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借債用於投資,債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謝邀。前不久剛出了婚姻法的新解釋。裡面就相關債務問題作了基本描述。但針對這種情況,其實很難認定,就法律上而言,夫妻一方為家庭生活所需所負擔債務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根據新解釋第三條規定可以看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部分,只有在其本身或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情形時,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以上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其證明責任歸屬於債權人,也就是放款一方。

所以,關於借款投資,如果所得收益確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該是算作夫妻共同債務的,雙方都負擔償還義務。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隱瞞借款,其所得款項也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歸為己有,那麼不會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如何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關鍵,但證明責任在債權人,算是小小的幫助了夫妻一方。

只是需要注意的事,如果借款時不知,但事後知曉並以借款及其收益用於日常生活,那麼也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不過,如果是借款部分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另一部分被夫妻一方據為己有,應該也是就使用的借款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隱瞞借款及其所得情形,但證明責任在夫妻一方)

以上,稍顯凌亂,稍後修改。


如果借債數額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債權人無法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因此,結合案情,本案中的問題在於「投資」是否屬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本人認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概念不能作擴大解釋。如果認為,只要賺取的錢屬於夫妻共同收入的,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最高法院的規定就沒有意義了。因為,就一般生活經驗而言,夫妻任何一方賺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收入。因此,這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當限制解釋,即如果該債務是直接用於家庭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比如,為購買房屋負債、因治病負債、供子女讀書負債等,這些應當認定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題主沒有說明「投資」的真正含義,因此,這裡只能推測一下。比如,購買彩票、基金、股票,或者是投資公司享有股權,或者直接以個人名義在外做生意等。這些能否就是法律規定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本人的觀點,上述這些不能認定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希望能夠看到專家對此發表看法。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

從訴訟程序上講,債權人是可以起訴雙方的,有可能非舉債一方也會被列為被告。

從訴訟實體上講,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017年2月28日,在全國婦聯、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推動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各地各級法院現在都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比較謹慎。2018年5月23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號),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進一步的細化,其中對於是否為家庭所需,是否用於家庭消費進行了一些細化,並制定了一些標準,這些標準我列明出來,可以提供給你做判斷的參考: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斷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標準。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審理中,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係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就本案而言如果借款金額明顯過大,且所用於的所謂投資並非日常所需且也沒有用於家庭消費、利潤也沒有反饋家庭,在這種情況下,宜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謝邀。此種情況就看債款投資所得收益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所得受益用於家庭生活開支,那債款自然屬於夫妻共同債款。如若不是,一方債款投資所得利益對方也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那債款自然不屬於共同債務。雖然法律規定是這樣,但實際生活中並不容易舉證,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若真不知情,也一定會得到公道!


在生活里,這種情況很難界定。一句不知道就可以推諉債務,也是不被認可的,於情於理於法也都說不過去。

更多的情況,往往都是夫妻共謀,轉移財產和逃避債務的做法。夫妻離婚時,一方獲得全部財產,另一個負擔了所有債務,死豬不怕開水燙,要錢沒有要命一條。這樣的做法違背了公平公正,和契約誠信精神。

婚姻法新的解析,也是從保護雙方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了某一方淪為『被負債』。但歪曲理解和甚至企圖利用法律盲點去逃債也是不正確的。

對於那些完全用於個人的借債,比如賭博,吸毒,包養等。才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至於說投資,那麼投資的產出收益,配偶方一分錢的利益都沒享受到嗎?他外面掙了錢,一點家用都沒買回來過?給配偶連件衣服都沒買過?正常夫妻生活顯然是不可能的。這樣一來,所主張『不知道』的說法,也就站不住腳了。投資有風險,只要利益共享了,責任也要共擔。更有投資的一半股權也是配偶的。如果收益良好,投資成功,現值比投資暴增幾倍。這個配偶還會說不知道而放棄股權嗎?顯然是不可能的。

做人做事要講點誠信。當初幫助你的人,往往都是熱心腸的親朋好友,人家拿出來的也都是真金白銀的血汗錢,幫助你也不圖什麼回報,大多數連利息都不會提,甚至一張欠條都不用你寫,只因為一份情義,對你這是何等的信任。即使利用法律盲點逃過了償還義務,但心下何安?良心何在?情何以堪?德下暗虧,陽壽來抵!


如果借款切實用於投資,這個目的明顯是為了家庭,為了雙方能有一個更好的生活,這是為家庭考慮,應該屬於共同債務。因為如果借債一方如果投資成功了,是雙方都能受益。可是如果投資失敗了,另一方就要把所有的擔子讓借債一方一人承擔?

夫妻可以共享福,不可以共患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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