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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後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需要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對方是法定婚姻過錯方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4、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個問題應該分兩個時間段回答。首先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該協議可以反悔,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後,一般情況下,該協議不能反悔,特別是婚姻關係一經解除不存在反悔的問題,但如果在登記離婚後一年內,其中一方就財產關係可以申請撤銷權,如簽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可變更,另外簽署離婚協議時雙方約定內容及主體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或違法的,自始即為無效。解決該問題,並不能僅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還應審查,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存在嚴重損害第三人權利的約定。


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是不是就已經生效了?

很多人認為雙方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萬一發生了糾紛就可以拿著離婚協議起訴責令對方執行。

其實不然!大家可能都會有這樣的誤區,認為離婚協議和合同的性質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後,須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離婚手續後生效,或者通過人民法院調解流程且出具調解書後生效。

簽了離婚協議書後,反悔怎麼辦?

經常會遇到在雙方協商一致簽了離婚協議後,一方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反悔,或者在辦理手續後覺得不合理想要撤銷的情形。

前者,因為還未辦理相關的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可以就協議內容進行修改。

後者,則因為辦理了相關的離婚手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雙方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經人民法院審理,未發現訂立分割財產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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