

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生活的需要,使得很多夫妻紛紛外出工作,導致二人分隔兩地。由於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湧現出這樣的一種情況——一方長期外出工作,另一方留守家中照顧孩子等,但是一方因為某些原因想要離婚,而另一方沒有過錯,就很自然地認為長期分隔兩地就是分居,就會以分居滿兩年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然而審理法官會選擇採信嗎?其實不然。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該規定有三個要件:第一,分居時間必須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不間斷的。第二,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第三,經過調解無效。所以分居兩年起訴離婚法院並不必然判決離婚。

3.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嗎?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可以書面約定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一方的對外債務由借債人自行承擔。同時,為了避免夫妻雙方為逃避債務惡意作出不利於債權人的約定,法律規定,夫妻間的類似約定,必須明確告知債權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關於財產各自所有、債務由各自承擔的約定,才能以此對抗對方的債權人。

以上是對分居與離婚問題的解答。總之,離婚訴訟只能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沒有自動離婚之說。夫妻如果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的,則可以考慮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中往往涉及到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而證據的搜集和運用則對離婚結果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所以不妨及時尋求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幫助,依靠他們多年解決離婚糾紛的實踐經驗幫助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不請自來,我來說說我的看法,如果你是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離婚,而對方又死活不願意,你就必須到法院起訴離婚,這種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判離,需要滿六個月後重新起訴,從第二次起訴之日起,要分居兩年以後,法院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判離。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如有不同意見,可下方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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